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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8-3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6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04)北市產業市字第1043124820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0點;並溯自104年1月1日生效
  • 壹、實施目的 臺北市市場處(以下簡稱市場處)鑑於夜市為國內外觀光客至本市觀光之熱門景點,夜 間尖峰時段易因人潮集中致廁所數量不足,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亦於99年10月評比交通部 觀光局舉辦「2010特色夜市選拔」所選出之10大夜市時指出夜市公廁存有指標不明及數 量不足等問題;為提供民眾更加舒適便利的夜市消費環境,於 101年度起輔導夜市周邊 店家參與友善廁所推廣方案。 另考量本市部分日間攤販集中場周邊廁所數量不足,為舒緩日間攤販集中場之如廁需求 ,自 103年度起將進一步針對稍具規模之日間攤販集中場進行推廣,以整合街區整體服 務,創造更為妥善之購物環境。
  • 貳、實施內容 經集中場自理組織推薦街區內「願意開放廁所供民眾無償使用之店家」或「有意願自行 租用廁所供民眾無償使用之自理組織」,由自理組織進行初步整合及篩選,並備妥相關 申請書件向市場處提出申請補助。審核通過者將由市場處補助清潔用品費、水費、清潔 勞務費、燈箱電費、空間維護及設備改善補助,並提供「友善廁所識別標誌」設置於市 場處指定位置,俾利民眾識別。
  • 參、實施期間 104 年 1月 1日至 104年12月31日止,為期 1年。
  • 肆、補助對象 一、寧夏、饒河、延平北路三段、南機場、西昌、廣州、華西、梧州、臨江、雙城、遼 寧、大龍、景美、士林老街(慈諴宮周邊)等14處夜市周邊 100公尺範圍內店家或 自理組織自行租用廁所供民眾無償使用者。 二、下列攤販集中場(區)周邊 100公尺範圍內店家或自理組織自行租用廁所供民眾無 償使用者: 1.市場處列管臨時攤販集中場周邊未有廁所者。 2.市場處列管臨時攤販集中場內攤販數量逾60攤且周邊廁所數量不足 3處者。 3.臺北市政府專案輔導之攤販聚集區,已成立自理組織且攤販數量逾60攤者。 三、本方案補助對象不包含已開放廁所供民眾使用之大型連鎖速食店、便利商店及加油 站,但仍可向市場處申請納入友善廁所行列。
  • 伍、補助項目 依補助性質可區分為「一般補助」以及「空間維護及設備改善補助」兩種: 一、一般補助:為維持友善廁所之環境清潔、維持識別標誌燈箱識別度,本處將補助各 參與單位清潔用品費、清潔勞務費、水費與燈箱電費,並依下列標準計算。 (一)清潔用品費:每一廁間 每年補助 6,000元。 (二)清潔勞務費:每處廁所 每月補助 3,000元。 (三)水費:每一廁間或每一小便斗每月補助 200元。 (四)燈箱電費:掛設 LED燈箱形式之友善廁所識別標誌,每年補助 100元。 二、空間維護暨設備改善補助:為利友善廁所品質提升,在不擴大既有廁所範圍之前提 下,包括日光燈、蹲式馬桶、坐式馬桶、小便斗、洗手台、垃圾桶、捲筒衛生紙架 、洗手乳機或其他經市場處認定有助於廁所環境改善且屬廁所小型設備之品項,於 補助上限額度內,經事先申請核准後,皆可請領本項補助。
  • 陸、補助額度 每處友善廁所一年補助上限為60,000元,但實際補助金額依市場處核定為準。
  • 柒、申請程序 一、書面申請 符合資格集中場請將下列資料裝訂成冊(A4直式橫書),以郵寄或親送至市場處( 地址: 10074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 1段 8號 3樓): (一)「臺北市臨時攤販集中場友善廁所推廣方案」參與申請表(附件 1)。 (二)申請期間:即日起至 104年 7月31日止,以市場處收文章為憑,逾期不予受 理。 二、審查作業 (一)領取補助之審查流程 1.工作小組 市場處將先組成工作小組,至申請單位進行現場查證作業,查證廁所位置 、硬體設備是否與申請表相符。 2.審查委員會 現場查證通過後,由本府產業局、環保局、研考會各推派 1人及市場處 2 人擔任審查委員,並由市場處工作小組協助審查及資料彙整等事務,審查 各項補助案,審查原則如下: (1)由審查委員審查自理組織所附書面資料是否完整,符合申請資格者優先 。 (2)未接受過相關補助之集中場優先。 (3)審查委員經會議討論,依友善廁所之位置合宜性、需求急迫性、硬體設 備充足性及舒適性等面向,決議各申請單位之補助額度及優先順序。 3.審查結果通知 申請案經審查通過後,市場處將立即函文通知自理組織及申請單位審查結 果以及預定補助起始日期。 (二)免領取補助之審查流程 1.工作小組審查 有意願在免領補助之前提下提供廁所供民眾無償使用之民間業者與自理組 織,經市場處工作小組現場查證通過後,即可成為友善店家,毋須提送審 查委員會進行審查。 2.審查結果通知 申請案經審查通過後,市場處將立即函文通知自理組織及申請單位審查結 果。 3.提報審查委員會核備 免領取補助之友善店家,於每次審查委員會召開時提報予審查委員核備。
  • 捌、配合事項 一、設置友善廁所識別標誌 (一)申請單位經審查通過後,即成為友善店家,友善店家應將市場處提供之友善 廁所識別標誌設置於市場處指定位置,以利民眾識別;但免領補助之友善店 家不在此限。 (二)友善廁所識別標誌分為 LED燈箱形式與貼紙形式兩種,友善店家可依現場裝 潢及實際需求選擇識別標誌形式;惟選擇貼紙形式者不得請領燈箱電費補助 。 二、配合不定期實地稽查 市場處將實施每月至少一次之不定期實地稽查並建檔存證,以瞭解友善廁所使用維 護情形。經市場處查證有下列情事之一,並經通知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者,市 場處將立即取消友善店家資格,並不予發放當期補助金額,且同一申請單位不得再 次申請補助: (一)未配合市場處辦理不定期實地稽查。 (二)於補助期間內,未將該廁所無償提供民眾使用。 (三)未將友善廁所識別標誌掛設於市場處指定位置。 (四)未善盡廁所環境清潔及管理責任。 (五)廁所內未提供衛生紙、洗手乳、垃圾袋等如廁基本用品。 (六)未遵守本方案第捌點中其他配合事項。 三、其他 1.市場處將不定期針對友善廁所提供狀況進行調查,以作為評估本方案效益之參考 ,友善店家不得拒絕,並應如實填寫問卷。 2.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形時,應事先填具「友善廁所相關事項申請表」(附件 5) 報請市場處備查: (1)連續停止開放三天(含)以上。 (2)負責人變更。 (3)進行整修裝潢致影響使用或開放。 (4)退出本方案。 (5)申請「空間維護暨設備改善補助」 (6)其他事項 3.友善店家進行整修裝潢致影響使用或開放時,應以書面通知市場處施工日期,市 場處即自施工日起暫停補助至繼續提供日起恢復,並依實際提供廁所天數,依比 例核算補助費。 四、市場處得視情況評估是否針對免領補助之友善店家辦理現場稽查;惟前述友善店家 仍應配合其他相關規定,無償提供廁所並維持現場環境清潔,違者經通知限期改正 卻逾期未改正者,市場處將立即取消友善店家資格。 五、免領補助之友善店家若未違反本方案規定,則於未申請退出方案及本方案因故停辦 或不予續辦前,皆為友善店家,不受本方案實施期間限制。
  • 玖、請款方式 一、請款項目 核銷以每 4個月為一期,每年度共分三期,請款項目如下: 1.一般補助:市場處依據核定補助金額,每期給予三分之一。 2.空間維護及設備改善補助:需事先填具「友善廁所相關事項申請表」向市場處提 出申請,經核准後,於當期請款時檢附支出憑證,與一般補助一併請款。 二、請款方式 請友善店家於每一期屆期次日起30日內(含例假日)檢附下列資料以書面向市場處 請款,逾期未請款或檢附之資料有誤,經市場處通知逾期未補正者,該期補助款將 不予發放,申請單位不得異議 。 1.「臺北市臨時攤販集中場友善廁所推廣方案」補助費用申請表(附件 2)。 2.友善廁所清潔紀錄表(附件 3)。 3.領據(附件 4)。 4.已向市場處申請「空間維護暨設備改善補助」並經核准者,應檢附當期購買「空 間維護暨設備改善補助」之支出憑證 。
  • 拾、退出方案 一、友善店家如因停業、遷址或其他原因無法再提供友善廁所時,應於一個月前填具「 友善廁所相關事項申請書」,敘明理由及欲退出本方案之日期,並於報請市場處備 查後配合自行拆除「友善廁所識別標誌」繳回市場處。 二、友善店家應於退出本方案次日起30日內,依本方案玖、請款作業方式檢附資料向市 場處請款;逾期未請款或檢附之資料有誤,經市場處通知逾期仍未補正者,該期補 助款將不予發放,友善店家不得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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