-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使臺北市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學校 )妥善運用餘裕空間,規劃多元活化用途,以提升教育品質、整合資源及有效活化利用 之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餘裕空間,指依據國民中小學設備基準及臺北市國民中小學專科教室基準表 核算後超出基準之空間。
- 三、學校辦理餘裕空間活化時,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維護受教權益:餘裕空間活化,應以教學為優先,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二)保障校園安全:校舍開放使用,應以校園安全為首要,並以完成集中配置、安全 無虞且具有使用執照之建物,做為優先活化標的。 (三)彰顯公共利益:符應全市性及區域性教育發展需求,另秉持弱勢人文關懷,積極 考量滿足其需求,且以具公益性、公共性之用途者為限。 (四)兼顧多元需求:考量校園學習活動與活化利用方案之人員及活動屬性之不同,妥 適規劃出入動線及活動空間,避免彼此干擾、促進多贏互惠。 (五)落實使用付費:秉持使用者付費為原則,餘裕空間活化利用應計收使用費及水、 電費等相關費用。
- 四、學校辦理餘裕空間活化利用,除配合市府重大政策需求外,其辦理範圍依序如下: (一)落實本市教育政策 1.規劃辦理幼兒園增班設園。 2.設置分區圖書館,營造書香城市。 3.設置樂齡學習中心,形塑終身學習、學習型城市。 4.配合協助市立大學設置相關設施,以提升國際教育競爭力。 5.增加教師增能場域,提升教師專業知能。 6.相關教育措施:設計家聚落、社區大學等。 (二)強化發展學校特色課程:學校依據校務發展需求,強化發展學校特色課程,提出 校園空間活化方案,專案函報本局核定後規劃實施。 (三)符應市府重大政策、社會發展及社區需求 1.配合市府重大政策、社區發展及其他文教相關用途。 2.社會福利:以托嬰中心及親子館、設置辦公室與身心障礙教育有關之福利據點 等,以及配合方案辦理公益活動、研習為原則,並應具有獨立動線及使用空間 ,不影響學校教學或學生作息,且不得涉及商業行為或醫療照護,並應符合臺 北市政府社會局之相關規範。
- 五、學校應於每年十月依國民中小學設備基準核算教學空間、服務教學空間、行政空間及其 他空間,並依臺北市國民中小學專科教室基準表核算教學空間之專科教室;並視需要, 辦理不定期之清查及檢討。
- 六、學校應透過定期檢視、集中配置、評估用途等歷程,妥適運用餘裕空間,發揮最大教育 經濟效益。 (一)定期檢視校園空間多元活化利用情形、建立耐震評估及建(使)照資料等建物履 歷、更新餘裕空間資料庫。 (二)配合次學年度班級數及教師員額數之核定、年度修建工程規劃案等,通盤檢視並 調整校舍空間配置。 (三)擬訂餘裕教室集中配置規劃書,針對餘裕空間能落實數量清查、辦理集中配置、 建立建物履歷、說明未來規劃及研擬配置進度。 (四)學校應籌組校園餘裕空間活化小組(以下簡稱活化小組),在不影響教學及生活 管理之原則下,依據可釋放空間條件,主動評估可供以教育性質為目的之多元活 化利用方式,並統籌辦理研擬活化方案、辦理會勘及審核申請等各項活化利用事 宜。 (五)學校得依據校務發展需求及強化發展學校特色課程,研擬校園餘裕空間多元活化 方案(含經費需求)專案報送本局,或因應需求租(借)用單位提出申請案及配 合本市教育政策及市府重大政策等多元管道,妥適規劃活化利用。
- 七、學校辦理餘裕空間活化,應先透過會勘場地確認需求、多元參與凝聚共識後辦理。其實 施流程說明如下: (一)學校自主規劃之活化方案,經活化小組研擬及審核後,專案報送本局核定後確實 執行,並陳報執行成果。 (二)學校接獲其他單位提出之租(借)用申請,應召集活化小組會同需求單位辦理會 勘並審核申請書;基於公共利益需求與配合市府重大政策及社區發展,由臺北市 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相關局處引薦媒合之租(借)用活化方案,除依前開程序 辦理會勘及審核外,並視需要由本局及本府相關局處會同學校專案辦理。 (三)學校餘裕空間之租(借)用及收費依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提供使用辦法等相關規 定辦理。 (四)有關校園餘裕空間活化利用之申請、審核及標準作業流程等相關表件,由本局另 定。
- 八、學校辦理餘裕空間多元活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本局專案辦理獎懲: (一)釋出餘裕空間,提供作為落實本市教育政策、發展學校特色課程及配合市府重大 政策、社會發展及社區需求等多元活化用途,積極配合或績效顯著,本局從優辦 理敘獎。 (二)有餘裕空間隱匿不報或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辦理餘裕空間多元活化,本局將予以 檢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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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5-3004
臺北市立國民中小學校園餘裕空間活化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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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3 年 07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3)北市教國字第103379455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8點;並自即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