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錄影節目帶業之定義 錄影節目帶業是指自行製作或取得權利人授權轉錄,並供應給錄影節目帶出租、買賣或 播映業之獨資、合夥、公司或其他法人組織。 ※影音光碟( VCD)、數位式影音光碟( DVD)及影碟(LD)均納歸錄影節目帶範疇 ,應申請許可;一般光碟(CD、M D、MP 3、隨身碟及遊戲光碟)則否。
- 二、如何申請錄影節目帶業 (一)資格及設備: 1.實收資本額:新臺幣 120萬元以上。 2.獨有營業場所淨面積: (1)委外製作者,獨有營業場所淨面積30平方公尺以上。 (2)自製錄影節目帶者,營業場所與錄製場所相同者,面積須達50平方公尺以上 ;營業場所與錄製場所不同者,須獨有營業場所淨面積30平方公尺以上,錄 製場所淨面積50平方公尺以上。 3.應具機器設備: (1)委外製作者,應具備電視機、錄放影機(或 DVD播放器)等設備。 (2)自行製作者,應具備電視機、錄放影機(或 DVD播放器)、攝影機、字幕機 、剪接機(或具上字幕、剪接功能之電腦暨軟體)等設備。 (3)取得權利人授權轉錄者,應具備讀取母帶機(類似放影機之功能)、影像壓 縮卡、製作 VCD軟體、解壓縮卡及CD燒錄器等設備。 4.營業設備。 ※申請者須先備妥前項設備再向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提出申請,送件後由觀光 傳播局約妥時間派員前往查驗。 (二)應備文件: 1.申請書 3份。 2.員工名冊 2份。 3.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 2份。負責人若為僑外人士則出具官方核准 之身分證明文件並加註在臺住所或居所地址並經本人簽名或蓋章。 4.公司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董事會議事錄(含簽到表),申請者 為財(社)團法人者附章程及董事會議事錄,為獨資或合夥組織者附同意書。 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無股東或董事會者亦附同意書,如為新設公司另附指派我 國境內訴訟及非訴訟代表人授權書(須經驗證並附中譯本)。 5.會計師查核報告書正本;獨資或合夥組織可附金融機構出具之存款餘額證明( 以上兩者有效期限為15日內);外國新設公司可附在中華民國境內營運資金之 匯入匯款通知書影本、買匯水單影本。 6.公司名稱與所營事業登記預查申請表影本 1份(獨資合夥組織附行號名稱預查 答覆表)。 7.房屋如係租賃,檢附租賃契約書影本 1份;如係無償借用,檢附所有權人同意 書影本 1份,並附平面圖 1份(必要時請業者提供所有權狀影本)。 (1)房屋自有者,請附平面圖(必要時請業者提供所有權狀影本)。 (2)門牌若經整編,附整編證明。 (3)向二房東租賃者,附原始租約及所有權人允許轉(分)租同意書影本各 1份 ;轉(分)租者,轉(分)租約上應載明轉(分)租面積並於平面圖上標示 轉(分)租面積,並加蓋公司大、小章及轉(分)租人章;自所有權人租賃 後分租予他人者亦同。 (4)出租人或轉(分)租人為公司組織者,另須附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 口網」上該公司之商工登記資料 1份;出租人或轉(分)租人為財(社)團 法人者,另須附法人登記證書。 (5)租約如非以負責人或房屋所有權人名義簽訂者,請加附授權書或委託書。 (6)房屋及器材租賃契約書上請詳細載明簽約雙方之基本資料(名稱、身分證字 號或統一編號、電話、地址等),以公司名義簽約者需有負責人簽章。租約 資料標示不清者,須加附說明書,租賃期間不到半年者,亦同。 8.委製者附委託製作合約書、合約廠商之經濟部網站商工登記資料(或變更登記 表)及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許可證影本各 1份(須有錄影節目帶業或電視節 目製作業之營業項目)。 9.取得權利人授權轉錄者,附授權轉錄合約書及授權轉錄廠商之經濟部網站商工 登記資料(或變更登記表) 1份;授權人如為外國法人或自然人,授權合約書 須經當地公證機關公證及駐外單位驗證並附中譯本。 10.租賃器材者附器材機具設備租賃契約書、合約廠商之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或 變更登記表)。 備註: ※若為現有公司商號增加營業項目者,檢附前項1.2.3.4.6.7.及公司原有之登記 事項表影本 1份(獨資或合夥組織附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財(社)團法人 者附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如採委製者另附第 8項文件、如採授權轉錄者另附 第 9項文件。 ※若為公司增加營業項目,並同時變更資本額者,檢附前項1.2.3.4.5.6.7.及公 司原有之登記事項表影本(獨資或合夥組織附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財(社 )團法人者附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若為公司增加營業項目,組織型態為有限公司者,檢附前項4.股東同意書,必 須載明同意增加錄影節目帶業之營業項目;組織型態為股份有限公司者,應附 股東會議事錄,同意增加錄影節目帶業之營業項目。 ※公司登記之負責人與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許可證之負責人應一致。 (三)應注意事項: 1.申請流程:繳附申請文件→查驗設備→合格核證。 2.規費徵收標準及繳納方式: (1)證照費新臺幣 2,000元整,於核准通知領證時繳納(未核准者免繳納)。 (2)繳納方式─郵政劃撥,戶名: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帳號:502293 63,劃撥單通訊欄上須填明公司行號名稱、地址、電話及規費類別(如錄影 節目帶證照費 2,000元整)。收據務必妥為保管,並於接獲臺北市政府觀光 傳播局通知時持正本、影本各 1份前往領證。業者持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 於觀光傳播局領取證照後,正式規費收據將由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於劃撥後次月開立,直接寄達申請者之營業地址。 3.取得許可證後,應即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等有關手續。 4.申請者所應檢附之文件、書表為影本者,必要時觀光傳播局得要求提供正本, 以供查核。 5.所附文件應剪裁成與申請書(A4紙張)一樣尺寸。 6.錄影節目帶業「申請設立許可須知」、「設立許可申請書」、「申請變更許可 須知」、「變更、補發許可申請書」等,業者可由市民e點通網站下載使用。 ◎臺北市民e點通網站連結路徑: http://www.e-services.taipei.gov.tw (業務類別→觀光傳播類→登記業務→「錄 影節目帶業設立許可」或「錄影節目帶業變更負責人、名稱、資本額、地址等許可」 或「錄影節目帶業註銷許可」) 或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網站: http://www.tpedoit.taipei.gov.tw (申辦項目→申辦項目 /下載表格→臺北市民 e 點通-傳播類→錄影節目帶業管理→「錄影節目帶業設立許可」或「錄影節目帶業 變更負責人、名稱、資本額、地址等許可」或「錄影節目帶業註銷許可」→臺北市民 e 點通) ◎查詢電話:1999(外縣市 02-27208889)轉7541或直撥專線 02-27287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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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9-02-3012
臺北市錄影節目帶業申請設立許可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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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6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104)北市觀行字第104304995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2點;並自104年6月26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