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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3-302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4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4)北市都建字第104627733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點;並自104年5月19日起生效
  • 類別

    項目

    得併使用執照辦理變更設計項目

    備註

    主要構造或位置

    梁柱

    非主要構架之小樑、小柱增減或位置變更。

    ○

    樑變更為反樑。

    △

    屋頂突出物結構調整。

    ○

    建築圖配合結構圖修改。

    △

    結構圖配合建築圖修改。

    △

    樓地板

    公共樓梯通行方向、階數變更,涉及樓板開口變更。

    ○

    各戶室內梯數量、型式、位置變更,涉及樓板開口變更。

    ○

    管道間或陰井等類似用途數量、尺寸、位置調整,涉及樓板開口變更。

    ○

    陽台形狀、尺寸或位置變更,未涉及建築面積或容積樓地板面積變更。

    ○

    樓板變更為降版。

    ○

    車道坡度調整。

    ○

    屋頂突出物結構調整。

    ○

    建築圖配合結構圖修改。

    △

    結構圖配合建築圖修改。

    △

    高度

    樓層高度

    建築物各層高度變更,建築物總高度不變。

    △

    設備或位置

    非主要設備

    非主要設備數量、型式或位置變更。

    ○

    避雷設備

    數量、型式、位置或高度變更,符合原規範功能。

    ○

    消防設備

    配合主管機關審查修正。

    ◎

    昇降設備

    昇降設備內容、尺寸變更,未涉及升降機道尺寸變更。

    △

    污水設備

    配合主管機關審查修正。

    ◎

    機械停車設備

    位置調整或數量變更。

    △

    其他

    基地面積、地號、形狀

    基地面積、地號增加或形狀變更,未涉及建築物面積變更。

    ○

    註 1:○:免報備,得併使用執照辦理變更設計。 ◎:須報備,變更內容涉及主管機關要求先行辦理建管報備者。 △:須報備,並於該項目施作前,設計人會同技師檢附相關書圖或說明書,向建照科 辦理報備。 註 2:除本表列舉事項外,其餘事項依建築法第39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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