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為協助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聽覺障礙者與外界溝通,減輕植入人工電子耳及購置耗 材之經濟負擔,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條、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及 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之規定,特訂定本計畫。
- 二、人工電子耳補助申請規定: (一)人工電子耳之補助依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及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 準表之規定辦理。 (二)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設籍本市之申請人依前款規定檢附申請文件(含切結書正 本,其中回執聯免填)親送、郵寄(以郵戳為憑)、委託申辦方式向臺北市政府 社會局(簡稱本局)提出申請,本局受理案件後辦理資格審查,並得視需要進行 家庭訪視。審查完畢將核定結果通知申請人、手術醫療院所與聽語術後復健機構 。
- 三、人工電子耳補助請款規定: (一)人工電子耳之請款依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及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 準表之規定辦理。 (二)請款程序及應備文件: 1.請款程序:申請人於手術後、當年度結束前檢附以下應備文件向本局辦理請款 ,經審核無誤後,由本局核撥補助款項,逾期視同放棄補助。 2.應備文件: (1)請款書正本。 (2)核定公文影本。 (3)切結書正本(回執聯由術後聽語復健單位填具寄回本局)。 (4)統一發票或植入手術醫院收據正本(須註明申請人姓名、地址)。 (5)手術醫院開立之植入診斷證明。(限於依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 行或使用管理辦法規定,經縣(市)主管機關核准施行之醫療機構施行植入 手術之醫療機構)。 (6)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 (7)申請人之郵局或銀行存摺帳戶影本。 (8)領據。 (9)其他必要證明文件。
- 四、人工電子耳補助注意事項: (一)為了解申請人身心狀況、家庭照顧情形,及是否有補助以外之需求,本局得進行 家庭訪視,申請人及其家屬與照顧者應予配合 (二)申請人經核定補助後,如有特殊情形需變更手術施行醫院、聽語復健機構、術後 復健期程,或欲放棄補助資格,應陳報本局同意。未經同意而變更者,須繳回補 助款項。 (三)切結書正本回執聯申請人應先行交給開立術後復健計畫之醫療院所或聽語復健機 構,俟申請人進行術後復健時,始將回執聯寄至本局確認。
- 五、人工電子耳耗材補助申請規定: (一)補助對象:設籍本市,領有本市核(換、補)發或註記聽障或併聽障之多重障之 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接受人工電子耳植入手術滿三年,有更換耗材需求者 。 (二)補助項目:人工電子耳耗材,含長線、短線、線圈、麥克風、磁鐵及耳勾等項目 。各項耗材須整批一次提出申請,除十二歲以下兒童耗材使用最低年限為一年, 其餘最低使用年限為二年。本項耗材補助不計入輔具補助每人每二年補助四項之 項次計算。 (三)補助金額:低收入戶最高補助一萬元。中低收入戶及一般戶最高補助八千元。 (四)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1.申請人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應備文件親自、郵寄(以郵戳為憑)、委託申辦 方式向本局提出申請。本局受理案件後辦理資格審查,審查完畢將核定結果通 知申請人,申請人始可於時效內購置。 2.應備文件: (1)申請書正本。 (2)醫師開立之人工電子耳植入手術診斷證明書,證明手術已滿三年(第二次之 後申請可免附)。 (3)其他相關文件。 (五)請款程序及應備文件: 1.請款程序:申請人填具請款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辦理請款,經審核無誤後 ,由本局核撥補助款項,逾期視同放棄補助。 2.應備文件: (1)請款書正本。 (2)核定公文影本。 (3)核定公文日起六個月內購置耗材之發票或收據正本。 (4)領據正本。 (5)申請人之郵局或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影本。 (6)購置耗材之保固書影本(保固書應載明產品規格、型號、序號、保固年限及 起迄日期(含年、月、日)、輔具供應商行號名稱及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 、服務電話,並應標示經中央主管機關醫療器材查驗合格之登記字號及其他 必要資訊)。
- 六、本局得隨時抽查補助對象輔具購置及使用之情形,申請人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 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領取本補助或以虛偽之證明及資 料申請本補助者,本局不予補助或對已撥付款項進行追繳,並得對申請人停止補助一至 三年;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 七、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 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 八、經費來源: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補助額度或預算經費用罄,經本局公 告後不再受理申請。
- 九、本計畫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 十、本計畫未盡事宜,依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及中央主管機關頒訂身心障礙者輔具 費用補助基準表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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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5-301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8 年 02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障字第1083018977號令修正發布第1~3點條文;並自108年2月15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