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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9-3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5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臺北市動產質借處(104)北市質借業字第104300969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2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一、目的: 為鼓勵臺北市動產質借處(以下簡稱本處)質借客戶本人或其子女奮發上進、肯定自我 ,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發放祝福金,特訂定本要點。
  • 二、類別: (一)求職成功祝福金:本處質借客戶本人經由政府機關所屬就業服務單位轉介求職成 功者。 (二)職訓結訓祝福金:本處質借客戶本人參加政府機關所屬職業訓練單位(或其委託 代訓機構)職業訓練結訓者。 (三)學業成績優良祝福金:本處質借客戶本人或其子女學業成績優良者。(公立國中 組、高中職組、大專院校組) (四)學業成績進步祝福金:本處質借客戶本人或其子女學業成績進步者。(公立國中 組、高中職組、大專院校組)
  • 三、祝福金發放名額,原則上依下列所定名額辦理: (一)求職成功祝福金:每年10名。 (二)職訓結訓祝福金:每年10名。 (三)學業成績優良祝福金:每學期核發名額如下:

    組別

    公立國中

    高中職
    (含專科一~三年級)

    大專院校
    (含專科四、五年級及四技、二專)

    名額

    30名

    60名

    100名

    (四)學業成績進步祝福金:每學年核發名額如下:

    組別

    公立國中

    高中職
    (含專科一~三年級)

    大專院校
    (含專科四、五年級及四技、二專)

    名額

    10名

    10名

    10名

    (五)學業成績優良祝福金之申請人數超過公布之發放名額時,依下列原則發放之: 1.公立國中組:依學業成績分數高低或評列相當甲等以上科目數排序,擇優錄取 前30名。 2.高中職組及大專院校組 :依學業成績分數高低排序,擇優錄取前60名及 100名 。 3.上開組別最後錄取名額有 2人以上同分者,若未逾預算金額則一併錄取;惟倘 逾預算金額者,則抽籤決定之。 (六)未獲核發之申請書恕不退件。
  • 四、獎勵金額: (一)求職成功祝福金:每名 3,000元整。 (二)職訓結訓祝福金:每名 3,000元整。 (三)學業成績優良祝福金: 1.公立國中組每名 1,000元整。 2.高中職組每名 2,000元整。 3.大專院校組每名 3,000元整。 (四)學業成績進步祝福金:每名一律 1,000元整。
  • 五、申請時間: (一)求職成功祝福金:求職成功者應於領取第一個月薪資後 6個月內,向本處提出申 請。 (二)職訓結訓祝福金:職業訓練結訓者應於結訓證書核發後 6個月內,向本處提出申 請。 (三)學業成績優良祝福金:每年辦理 2次,申請期間分別為每年 4月 1日至 4月30日 及10月 1日至10月31日。 (四)學業成績進步祝福金:每年辦理 1次,申請期間為每年10月 1日至10月31日。 (五)學業成績優良及成績進步祝福金,僅能擇一申請,不得重複。
  • 六、申請資格: (一)求職成功祝福金及職訓結訓祝福金:凡符合申請資格之質借客戶自領薪日或職訓 結訓日起算前 6個月,累計質借金額平均每月達20,000元以上者。 前二項祝福金,為公平分配資源,求職成功祝福金每人每年限申請 1次,終身累 計以申請 3次為限;職訓結訓祝福金每人終身以申請 1次為限。 (二)學業成績優良祝福金: 凡質借客戶自本處規定之開始申請日起算前 6個月,累計質借金額平均每月達30 ,000元以上,本人或其子女就讀國內國中(公立)、高中職及大專院校之學生, 前一學期平均成績達下列標準者,得提出申請: 1.學業成績:國中智育80分以上者、高中職 75 分以上者、大專院校75分以上者 ;如成績單無數據登錄,則得參採須有三分之二(含)以上之學科成績列甲等 或相當甲等以上者。 2.操性(德育)成績:80分或甲等或相當甲等以上;如成績單無數據登錄,則得 參採其文字描述須無負面性質評述者。 (三)學業成績進步祝福金: 1.凡質借客戶自本處規定之開始申請日起算前 6個月,累計質借金額平均每月達 30,000元以上,本人或其子女就讀國內國中(公立)、高中職及大專院校之學 生,前一學年第 2學期平均成績,較第 1學期平均成績增加 5分以上者,得提 出申請。 2.如成績單無數據登錄者,則以前一學年第 2學期學科成績列甲等以上者,較第 1 學期之學科列甲等以上增加 1/3者,得提出申請。 3.操性(德育)成績:80分或甲等或相當甲等以上;如成績單無數據登錄,則得 參採其文字描述須無負面性質評述者。
  • 七、申請辦法: (一)求職成功祝福金: 1.填寫申請書 1份。 2.檢附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驗畢後退還)及影本 1份。 3.任職機構核發薪資之證明正本(如:薪資單或存摺、驗畢後退還)及影本 1份 。 4.政府機關所屬就業服務單位轉介就業成功之證明文件正本(如:轉介單或公文 、驗畢後退還)及影本 1份。 (二)職訓結訓祝福金: 1.填寫申請書 1份。 2.檢附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如:國民身分證、驗畢後退還)及影本 1份 。 3.政府機關所屬職業訓練單位(或其委託代訓機構)之結訓證書正本(驗畢後退 還)及影本 1份。 (三)學業成績優良祝福金: 1.填寫申請書 1份。 2.檢附學期成績單正本(驗畢後退還)及影本 1份。 3.檢附申請人與其子女關係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如:戶口名簿或雙方國民身分 證、驗畢後退還)及影本 1份。 (四)學業成績進步祝福金: 1.填寫申請書 1份。 2.檢附前一學年上、下學期之成績單正本(驗畢後退還)及影本 1份。 3.檢附申請人與其子女關係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如:戶口名簿或雙方國民身分 證、驗畢後退還)及影本 1份。
  • 八、審核作業: (一)各營業單位:受理質借客戶申請。 1.檢視申請書第1~8項各欄位是否明確填寫,並核對所附證件資料是否相符。 2.利用質借系統查詢客戶質借情形,並填載於申請書之質借情形欄位。 3.櫃檯承辦人員受理申請並核對相關證明文件完竣後,應於影本文件上加蓋與正 本核對無誤之戳章。 4.申請資格條件初審合格後,分處承辦人員及主任應於初審欄位簽章後送業務組 彙辦。 (二)稽核組:質借情形複審。 業務組收受各分處申請資料後,交由稽核組依申請書質借客戶之身分證號,查詢 並覆核質借情形相符後,於複審欄位簽章後移送業務組續辦。 (三)業務組:審核、登錄資料並編製錄取名單。 業務組彙整各營業單位送達之祝福金申請書,除資格條件不符者外,按分處別及 組別依序登錄,並將錄取名單編訂成冊陳核。
  • 九、發放時間及方式: 錄取名單經陳核確定後,業務組應將錄取名單擇要於本處網站公布,並將祝福金款項及 印領清冊移請各營業分處通知獲領客戶,攜帶身分證件及印章至原申辦分處領取,同時 由分處主任(或同仁)與獲領人拍照後,將照片及印領清冊送交總處,俾供核銷經費。 另倘客戶不同意拍照者,分處應將祝福金款項及印領清冊送回總處秘書室,再由秘書室 通知獲領客戶前來領取。
  • 十、本要點不適用本處所屬員工及其子女。
  • 十一、本祝福金依當年度法定預算編列情形辦理。
  • 十二、本要點經報處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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