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消防人員士氣,加強執勤消防人員因公傷亡 之即時濟助,特設置臺北市消防人員安全濟助金(以下簡稱本濟助金),並訂定本要點 。
- 二、本局為管理本濟助金,特設臺北市消防人員安全濟助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負責管理本濟助金、受理申請案件及核發等相關事宜。
- 三、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七人,主任委員由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二人,由局長指定副局 長一人及主任秘書兼任,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就下列有關人員聘(派)兼之: (一)災害搶救科、緊急救護科、督察室、秘書室、人事室、政風室、會計室、第一、 二、三、四救災救護大隊等勤業務相關人員。 (二)民間團體代表、社會公正人士或專家學者一人至三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 期屆滿之日止。
- 四、本會任務如下: (一)審議本濟助金之運用。 (二)監督本濟助金之收支、保管及執行事項。 (三)其他與本濟助金有關事項之處理。
- 五、本會每年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 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故不能主持時 ,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本局委員不克出席時,得委任代理人出席。
- 六、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 七、本會行政業務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 八、本濟助金來源如下: (一)個人或團體之捐贈。 (二)其他補助。 (三)本濟助金運用餘額之孳息收入。 本濟助金在本府市庫代理銀行設立專戶存儲循環運用。
- 九、本要點所稱消防人員,指本局編制內人員、臺北市義勇消防組織編制人員、服消防役人 員及依消防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被調度、運用之政府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消防、救災 、救護人員與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應消防機關要求從事救災救護之人民。 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生於本局實習支援服行消防勤務或奉令協助本局執 行消防任務期間,視同現職消防人員。
- 十、本濟助金濟助對象以消防人員因搶救災害、緊急救護或其他因公死亡、殘廢或受傷者為 限;同一消防人員就同一事故,以申請一次為限。
- 十一、消防人員得於出院後三個月內,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服務單位提出申請,由 服務單位轉送本局(督察室)申請濟助,提經局長(主任委員)核可後,得先行撥發 濟助金,再提請本會追認: (一)醫院住院診斷證明書、殘廢證明書或死亡證明書正本。 (二)查案報告書。 (三)身分證明文件。 (四)未(已)請領其他濟助金切結書。 (五)其他經本會要求提供之資料。 申請人為第九點第二項所定人員者,應由其所屬學校依本要點規定申請。 申請人逾第一項所定期限提出申請,或申請文件有欠缺,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 正者,得駁回其申請。 本局依第一項規定先行撥發之濟助金,經提會追認決議增加發給額度時,由本局依核 發程序追加發給。如經本會決議不予追認或減少發給額度時,由本局通知申請人或領 取人於一個月內將差額全數繳回。
- 十二、本濟助金核發標準如下: (一)死亡濟助金: 1.因執行搶救災害或緊急救護而死亡者,發給其遺族新臺幣三百四十五萬元。 2.其他因執行職務或服一般勤務發生意外事故死亡者,發給其遺族新臺幣一百 二十萬元。 (二)殘廢濟助金: 1.全殘廢:發給新臺幣三百四十五萬元。 2.半殘廢:發給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 3.部分殘廢:發給新臺幣九十萬元。 (三)受傷濟助金: 1.傷勢嚴重住院急救有生命危險者:發給新臺幣六萬元至十萬元。 2.傷勢嚴重住院有殘廢之虞者:發給新臺幣五萬元至八萬元。 3.傷勢嚴重住院者:發給新臺幣三萬元至六萬元。 4.受傷住院者,發給新臺幣一萬元至四萬元。 前項第一款死亡濟助金之領受順序、數人領受方式、經消防人員預立遺囑指定領受及 領受權之喪失,比照公務人員撫卹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一項第二款殘廢濟助金之殘廢等級認定均按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之規定辦 理。 濟助對象如自受傷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轉為殘廢或殘廢程度加重或死亡者,按加 重之殘廢等級或死亡之發給標準補足濟助金。 申請人領有其他同性質濟助金者,應予抵充,僅發給不足本會核定濟助金之差額;已 達核定濟助金者,不再發給。其申請死亡濟助金、殘廢濟助金者,並應優先請領內政 部「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金」。 前第十點及第十一點各項特殊情形,經提報本會決議通過者,不在此限。
- 十三、本要點所定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 十四、本濟助金專供本要點所定用途使用,不得移作他用。濟助金餘額不足時,按剩餘金額 發給;濟助金用罄後,本局不再受理申請。
- 十五、本要點自中華民國 104年 4月17日施行,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或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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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4-05-3003
臺北市消防人員安全濟助金管理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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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4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04)北市消督字第104327826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5點;並溯自104年4月17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