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前言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昇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市民生活文化品質 ,落實多元文化藝術、文化權平等原則及獎助藝文工作者或團體從事有關藝文之保存、 創作、傳習、展演等,依據「臺北市藝文補助暨獎勵自治條例」(詳參附錄 1及附錄 2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詳參附 錄 3)訂定本須知。
- 二、申請資格 (一)個人:設籍於本市、年滿二十歲且具有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民。 (二)團體:於本市立案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或立案地址在本市之全國性組織,不包 括政府、政黨、學校等機構及其所屬單位或以其為主要股東或捐助人之組織。 (三)其他國內、外藝文工作者或團體:申請計畫須符合以本市為主題,或舉辦地點在 本市之藝文活動或創作,惟個人申請者須為年滿二十歲且具有行為能力之成年人 ;團體申請者不包括政府、政黨、學校等機構及其所屬單位或以其為主要股東或 捐助人之組織。
- 三、補助條件及標準 (一)政府、政黨、學校等機構及其所屬單位主辦、合辦、承辦之活動計畫不予補助, 且不得以個人或其他團體名義送案申請。 (二)申請者若有前案逾期未結,不得提出新申請案。 (三)該計畫如作為取得學位或學術升等之用,不得提出申請。 (四)申請案如已獲本局其他經費補助(或補助款出自本局),不得提出申請。 (五)申請「兩岸/國際文化交流」者限設籍本市或本市立案者,且須為交流對應單位 於邀請函上邀請之對象。 (六)補助之金額為申請者舉辦藝文活動計畫所須經費之全部或一部。各補助案之補助 額度,由評審委員會決議之,以不超過申請計畫總經費的二分之一為補助原則。
- 四、補助案申請類型、項目 每一申請案之申請類型應就以下十四種類型擇一申請:傳統戲曲類、傳統音樂類、民俗 技藝類、書法水墨類、影音藝術類、現代戲劇類、音樂類、舞蹈類、美術類、文學類、 綜合類、社區文化類、弱勢團體及其他少數族群類、原住民類;另每一申請案之申請項 目亦擇一申請: (一)【專業藝文】類(傳統戲曲類、傳統音樂類、民俗技藝類、書法水墨類、影音藝 術類、現代戲劇類、音樂類、舞蹈類、美術類、文學類、綜合類)申請案之申請 項目(擇一申請):1.創作 2.演出 /映演 3.展覽 4.出版 5.研討會 6.調 查研究 7.影音製作 8.研習推廣 9.研習進修 10.兩岸 /國際文化交流 11 . 空間營運管理 12.其他 【專業藝文類】補助案申請屬性請詳附表 1。 (二)【社區文化】類申請案之申請項目(擇一申請):1.藝文活動 2.藝術教育推廣 3.文化生活紀錄 4.文化調查 5.文化空間美化 6.其他 (三)【弱勢團體及其他少數族群、原住民】類申請案之申請項目(擇一申請):1.藝 文活動 2.文化生活紀錄 3.其他
- 五、補助件數、申請件數及項目限制 (一)同一申請者每期每類至多補助 2件。 (二)同一申請者每期每類至多申請 4件。 (三)音樂類獨奏(唱)會每期補助名額以20名為限。 (四)專業藝文類「創作」項目限個人提出申請,另文學類創作申請請依本局「台北文 學獎」規定辦理,不在本補助範圍內。「音樂」類之「演出 /映演」項目除獨奏 (獨唱)得由個人提出申請外,其餘均須以團體提出申請。 (五)專業藝文類「影音製作」項目,獲文化部輔導金獎助之影片,及公共電視委製之 拍攝計畫,不得提出申請;另,凡拍攝內容具臺北意象,有助於城市行銷之電影 ,請另依本局「電影製作補助申請須知」規定辦理。 (六)專業藝文類「影音製作」項目如為個人申請,則限導演提出申請。專業藝文類「 研討會」、「空間營運管理」項目,以及社區文化類「藝術教育推廣」、「藝文 活動」、「文化空間美化」項目須以團體提出申請。
- 六、經費用途及使用範圍 (一)本須知之補助款不補助購買資本性財產所發生之費用(設備費),申請空間營運 者不補助薪資或酬勞性費用(人事費)。 (二)補助款之核銷項目如為公務機關有規定者,須依相關規定辦理。例如,講師費、 專家學者出席費、鐘點費、稿費等應依行政院「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 點」及「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辦理;國內及國外旅費應依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辦理。
- 七、申請時間及送件方式 (一)申請時間及計畫執行時間 第一期申請時間原則為每年度10月 1日至10月31日止,限次年度 1月 1日以後之 計畫,並於次年度12月31日前執行完畢;「空間營運管理」、「影音藝術類」之 「影音製作」申請案僅限於第一期受理申請;另申請「空間營運管理」項目可提 出二年計畫。 第二期申請時間原則為每年度 4月 1日至 4月30日止,限每年度 7月 1日以後之 計畫,並於每年度12月31日執行完畢。「影音藝術類」之「演出 /映演」申請案 僅限於第二期受理收件。 以上受理申請時間仍以本局網站公告時間為準。 (二)送件方式: 本局採事前審查原則,申請者應將申請案裝入自備信封套(申請者若多件遞案, 應一案一信封送件,倘未依規定恕不受理),申請案表件及計畫書請依序排列並 以迴紋針或燕尾夾固定之,請勿裝訂或以膠裝或環裝形式送件(以利送印及開會 審查)。外封套請書明「○○年度第○期藝文補助申請案」並以下列方式送件: 1.掛號郵寄(限郵遞):臺北市市府路 1號 4樓西北區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收。以 郵局郵戳時間為憑,不得因假日郵遞延誤而提出異議。 2.專人送達(含快遞、便利商店快遞):於受理收件期間內本局之上班日上午9: 00至下午5:00,送至臺北市市府路 1號 4樓西北區,臺北市政府文化局秘書室 簽收。以本局收件時間為憑,不得因快遞或人員延誤而提出異議。 (三)緊急重要(以下以「『緊急』暨『重要』」稱之)之申請 依申請計畫案檢具之文件資料足資證明該案之發生或活動時間依上述申請時間確 有困難(即屬『緊急』),且該案確符合本局政策或具提升本市文化環境具有指 標意義(即屬『重要』),並符合本須知相關要件者,則不受上開申請時間限制 ,惟須於活動辦理日30日前向本局提出申請,依下列方式處理: 1.審查方式及限制: (1)經本局初審認定確屬「『緊急』暨『重要』」申請案件,得視實際狀況之需 要,邀集 2至 3名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審查,或召開臨時複審會議。 (2)各「『緊急』暨『重要』」申請案補助額度,以不超過申請計畫總經費的二 分之一為原則。 (3)同一申請者每年度至多補助兩件。 2.應檢具之文件 : (1)除依據本須知第十七點應檢附之文件外,應隨附足資證明『緊急』暨『重要 』之說明。 (2)「『緊急』暨『重要』」申請案件申請項目,倘為 "兩岸 /國際文化交流 " 者,應於邀請或受邀證明文件收到15日內向本局提出申請,逾期不受理。
- 八、評審與審查 (一)採初審及複審二階段辦理,初審由本局進行書面資料審查;複審則由本局邀集相 關領域之學者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依各藝術類型之補助審查重點進行評審。評 審委員會於必要時得通知申請者到場陳述意見。各類補助審查重點及相關規定詳 附表 2。 (二)本局針對【專業藝文】類申請案,依藝術類型予以分組,分別聘請相關專長之學 者專家擔任評審。 【社區文化】、【弱勢團體及其他少數族群、原住民】類申請案,分別聘請相關 專長之學者專家擔任評審。 (三)已向其他單位申請並獲補助者,本局得酌予補助或不予補助。 (四)本局得視申請案之計畫內容,經複審會決議指定補助項目。 (五)申請「空間營運管理」可提出二年計畫,由複審會議委員決議補助年度及補助金 額。 (六)評審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1.本人或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送 審案件之申請者。 2.本人或配偶、前配偶,與送審案件之申請者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 者。 3.現為或曾為送審案件申請者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4.曾為送審案件證人、鑑定人者。 (七)補助結果將於審查結束經完成行政程序後,在本局網站公告,並於10個工作天內 以書面通知。
- 九、撥款 (一)獲得補助之申請案,應按計畫專款專用。本局得採事前撥付、活動結束後撥付或 分期撥付方式辦理。 (二)獲「空間營運管理」二年補助者,補助款採分年度撥付方式,第二年補助款須待 第一年計畫完成結案事宜,並檢附第二年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且補助款預算經 議會審議通過後始撥付。 (三)獲補助者得依領據請款,但應就受補助部分依稅法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規定, 製作、取得合法原始支出憑證(附錄 4),並請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 理。 上開規定如有修正,則請配合依新規定辦理。 (四)每年度 2月底前,本局將寄發扣(免)繳憑單,獲補助者應自行依照所得稅法規 定辦理申報扣繳。
- 十、結案核銷、支出憑證處理 (一)受補助者應於計畫執行結束後一個月內辦理結案事宜(計畫於每年度12月10日至 12月31日執行完畢者須提前至次年度 1月10日前),檢送成果資料、接受補助部 分之原始支出憑證正本(須為計畫執行年度之原始支出憑證),及本局指定之資 料至局辦理結案。 (二)逾期繳交成果報告書者,列入行政考核紀錄並進入以下程序(停權起算日以規定 結案之次日起算): 1.逾期超過一個月(含一個月)者,停權六個月不得送件。 2.逾期超過二個月(含二個月)者,停權一年不得送件。 3.逾期超過三個月(含三個月)以上者,追回補助款並停權二年不得送件。 (三)結報經費時本局補助經費超過實際支出總經費二分之一者(除公告補助經費時本 局補助經費已超過總經費二分之一者外)及實際支出縮減超過預算經費二分之一 者,本局將送結案審核委員會議審查。 (四)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 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捐) 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五)對補(捐)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用途支用、或虛 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捐)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 捐)助案件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五年。 (六)受補(捐)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達 100萬元以上者,如涉及採 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但自然人接受補助者,不在此限。 (七)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 ,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八)受補(捐)助經費於補(捐)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捐)助比例繳 回。 (九)受補(捐)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均應列入補助案之收入結案。 (十)受補(捐)助者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 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 十一、申請變更 經核定補助之申請案,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若因計畫變更(含經費變更)或因故 無法履行,應於計畫辦理前函報本局同意,但以一次為限,違者列入行政考核紀錄; 惟因不可歸責或不可抗力之事由(天災、戰爭、暴亂、禁運、政府法令限制等),致 未能依計畫內容執行或履行時,則不在此限。
- 十二、評鑑與考核 (一)為評鑑補助之效益,本局於活動期間得就補助案之實際執行情況、內容品質、 成果效益等事項,請原計畫評審委員或評審委員以外之藝文學者專家、社會公 正人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及本局相關同仁參與績效評估或行政考核。 績效評估內容:詳參附表 3計畫執行績效評估表 (二)績效評估與行政考核結果,列入申請者日後向本局申請藝文補助之重要參考。 (三)受本局補助者最遲應於活動開始 2週前,提供本局為績效評估與行政考核所需 票券(或邀請函)及節目單(或當日領取節目單證明)各四份。 (四)本局對補助計畫內容得進行查核,必要時得要求受補助者提出計畫執行狀況之 報告。 (五)本局尊重藝文創作自由,惟為兼顧社會責任、公共安全與維護兒童及青少年之 身心健全發展,計畫若涉有爭議性內容,請事先告知本局並依相關法規自行做 好必要措施。 (六)以下情形本局得列入行政考核紀錄之重要參考或依本須知第十五點規定辦理: 1.未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 2.結報經費時本局補助經費超過實際支出總經費二分之一者(除公告補助經費 時本局補助經費已超過總經費二分之一者外)及實際支出縮減超過預算經費 二分之一者。 3.未將本局列為指導、贊助單位。 4.未於活動 2週前提供票券(或邀請函)及節目單(或當日領取節目單證明) 。 5.計畫變更未於計畫辦理前函報本局同意。 6.未於規定期限內繳交補助案成果報告書結案。
- 十三、其他配合事項 (一)受補助者應配合納入本局活動之整體規劃宣傳、推廣與行銷。 (二)計畫結束後,應配合本局安排公開閱覽或發表。 (三)受補助者應於作品出版、藝文活動現場或媒體宣傳時,依本局指定方式將本局 列為指導單位或贊助單位。標準字樣為:
- 十四、著作權約定暨保障 (一)申請者之申請資料或受補助計畫所得之成果資料,其著作權屬於申請者或受補 助者。本局除依本須知規定為評審與審查之使用外,依著作權法暨政府資訊公 開法之規定,不予提供第三人之閱覽並限制公開。 (二)為配合本局辦理藝文宣導工作,受補助計畫所得之成果資料,本局得為各種方 式之無償使用。受補助者應與其員工或其他有關第三人約定,確保本局享有上 述權利。
- 十五、補助之撤銷、廢止、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受補助之藝文工作者或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核 准補助處分,並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一)檢送之申請資料或其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者。 (二)未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或因故無法履行者。 (三)拒絕接受評鑑或考核者。 (四)未經本局核准,擅自變更計畫者。 (五)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 受補助者經本局通知應繳回補助款,逾期不履行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 十六、申復方式 申請者不服審查結果,且有「臺北市藝文補助暨獎勵自治條例施行細則」(詳參附錄 2 )第七條第一、二款之情形,得於文到後10日內向本局以書面申復,但以一次為限 ,逾期不受理。
- 十七、應檢附之文件 (一)申請者請詳讀附表 4各類型、項目申請案應檢具之文件,除表格 1(書函)及 光碟 1份外,其餘文件皆一式 2份,單面印刷。計畫書頁數以20頁為限,其餘 附件頁數以10頁為限,超出部份本局予以移除。 (二)可使用線上登錄,網址www.culture.gov.taipei,後續並可查詢申請進度,歡 迎多加利用。使用線上登錄者請務必列印相關表格連同其他須檢具之文件,一 併郵寄至本局。 (三)通知補件須於 7日內補齊,並以一次為限。 (四)本局收受之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給予補助,原則上不予退件。申請 者如要求退還,須備妥填具地址之回郵信封,供本局寄還。 (五)申請書寄出前,請再做最後確認,如有疑問,可先洽本局詢問。 (六)本須知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申請書並應載明申請者同意遵守本須知之規 定。補助申請案全部作業流程詳如附表 5。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1-05-3011
臺北巿政府文化局藝文補助申請須知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9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北市文化文創字第104300921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7點;並自104年9月23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