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錄影節目帶業開業後,其名稱、組織、地址、負責人、資本額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後15 日內辦理換發許可證;遺失許可證者,應於登報聲明作廢15日內辦理補發。
- 二、各類變更、註銷、遺失應繳之文件一覽表(附打V者)備註: (一)商號無公司登記事項表者,以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上之商工登記 資料取代,若變更負責人,則須加附讓渡證明文件影本 1份。 (二)申請書 1式 3份,每頁請加蓋原留本局公司及負責人印鑑章。公司、負責人印鑑 章遺失者,隨申請書一併填寫「印鑑遺失切結書」正本,並於申請書上敘明。 (三)如變更負責人及公司名稱,申請書上新、舊印鑑併陳,其他所附文件加蓋新負責 人及新公司名稱之印鑑。若原負責人因故無法提供原留印鑑請檢附相關證明資料 (例如離職證明等)與切結書。 (四)申請註銷許可證之獨資合夥組織應檢附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及註銷同意書,財(社 )團法人者應檢附董事會議事錄。 (五)申請遺失補發者,公司檢附登記事項表影本 1份,獨資合夥組織附商業登記證明 文件影本,財(社)團法人者附法人登記證影本。 (六)變更地址者: 1.房屋自有者,請附平面圖(必要時請業者提供所有權狀影本)。 2.採委外製作或取得權利人授權轉錄者,獨有營業場所面積須達30平方公尺以上 ,並檢附委製合約書或授權合約書;自行製作者獨有營業場所面積須達50平方 公尺以上。 3.門牌若經整編,附整編證明。 4.若向二房東租賃者,附原始租約及所有權人允許轉(分)租同意書影本各 1份 ;轉(分)租者,租約上應載明轉(分)租面積並於平面圖上標示轉(分)租 區域,並加蓋公司大、小章及轉(分)租人章;自所有權人租賃後分租予他人 者亦同。 5.出租人或轉(分)租人為公司組 織者,另須 附 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 務入口網」上該公司之商工登記資料 1份;出租人或轉(分)租人為財(社) 團法人者,另須附法人登記證書。 6.租約如非以負責人或房屋所有權人名義簽訂者,請加附授權書或委託書。 7.租賃契約書上請詳細載明簽約雙方之基本資料(名稱、身分證字號或統一編號 、電話、地址等),任何一方以公司名義簽約需有負責人簽章,租約資料標示 不清者,須加附說明書,租賃期間不到半年者,亦同。 (七)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無股東或董事會者則以同意書代替股東會、董事會議事錄。 如為變更負責人,另附指派我國境內訴訟及非訴訟代表人授權書(須經驗證並附 中譯本),負責人若為僑外人士則出具官方核准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加註在臺住所 或居所地址,並經本人簽名或蓋章。 備註: ※若係變更管轄及地址(由外縣市遷入本市)者,除檢附變更地址應備文件外, 須加附「設立許可申請書」 3份、「公司員工名冊」及「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2 份,亦須查驗設備(採委製者或權利人授權轉錄者,所附文件如同設立案) 。 (八)以上所有文件應剪裁成與申請書(A4紙張)一樣尺寸。 (九)錄影節目帶業「申請 設立許可須知」、「設立許可申請書」、「申請變更許可 須知」、「變更、補發許可申請書」等文件,業者可由市民e點通網站下載使用 。 ◎臺北市民e點通網站連結路徑: http://www.e-service.taipei.gov.tw(業務類別→觀光傳播類→登記業務→「錄影 節目帶業設立許可」或「錄影節目帶業變更負責人、名稱、資本額、地址等許可」或 「錄影節目帶業註銷許可」) 或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網站: http://www.tpedoit.taipei.gov.tw (申辦項目→申辦項目 /下載表格→臺北市民 e點通→傳播類→錄影節目帶業管理→「錄影節目帶業設立許可」或「錄影節目帶業 變更負責人、名稱、資本額、地址等許可」或「錄影節目帶業註銷許可」→臺北市民 e點通) ◎查詢電話:1999(外縣市 02-27208889)轉7541或直撥專線 02-27287541
\ 變更項目 \ 文件 \ 負責人 組織 名稱 資本 額 地址 註銷 遺失 補發 申請書3份 V V V V V V 股東同意書或董事會議事錄(附簽到表 )、股東會議事錄 1份(有修章程另附 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及新章程各 1份) V V V V V 原公司登記事項表影本 1份 V V V V V V 新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份 V 公司名稱與所營事業登記預查申請表 1 份(商號附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登記預 查答覆表) V 會計師查核報告書正本 1份 V 房屋租賃契約書或所有權人出借同意書 及平面圖 1份 V 聲明作廢報紙 1份(內容含組織名稱、 負責人及原許可證字號) V 原核發許可證 V V V V V - 三、規費徵收標準及繳納方式 (一)證照費:新臺幣 1,500元整(申請註銷及變更資本額或地址者免繳交),於核准 通知領證時繳納(未核准者免繳)。 (二)繳納方式─郵政劃撥 戶名: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帳號:50229363,劃撥單通訊欄須填明公 司行號名稱、地址、電話及規費類別(如錄影節目帶)。收據務須妥為保管,並 於接獲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通知時持正本、影本各 1份前往該局領證。業者持 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於觀光傳播局領取證照後,正式規費收據將由文化部影視 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於劃撥後次月開立,直接寄達申請者之營業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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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9-02-301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02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北市觀行字第10530182300號令發布停止適用;並自105年1月8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