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依據: 一、老人福利法第十六條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條。 二、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服務補助辦法。 三、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
- 貳、目的: 補助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生活自理需協助之失能長者或身心障礙者使用居家服務, 以維持其居家生活品質。
- 參、辦理期間:當年度年一月一日至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
- 肆、補助對象 未領有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臨時看護費用補助、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 津貼、機構收容安置補助費用;且未接受機構式照顧、聘僱看護(幫傭)或其他相關照 顧服務者,經評估符合下列兩款之一: 一、設籍且實際居住本市「六十五歲以上老人」以及「五十歲以上(含)之身心障礙者 」,經巴氏量表(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ADLs)評估進食、移位、平地走動、穿 衣、洗澡、如廁等六項,達一項以上失能者: 1.輕度失能:一至二項 ADLs 失能者。 2.中度失能:三至四項 ADLs 失能者。 3.重度失能:五項(含)以上 ADLs 失能者。 二、設籍且實際居住本市六十五歲以上獨居老人,經工具性日常生活量表( IADLs)評 估上街購物、外出、食物烹調、家務維持、洗衣服等 5項中有 3項需要協助,係為 輕度失能。需要協助之定義係指「上街購物」一分以下、「外出」一分以下、「家 務維持」一分以下、「食物烹調」0分、「洗衣服」0分。
- 伍、補助內容 一、身體照顧服務:協助沐浴、穿換衣服、進食、服藥、口腔清潔、如廁、翻身、拍背 、簡易被動式肢體關節活動(非按摩服務)、協助上下床、陪同散步、運動、協助 使用日常生活輔助器具及其他服務。 二、家務及日常生活照顧服務:例如換洗衣物之洗濯與修補、案主生活起居空間之居家 環境整理、家務及文書服務、餐食服務、陪同或代購生活必需用品、陪同就醫或聯 絡醫療機關(構)及其他相關之居家服務。
- 陸、申請及審核程序: 一、申請人需向本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各區服務站申請失能評估,經照顧管理專員評估 符合資格後,再檢附申請書、身分證明文件與其他必要之相關文件向各區服務站提 出申請,本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各區服務站管轄行政區依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 簡稱衛生局)網站公告資訊為準。 二、評估結果符合補助資格者,由照顧管理專員轉介至本局委託之居家服務單位提供服 務,受補助者不得指定服務單位。評估結果,除特別註明期限者外,具有六個月效 力,受補助者於六個月內身心狀況改變,得由受補助者本人及家屬,向本市長期照 顧各區服務站申請重新評估。 三、對於評估結果有異議時,應於接獲評估結果次日起三十日內向原申請單位提出申訴 ,必要時得進行複評。
- 柒、補助標準及使用規定: 一、補助標準:於核定之補助額度內,得彈性交互使用日間照顧或家庭托顧(補助標準 詳如表 1、 2)。 二、使用規定: (一)每次服務時數至少一點五小時(經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評估有特殊情形者不在 此限);每日補助上限為六小時,服務使用時段以週一至週五上午八時至下 午八時為原則(補助時段經居家服務單位、服務員與受補助者協調同意者不 在此限)。 (二)補助時數係依每週核定頻率,以每月使用五週核定總時數額度,實際服務時 段需視居家服務受託單位實際可提供服務人力為準。 (三)服務當天若案主因故外出,需事先告知服務單位,則該次服務以暫停為原則 ;非為不可抗力因素而未告知,仍應支付服務員已到場基本費用,以一小時 服務費用計之。
- 捌、補助內容特別事項及應配合事項 一、補助內容特別事項: (一)居家環境整理項目: 1.核定使用此項服務,僅限受補助者日常生活起居空間為限(不包含清潔抽 油煙機、全家大掃除及爬高、搬動傢俱等過重物品),與家務清潔有別, 未提供純粹家務打掃清潔,由照顧管理專員於失能評估時向受補助者及家 屬具體說明。家中同住成員有十八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者,且非持有身心 障礙證明(手冊)影響身體功能者,視為有家務打掃能力,故不核予此項 服務。惟經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評估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 (二)餐食服務項目: 1.有此需求者由照顧管理專員優先連結使用本局送餐服務。 2.受補助者為獨居無同住家屬協助處理餐食,始核予備餐煮食服務補助(限 於非送餐服務時段)。惟經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評估有特殊需求者,不在此 限。 (三)協助沐浴項目: 倘服務員無法獨力完成協助安全移位至浴室,則改以床上擦澡方式進行。 (四)協助移位項目: 為保護雙方安全,必要時請受補助者購買提供相關輔具以便協助或應由家屬 共同協助。 (五)如廁項目: 協助如廁服務不含協助使用塞劑或浣腸等服務。 二、應配合事項: (一)應接受本局委託之居家服務單位定期電話督導及到宅訪視。 (二)至少每六個月應接受照顧管理專員重新複評一次,並依複評結果適時調整補 助時數及內容,若受補助者拒絕接受本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照顧管理專員複 評,則本局得予以暫停補助服務;但經評估為重度失能,且各項日常生活活 動皆需他人完全協助持續達一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三)每年度配合本局低、中低收入總清查,若福利身分變更者,應依變更後之身 分調整補助標準。 (四)本項服務如遇中央政策或地方財政變動,得視情況調整補助標準。 (五)除服務收費標準以外的其他衍生費用(如食材、耗材、案主個人及服務員陪 同就醫之交通車資等),受補助者需自行負擔。 (六)原訂服務時間若遇服務員參與相關在職訓練或依勞動基準法應有之事、病、 休假時,則服務時間得予暫停、調整或由不同服務員代理時,受補助者及家 屬應予配合。 (七)服務員提供服務時間不包含交通往返路程時間,惟單程陪同就醫或復健之服 務,服務員個人往返之單程交通時間應計算在服務時間內。 (八)若受補助者及其家人惡意傷害服務員(如性騷擾、暴力攻擊及言語暴力等) 或不合理之要求(如要求危險之捧抱、揹負移位方式、要求連續一小時執行 肢體關節活動服務等),受補助者及其家屬以特定條件或不合理之理由要求 更換服務員,致無合適人力可以持續服務,經查屬實,服務單位得暫時停止 提供服務,至狀況改善再行恢復。倘經本府衛生局召開疑義個案審議委員會 ,決議係可歸責於補助對象之事由,則予以終止補助服務,並予以轉介適當 資源協助。 (九)不得指定特定條件之服務員(如性別、籍貫、年紀、體型等);倘因服務人 力不足,亦得由不同服務員輪替提供服務。
- 玖、停撥原則: 經核定補助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補助者及家屬或居家服務單位應自事實發生起二週 內主動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函報本局,本局將自事實發生日起撤銷、廢止及變更停止補助 : (一)死亡。 (二)未符合本計畫第肆點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失能程度。 (三)戶籍遷出本市。 (四)聘僱外籍看護工(幫傭)。 (五)領取本計畫第肆點規定不得重複補助之項目。 (六)福利或補助身分變更。 (七)詐欺、偽造文書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領取本補助,本局將撤銷原補助資格,涉及刑 責者,得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 壹拾、請款及撥款程序: 一、本項服務由本局依照政府採購法委由民間單位辦理,補助費用依補助標準,按月得 由居家服務單位代受補助者逕向本局請領,補助款逕撥付至居家服務單位。 二、居家服務單位應依前款辦理請款事宜,補助款應於當年會計年度結束前完成核銷及 撥款,如逾會計年度,致款項無法撥付者,居家服務單位應自行負擔,不得轉向受 補助者收取費用。 三、居家服務單位已請款後,若有第玖點第一款至第七款情事致溢領本補助者,居家服 務單位應依通知將溢領金額悉數繳回本局;若可歸責於受補助者或其家屬者(如詐 欺、偽造文書等),受補助者或其法定繼承人應自行悉數繳回溢領金額;屆期未繳 回者,由本局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 壹拾壹、經費來源:本計畫申請衛生福利部經費及本局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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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6-3026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辦理居家服務補助實施計畫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老字第104495811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1點;並自105年1月1日起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一百零四年度辦理居家服務補助實施計畫;新名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辦理居家服務補助實施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