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計畫背景 為推動經濟部智慧節電計畫,達成機關及民生節電目標,臺北市政府交通局鼓勵臺北市 交通服務業導入智慧節電系統、落實節能改善措施,並協助國內智慧綠能產業之發展, 特訂定本獎勵計畫。
- 貳、計畫期程與申請資格 一、本節電獎勵計畫(以下簡稱「獎勵」)計畫。作業流程請參考附件一。 二、執行期程: 104年 9月 1日至 105年 1月31日。 三、「獎勵」對象(以下簡稱申請人)及其所須具備要件: 臺北市轄內之交通服務相關業者(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 G1~G8類,G102及政府機 關單位除外)。 四、申請人提出之「獎勵」計畫,須待本計畫執行期間結束後,依據其申請計畫規定以 實際節電率及節電量,核算節電獎勵金,節電率計算基期與計算方式如下: (103年9月~104年1月)用電量 -(104年9月~105年1月)用電量 節電率(%) = ───────────────────────────── (103年9月~104年1月)用電量
- 參、節電獎勵計畫作業規定 一、說明: 申請人依節能業務規劃推動現況,透過用能設備之操作管理方式落實節能改善,於 計畫執行期間結束後,視實際節電率及節電量,核算節電獎勵金。 二、獎勵金額: (一)每一申請計畫核定之獎勵金額以新臺幣30萬元為上限。 (二)申請計畫依達成節電率( %),核算獎勵金費率(元 /度)計算基準如下:三、受理期限: (一)申請獎勵: 104年10月31日以前提送申請書及應備文件。 (二)申請節電成效查驗: 105年 2月15日以前提送節電成效報告書及應備文件。 四、申請應備文件: 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於受理期限內親自或寄送本局(寄送以郵戳或遞送證明為 憑),信封上並應載明「交通節電獎勵計畫」字樣,逾期者不予受理。 (一)申請作業 1.申請書(附件二) 1式 2份 2.103年 9月至 104年 1月間每月台電公司電費單用電佐證資料及其電子檔( 掃描檔) 1式 2份。 3.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 2份。 (二)節電成效查驗 申請人提送下列應備文件送至本局指定處所,並配合本局或本局協辦單位進 行節電資料查驗作業。 1.節電成效驗收報告書(含 104年 9月至 105年 1月期間之用電資料及收受 撥款帳戶存摺封面影本或帳戶資訊)(附件三)及其電子檔。 2.同一改善計畫未獲其他政府機關補助或獎勵之切結書一份(附件四)。 3. 105年 2月15日前提送 103年 9月至 104年 1月期間各月份台電公司用電 資料等證明文件 1式 2份(須註明與正本相符)。前述之資料得由申請人 簽立同意授權書,由本局或本局協辦單位於台電公司網站查詢相關資料作 為節電成效驗證使用。 五、查驗:審查應備文件及節電率,如有不齊或缺漏等情形,申請人須配合補正。
獎勵金費率計算基準 節電率 ( %) 大於 0, 未達 1 大於 1, 未達 2 大於 2, 未達 3 大於 3, 未達 4 大於 4, 未達 5 5以上 獎勵金費率 (元 /度) 0.1 0.4 0.5 0.6 0.7 0.8 - 陸、獎勵金之駁回、撤銷及廢止規定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撤銷或廢止全部或一部之獎勵,並追回獎勵金: (一)申請書及檢附之文件有隱匿、虛偽或假造等不實情事。 (二)未配合委辦單位辦理現場查驗或實地抽查。 (三)同一計畫同時獲其他政府機關之節電補助、獎勵或評比獎賽活動之獎金等。 (四)申請獎勵計畫違反相關法令規定。
- 柒、其他 申請人經通知限期繳回獎勵金而逾期未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 柒、其他 申請人經通知限期繳回獎勵金而逾期未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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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9-3008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交通節電獎勵計畫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9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104)北市交管字第104309169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7點;並自104年9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