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申請人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請領戶籍謄本案件,同一申請人每次申請案件達10件(含10件 )以上者,應至臺北市各區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本市各戶所)設置之大宗戶籍謄本申 領專櫃辦理。
- 二、為避免大宗戶籍謄本之請領造成其他申請民眾之申辦時間及品質產生排擠現象,嚴重影 響其他民眾公平使用公務資源之利益時,本市各戶所發現同一申請人以分散方式領取號 碼牌至各櫃檯申領謄本時,應請該申請人至大宗戶籍謄本專櫃辦理。
- 三、申請人於送件前,請先行上網(網址:http://bcabdc.tcg.gov.tw/householdm/)參閱 本市各戶所目前案件處理狀況,得選擇待辦件數較少之戶所送件,以節省申辦之時間。
- 四、遇有特殊情形如專案、戶政系統網路中斷等因素時,本市各戶所得依實際情況順延作業 時間。
- 五、申請人申請大宗戶籍謄本提出之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本市各戶所應確實依「申請戶籍謄 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相關規定審核利害關係證明文件。
- 六、本市各戶所得設置專櫃受理大宗戶籍謄本之申請,並設立受理大宗戶籍謄本案件登記簿 (如附件),以備查考。
- 七、本市各戶所對於10件以下之申請案件,得依其櫃檯數量、人力配置、現場等候人數、案 件受理等現場實際情形,因所制宜適時調整取號作業方式或受理順序,以不影響多數一 般案件申請者使用公務資源之權益為原則,自行訂定作業方式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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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2-05-3006
臺北市各區戶政事務所大宗戶籍謄本作業注意事項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7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臺北市政府民政局(104)北市民戶字第104322565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7點;並自104年8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