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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9-02-3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8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104)北市原社福字第104307478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2點;並自104年9月7日起施行
  • 一、依據:臺北市原住民托育補助要點第五點之規定辦理。
  • 二、目的: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減輕原住民家庭經濟負擔,提供原住民兒童良好托育環境 與照顧,妥訂定本計畫。
  • 三、實施方式: (一)原住民兒童收托於本市立案之托嬰中心、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以下簡稱保母 )、公私立幼兒園及課後照顧中心者每年皆需繳交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 會(以下簡稱本會)有效期限之核定函或附件資料審定後,將補助款項撥付予收 托機構或保母帳戶內。 (二)原住民兒童收托於本市公立幼兒園,每年將以本會有效期限之核定函或附件資料 審定其資格,資格符合者享該學期之免學費、雜費、代辦費及寒暑假課後留園等 補助。 公立幼兒園費用之計算,依本府教育局當學年公告之額度為準。
  • 四、申請期間: (一)103學年第二學期為 104年 2月 1日至 104年 5月20日止。 (二)104學年第一學期為 104年 9月 1日至 104年11月20日止。
  • 五、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 本市原民會:就托本市公私立幼兒園、課後照顧中心、托嬰中心及保母之幼童資 格審定、發給核定函、查核及撥付補助等事宜。 (二)協辦單位: 1.本市教育局:公立幼兒園學費減免事宜。 2.本市各區公所:資料初審及查核等相關事宜。 3.收托機構、保母:受理申請人相關資料,備妥後送至該管轄區公所。
  • 六、補助對象: (一)凡具原住民身分之國小六年級以下兒童,且實際就托於本市社區保母系統之保母 、本市合法立案之課後照顧中心或幼兒園者,具有本會有效期限之核定函或符合 以下各款條件者,得申請補助: 1.原住民兒童及其父或母任一方 (或法定監護人)須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 2.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達消費支出80%者。該消費支出 係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本市最近一年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計算。 3.另收托於本市社區保母系統之保母及托嬰中心等機構,需依現行中央、地方相 關法規辦理,且不定期接受本會查核。 (二)前項第二款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之全家人口範圍含申請人(指父或母、法定監護人 或實際扶養者)、申請人之配偶、同一戶籍之直系血親或扶養人之直系血親。另 家庭總收入之計算,對工作能力認定及工作收入計算基準,參照社會救助法及本 市低收入戶生活扶助、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調查及審核作業規定辦理。
  • 七、補助標準 (一)本補助採覈實辦理,每月實際收托費用如低於得補助之最高額度,依實際收托費 用予以補助。如就托期間未足 1個月,以當月實際就托日數按比例補助。 (二)收托機關所提供之照顧服務項目未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該項目之收費不 得計入。 (三)補助標準如下: 1.就托保母者,學齡前兒童每人每月最高補助 8,000元整。 2.就托於托嬰中心及私立幼兒園者,每人每月最高補助 6,000元整。 3.就托於本市公立幼兒園者,該學期之相關費用免繳,由本會補助全學期雜費及 代辦費。 4.國小一至二年級兒童就托於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者,每人每月最高補助 4,500元 整。 5.國小三至六年級兒童就托於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者,每人每月最高補助 3,500元 整。 6.就托於本市公立幼兒園,另參加寒暑假課後留園者,依學校實際收費標準補助 ,每人每月最高補助 3,500元整。
  • 八、補助期間: (一)本補助採學期制, 103學年第 2學期自 104年 2月 1日計算至 104年 7月31日止 。 104學年第 1學期自 104年 8月 1日計算至 105年 1月31日止。 (二)兒童由學齡前進入國小、國小進入國中之轉銜期間,依實際就托期間計算,最長 可計算至當年 7月31日止。 (三)就托未滿 1個月者,以每月(30天 /月)實際就托日數補助。 補助款項於受理截止期限後申請者,除兒童轉銜期間及當月兒童始就托者之外,其他逾 期不予受理。
  • 九、申請、審核及撥款 (一)申請 1.申請人得為父或母任一方、或法定監護人。 2.就讀本市公立幼兒園幼兒倘於開學時出具本會有效期限核定函及設籍本市證明 予幼兒園,當學期費用免繳。 3.如遇申請期限內申請者,僅當月兒童始就托者,得於當月隨時提出申請,並依 照年度預算分配,惟就托機構及保母當月未提出申請者,視同逾期不予受理。 4.兒童於實際就托後,由申請人向就托機構提出申請,經就托機構彙整相關申請 文件後函送在地區公所審理。 5.就托機構、保母函送區公所審理之應備文件如下: (1)申請表 (2)撥款領據 (3)具有本會有效期限之核定函或最近一年度家戶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 (4)其他資格證明文件。(詳申請表及其注意事項暨補助說明辦理) 6.申請表件如填列不明、文件未檢齊,區公所或本會應限期請申請人、保母或就 托機構補正或提供,屆期未補正或提供者,退回其申請案。 7.符合本府社會局「弱勢家庭兒童托育補助」、「危機家庭兒童托育補助」、「 全國 5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補助」、「助妳好孕-5歲幼兒就學費用補助」、 「中低收入戶幼童托教補助」、「就業者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或其他政府 同性質之補助者,應優先申請該項補助。 8.前項優先申請之補助核准金額未達本補助之最高額度者,得申請補助差額。 (二)審核 1.各區公所於受理就托機構函送之申請表件後,依本計畫規定逐項審查申請資格 、文件及初核補助金額,並於初核後,連同核定清冊及申請表件函報本會。 2.各區公所之初審結果除逕送本會並應副知申請人及申請機構或保母,另由本會 統一函知各申請人、保母、就托機構及本市教育局審定結果並發給申請人核定 函。 3.核定函有效期間:自核定函生效日起 3年內皆有效,不含進入國中之轉銜期後 、核定後查出戶籍遷出本市及未實際居住本市者,如有前述事實者請申請人主 動告知本會或相關單位,如違者將負法律責任,並返還補助款。 4.申請人當年未符合資格者,經次學期後重新審定符合資格者,以生效之當學期 起予以補助。 (三)撥款 1.申請案經核定補助者,該補助款項由本會於一個月內統一匯入就托之保母或機 構之帳戶。 2.收托之保母或機構如已向申請人收取全部或部份之托育費用,應於收訖補助款 項後,退還全部或部分托育費用予申請人。如暫未收取托育費用者,得逕由補 助款中抵繳,並應告知申請人。 3.收托之保母或機構與申請人間就托育費用之退還款,請自行掣據留存,以備本 會或相關單位查考。 4.另申請人務必妥善保存具有本會有效期限之核定函,並在有效期限內每學期需 影印一份予收托機構 /保母辦理後續向相關單位請款。
  • 十、停托及返還補助款 (一)兒童於補助期間中途停托、轉托或請假連續超過 7日(不含例假日)以上者,申 請人及保母、就托機構應於事實發生起15天內主動告知在地區公所及本會,並將 已領取之補助款按未就托期間之費用核算後返還本會。 (二)返還方式得以金融機構即期支票或郵局匯票(抬頭為:「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 務委員會)併停托證明函送本會。
  • 十一、其他 (一)基於政府資源的有效運用,本會得不定期進行補助情形之查核,受補助者、保 母或就托機構應配合辦理,不得妨礙、規避或拒絕。 (二)申請人或保母、機構應提供與事實相符之資料與文件,不得以詐欺或其他不正 當方式申領本補助,如經查證有違前述之事實,須負法律責任,並返還補助款 。 (三)保母或機構如有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並經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令其停托或停辦者,該補助款立即停止撥款,如有溢領應返還補助款。 (四)本會經查受補助之收托機構、申請人及保母等有違現行法規之事實,應主動告 知本會,本會將依本計畫規定應返還之補助款,經本會書面通知限期返還仍未 返還者,移送強制執行;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 十二、申請流程圖(詳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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