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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6-302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6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4)北市社老字第104398895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0點
  • 一、目的:補助臺北市公設民營老人福利機構、老人住宅(公寓),維持設備設施正常運作 及使用,以維護公共安全並確保服務品質。
  • 二、依據: (一)老人福利法。 (二)臺北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自治條例。 (三)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 (四)本局與受託經營單位簽訂之委託契約。
  • 三、申請對象:本市公設民營老人福利機構、老人住宅及公寓(以下簡稱各單位)
  • 四、申請期間: (一)第一階段: 104年 1月15日至 2月13日止受理申請,於 104年 4月初統一回復核 定結果。 (二)第二階段: 104年 7月 1日至 7月31日止受理申請,逐案回復核定結果。 (三)緊急修繕: 104年11月15日前隨時接受申請。 (四)申請期間如預算用罄,本局得停止受理申請。
  • 五、補助項目及標準: (一)補助項目: 1.第一階段:各單位於年度內無障礙設施設備不合格項目、公共安全不合格項目 、故障或需修繕更新之硬體設施設備、安全管理設施、提昇服務品質及配合本 局政策辦理之所需相關設施設備,於期限內提報計畫及排列優先順序向本局核 實申請。 2.第二階段:各單位有臨時性不及於第 1階段申請之設施設備及修繕項目。 3.緊急修繕: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有影響住民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虞, 需緊急處置之修繕或改善公共安全事項。 (二)購置之物品請先行參考臺灣銀行共同供應契約標準辦理。
  • 六、申請應附資料:申請公文、申請計畫書及 3家以上廠商估價單正本;緊急修繕僅需 1家 廠商估價單即可。
  • 七、經費預算:臺北市社會福利發展基金項下支應。
  • 八、請款核銷原則: (一)補助案核准後,各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後,依本局會計作業程序檢據核銷請款,應 於計畫執行完畢後 1個月內將辦理成果照片、經費使用情形及補助款使用之原始 憑證報核,如因各單位延遲,致無法完成相關程序,概由各單位自行負責。 (二)各單位申請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為他用,如有特殊情形需變更計畫者, 應先陳報本局核准後方可辦理;如接受補助單位未經本局核准即逕行變更計畫, 本局得依情節輕重一部或全部不予補助。 (三)年度結束後,補助經費未使用者應即停止使用,並將經費繳回本局。 (四)各單位如因特殊情形,如天候、施工廠商延宕等因素,致未及於本局限定日期前 完成核銷作業,應至少於本局原核定期限前10日函報本局並敘明原因,經本局核 准後始得延長核銷期限,惟仍應至遲於 104年12月15日前完成核銷作業。另緊急 修繕核定之補助項目,應於 104年12月15日前完成核銷作業。
  • 九、各單位依計畫所購置之財產,應依「臺北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辦法」規定,列冊為 公設民營機構財產並妥為保管,所有權為本局所有,該財產僅供該公設民營單位使用, 不得移為其他場所或作為其他用途(單位、個人)使用。
  • 十、本計畫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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