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廣公共空間綠美化,並辦理苗木申請作業 ,特訂定本須知。
- 二、申請資格: (一)申請人應為本市之社區管理委員會、社區發展協會、里辦公處、各級學校(不含 幼兒園;同一校區之大、中、小學視為同一單位)、公營機構、公益團體、農會 或公務機關等,不提供個人及私人營利單位申請。 (二)本局所提供之苗木以進行公共空間綠化為限。
- 三、申請程序: (一)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含申請表、基地示意圖及基地現況照片),以傳真、郵寄 或電子郵件向本局提出申請。相關檔案可至本局網站檔案下載區下載。 (二)申請人於本局書面審查同意並函復後,應於函復所定期限內攜帶苗木提領單正本 至本局菁山苗圃現場領取。 (三)申請人應於種植後三十日內,依本局所定之格式製作苗木栽種成果紀錄,並函送 本局備查。
- 四、申請限制: (一)單一申請人每年申請總數量以八百株為上限,至多得分二次申請,單次申請植物 種類不超過八種。 (二)本局僅提供苗木,所需包裝及搬運,申請人應自行處理。
- 五、注意事項: (一)申請人填寫申請書前,應向本局索取現有植栽數量表。 (二)苗木生產具季節性且易受天候等因素影響,本局得視生產情形決定供應種類及數 量。 (三)本須知書所定書表格式如附件一至附件五。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4-05-304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8 年 06 月 05 日
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08)北市產業農字第1086022262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5點;並自108年6月17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