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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5-304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6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04)北市產業農字第104314643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3點;並溯自104年1月1日生效
  • 一、政策目標:「臺北城市花園推動計畫」係為帶動環境綠美化風潮,以結合市民參與之方 式,推動本市市容綠美化,本計畫以公有閒置空地綠化為範疇。
  • 二、適用地區: (一)本市公有閒置空地(地上無建築物,基地無建築地基,非位於本府報奉行政院核 定公告之山坡地範圍,現況非為停車場使用,且無涉及樹木保護事宜)。 (二)以位於主要道路、交通樞紐及觀光景點旁之標的列為優先改善。
  • 三、執行原則:由提案單位(里辦公處)委請區公所邀集本局及土地權管機關等相關單位會 勘,確定土地現況、綠化改造方式及綠化維護單位,其執行原則如下: (一)由提案單位(里辦公處)委請區公所邀集本局及土地權管機關等相關單位會勘。 (二)確認土地現況、綠化改造方式及綠化維護單位(原則上以提案單位為綠化維護之 認養單位),於本局綠化施作完成後,即交由認養單位進行後續維管事宜。綠化 點若為市有土地,長期之綠化維護由土地管理機關負責;若為國有土地且由里辦 公處提案者,則由各區公所負責協助認養單位進行長期之後續綠化維護。 (三)市有地部分由土地管理機關出具同意書無償供綠化使用,國有地部分由區公所與 國有財產署或軍方等中央單位簽訂代管契約。 (四)為免閒置土地於後續土地開發時需鏟除綠化成果致有浪費公帑疑慮,故綠化方式 以簡易綠化、低維管及不設置固定性設施為原則。 (五)綠化點之灌溉用水電來源由提案單位提供,若有申請水電表之需要及水電費用之 支付,亦由提案單位自行負責。本局可於綠化設施中協助安裝灌溉用水管、水龍 頭及噴灌滴頭。 (六)本計畫辦理流程: 土地管理機關或提案單位召開會勘,確定符合城花計畫辦理範疇 ↓ 市有地部分由里辦公處向土地權管機關申請認養 國有地部分由區公所與土地權管機關簽訂土地代管契約 ↓ 經本局行政程序審查 ↓ 審查通過之提案送交本局委託之專業設計團隊規劃設計 (專業設計團隊與提案單位就現地狀況協調後,提出綠化規劃設計) ↓ 本局審查設計內容 ↓ 由本局委辦之施工廠商進行現地綠化施作 ↓ 綠化施作完成及經本局驗收後,交由提案單位進行後續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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