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為提昇本市市民生活文化品質,落實多元文化藝術、文化權平等原則及獎助藝文工作者 或團體從事有關藝文之保存、創作、傳習、展演等,依據「臺北市藝文補助暨獎勵自治 條例」、「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訂定 本須知。
- 二、申請資格如下: (一)個人:設籍於本市、年滿二十歲且具有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民。 (二)團體:於本市立案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或立案地址在本市之全國性組織,不包 括政府、政黨、學校、行政法人等機構及其所屬單位或以其為主要股東或捐助人 之組織。 (三)非本市市民或團體、持居留證之外籍人士:申請計畫須符合以本市為主題,或舉 辦地點在本市之藝文活動或創作,惟個人申請者須為年滿二十歲且具有行為能力 之成年人;團體申請者不包括政府、政黨、學校、行政法人等機構及其所屬單位 或以其為主要股東或捐助人之組織;外籍人士須持有居留證。 (四)「兩岸/國際文化交流」(出國)申請者限設籍本市或本市立案者,且須為國外 交流單位於邀請函上所邀請之對象。 (五)申請者須為計畫之主要執行者(不含協辦單位),不得代為申請。
- 三、補助條件及標準如下: (一)政府、政黨、學校、行政法人等機構及其所屬單位主辦、合辦、承辦之活動計畫 不予補助,且不得以個人或其他團體名義送案申請。 (二)政府、政黨、學校、行政法人等機構及其所屬單位為主要股東或捐助人之組織所 主辦之活動計畫不予補助,且不得以個人或其他團體名義送案申請。 (三)申請案如已獲本局其他經費補助或補助款出自本局,不得提出申請。 (四)該計畫如作為取得學位或學術升等之用,不得提出申請。 (五)補助之金額為申請者舉辦藝文活動計畫所須經費之全部或一部。各補助案之補助 額度,由評審委員會決議之,以不超過申請計畫總經費的百分之七十為補助原則 。
- 四、同一計畫僅受理一案申請,不得以不同申請人提出多案申請;每一申請案應就以下申請 類型及申請項目各擇一申請: (一)常態二期申請類型及項目: 【專業藝文類】申請類型包括:傳統戲曲類、傳統音樂類、民俗技藝類、書法水 墨類、影音藝術類、現代戲劇類、音樂類、舞蹈類、美術類、文學類、綜合類; 申請項目包括:1.創作2.演出 /映演3.展覽4.出版5.研討會6.調查研究7.影音製 作8.研習推廣9.研習進修 10.空間營運管理 11.其他。各類藝術類型屬性一覽表 詳見附表 1。 【社區文化類】申請項目包括:1.藝文活動2.藝術教育推廣3.文化生活紀錄4.文 化調查5.文化空間美化6.其他。 【弱勢團體及其他少數族群、原住民族類】凡身心障礙者、老人、青少年、兒童 、性別、客家、新住民、勞工、眷村文化等,及原住民族(聚落、習俗、語言、 服飾…)之各類型藝文創作或相關活動並對弱勢族群之文化、藝術領域有所提昇 者,均屬之。申請項目包括:1.藝文活動2.文化生活紀錄3.其他。 (二)【兩岸/國際文化交流】(出國)四期申請類型及項目: 申請類型包括:傳統戲曲類、傳統音樂類、民俗技藝類、書法水墨類、影音藝術 類、現代戲劇類、音樂類、舞蹈類、美術類、文學類、綜合類、社區文化類、弱 勢團體及其他少數族群、原住民族類;申請項目包括:1.創作2.演出 /映演3.展 覽4.研討會5.調查研究6.影音製作7.研習進修8.其他。 「兩岸/國際文化交流」(出國)申請係指於國外辦理之計畫,若為邀請國外藝文團體 或個人至國內進行展演等計畫,請循上揭常態二期提出申請。
- 五、補助件數、申請件數及項目限制如下: (一)常態二期申請: 1.同一申請者每期每類至多申請 4件。 2.同一申請者每期每類至多補助 2件。 3.「創作」項目限個人提出申請。 4.「演出 /映演」項目以團體申請為原則,若以個人提出申請,須為該計畫之主 要參與者,如導演、製作人等;惟音樂類「演出 /映演」除獨奏(獨唱)得由 個人提出申請外,其餘均須以團體提出申請。 5.專業藝文類「展覽」項目以團體申請為原則,若以個人提出申請,須為該計畫 之策展人或參展人。 6.「影音製作」項目,獲文化部輔導金獎助之影片,及公共電視委製之拍攝計畫 ,不得提出申請;另,凡拍攝內容具臺北意象,有助於城市行銷之電影,請另 依本局「電影製作補助申請須知」規定辦理。 7.專業藝文類「研討會」、「空間營運管理」項目,以及社區文化類「藝術教育 推廣」、「藝文活動」、「文化空間美化」項目須以團體提出申請。專業藝文 類「影音製作」項目如為個人申請,則限導演提出申請。 (二)「兩岸/國際文化交流」(出國): 1.同一申請者每期至多申請 4件。 2.同一申請者每期至多補助 2件。
- 六、經費用途及使用範圍如下: (一)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為其他用途。 (二)補助款不補助購買資本性財產所發生之費用(設備費),不得用於支付獎金;申 請空間營運者不補助薪資或酬勞性費用(人事費)。 (三)補助款之核銷金額上限如為公務機關有規定者,原則上應依相關規定辦理。例如 ,講師費、專家學者出席費、鐘點費、稿費等應依行政院「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 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及「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辦理; 國內及國外旅費應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辦 理;若因計畫之性質內容,報支金額需高於公務機關相關規定之標準,須說明其 合理性與必要性,並經本局審核評估通過後,予以報支(詳附表 3)。
- 七、申請時間、計畫執行時間如下: (一)常態二期(受理申請時間仍以本局網站公告時間為準): 第一期申請時間原則為每年度10月 1日至10月31日止(如遇例假日,則順延至次 一上班日),限次年度 1月 1日以後之計畫,並於次年度12月31日前執行完畢; 「空間營運管理」、「影音藝術類」之「影音製作」項目僅限於第一期受理申請 ;「空間營運管理」項目可提出二年計畫。 第二期申請時間原則為每年度 4月 1日至 4月30日止(如遇例假日,則順延至次 一上班日),限每年度 7月 1日以後之計畫,並於每年度12月31日執行完畢。 (二)「兩岸/國際文化交流」(出國)四期(受理申請時間仍以本局網站公告時間為 準): 1.第一期申請時間原則為每年度11月 1日至12月10日止(如遇例假日,則順延至 次一上班日),限次年度 1月 1日至12月31日之計畫。 2.第二期申請時間原則為每年度 2月 1日至 3月10日止(如遇例假日,則順延至 次一上班日),限每年度 4月 1日至12月31日之計畫。 3.第三期申請時間原則為每年度 5月 1日至 6月10日止(如遇例假日,則順延至 次一上班日),限每年度 7月 1日至12月31日之計畫。 4.第四期申請時間原則為每年度 8月 1日至 9月10日止(如遇例假日,則順延至 次一上班日),限每年度10月 1日至12月31日之計畫。 5.若計畫確實無法於上揭四期申請時間內提出申請,得由申請者提出說明,並檢 附相關證明文件,可不受上述申請時間之限制提出申請;經本局審核通過後, 得併入當期或下一期審查。惟至少必須於活動前二個月提出申請,且最遲須於 每年度 9月30日前提出申請(為配合本局年度審查作業)。 上揭證明文件若有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者,本局得依本須知第十六點,撤銷 或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並得予以一至二年停權處分。 (三)緊急重要申請: 申請案如確實無法於上揭申請時間提出申請(含常態及兩岸 /國際文化交流), 為臨時緊急發生(即屬「緊急」),且該計畫內容具有重大性(即屬「重要」) ,所指重大性係指計畫內容主題涉及國內藝文界重要人事物,或符合本市重要文 化政策推動,或對文化交流具重大貢獻等,非屬一般性、聯誼性或經常性辦理之 活動或出國計畫;申請者得檢具足資證明「緊急」暨「重要」之相關文件(兩者 需兼備),由本局初審認定符合申請要件後,視實際狀況需要,邀集 2至 3名相 關領域之學者專家審查,或召開臨時複審會議。 上揭證明文件若有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者,本局得依本須知第十六點,撤銷 或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並得予以一至二年停權處分。 (四)申請案之執行期程若因實際情形必須跨年度辦理,得提出跨年度計畫,並經本局 審核同意;惟計畫執行完畢日最遲至次年度 3月31日止。跨年度計畫僅於申請時 受理,不受理以計畫變更方式將計畫延至次年度辦理或次年度執行完畢。
- 八、送件方式如下: 申請者須於計畫辦理前提出申請,以紙本方式送件,將申請案裝入自備信封套(申請者 若多件遞案,應一案一信封送件,倘未依規定恕不受理),申請案表件及計畫書請依序 排列並以迴紋針或燕尾夾固定之,請勿裝訂或以膠裝或環裝形式送件(以利送印及開會 審查)。外封套請書明「○○年度第○期藝文補助申請案」或「○○年度第○期『兩岸 /國際文化交流」』(出國)申請案」,並以下列方式送件: (一)掛號郵寄(限郵遞):臺北市市府路 1號 4樓西北區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收。以中 華郵政郵戳時間為憑,不得因假日郵遞延誤而提出異議。 (二)專人送達(含快遞、便利商店快遞):於受理收件期間內本局之上班日上午9:00 至下午5:00,送至臺北市市府路 1號 4樓西北區,臺北市政府文化局秘書室簽收 。以本局收件時間為憑,不得因快遞或人員延誤而提出異議。
- 九、評審與審查如下: (一)採初審及複審二階段辦理,初審由本局進行書面資料審查,通過初審者將公告於 本局網站藝文補助專區,未通過者以書面通知;複審則由本局邀集相關領域之學 者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依各藝術類型之補助審查重點進行評審(詳見附表 2) 。評審委員會於必要時得通知申請者到場陳述意見。 (二)【專業藝文類】申請案,依藝術類型予以分組,分別聘請相關專長之學者專家擔 任評審。 【社區文化類】、【弱勢團體及其他少數族群、原住民族類】申請案,分別聘請 相關專長之學者專家擔任評審。 【兩岸/國際文化交流】(出國)申請案,聘請相關專長之學者專家擔任評審。 (三)已向其他單位申請並獲補助者,本局得酌予補助或不予補助。 (四)本局得視申請案之計畫內容,經複審會決議指定補助項目。 (五)申請「空間營運管理」可提出二年計畫,由複審會議委員決議補助年度及補助金 額。 (六)評審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1.本人或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送 審案件之申請者。 2.本人或配偶、前配偶,與送審案件之申請者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 者。 3.現為或曾為送審案件申請者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4.曾為送審案件證人、鑑定人者。 (七)補助結果將於審查結束經完成行政程序後,在本局網站公告,並於10個工作天內 以書面通知。
- 十、撥款方式如下: (一)獲得補助之申請案,應按計畫專款專用。補助款撥款方式: 1.未達10萬元採事後撥款,於計畫結束並辦理完成結案核銷事宜後一次撥付。 2.10萬元(含)以上分二期撥付,核定補助款後事先撥付百分之五十,於計畫結 束並辦理完成結案核銷事宜後撥付百分之五十。 (二)獲「空間營運管理」二年補助者,補助款採分年度撥付方式,第二年補助款須待 第一年計畫完成結案事宜,並檢附第二年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且補助款預算經 議會審議通過後始撥付。 (三)獲補助者得依領據請款,但應就受補助部分依稅法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規定, 製作、取得合法原始支出憑證,並請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上開規定如有修正,則請配合依新規定辦理。 (四)每年度 2月底前,本局將寄發前一年度補助款之扣(免)繳憑單,獲補助者應自 行依照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申報扣繳。
- 十一、結案核銷、支出憑證處理如下: (一)受補助者應於計畫執行結束後一個月內辦理結案事宜,惟獲「創作」、「空間 營運管理」、「影音藝術類」之「影音製作」項目補助之計畫於每年度11月11 日至12月31日執行完畢者,須提前於每年度12月10日前辦理結案事宜;請檢送 成果資料、接受補助部分之原始支出憑證正本(原則上須為計畫執行年度之原 始支出憑證),及本局指定之資料至局辦理結案。結案報告撰寫之格式及須檢 附之資料請詳見本局網站「臺北市政府文化局藝文補助結案報告書格式」。 (二)逾期繳交成果報告書者,列入行政考核紀錄並進入以下程序(停權起算日以規 定結案之次日起算): 1.逾期超過一個月(含一個月)者,停權六個月不得送件。 2.逾期超過二個月(含二個月)者,停權一年不得送件。 3.逾期超過三個月(含三個月)以上者,撤銷或追回補助款並停權二年不得送 件。 (三)結報經費時本局補助經費超過實際支出總經費之百分之七十、實際支出縮減超 過預算經費百分之五十,或未依計畫內容執行且情節重大者,本局將送結案審 核委員會議或進行書面審查。 (四)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 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 捐)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五)對補(捐)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用途支用、或 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捐)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 補(捐)助案件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五年。 (六)受補(捐)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達 100萬元以上者,如涉及 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但自然人接受補助者,不在此限 。 (七)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 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八)受補(捐)助經費於補(捐)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捐)助比例 繳回。 (九)受補(捐)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均應列入補助案之收入結案。 (十)受補(捐)助者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 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十一)有關結案核銷之相關規定及報支標準如附表 3。
- 十二、申請計畫變更如下: (一)經核定補助之申請案,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若因計畫變更(含經費變更) 或因故無法履行,應於計畫辦理至少10日前函報本局同意,但以一次為限,違 者列入行政考核紀錄;惟因不可歸責或不可抗力之事由(天災、戰爭、暴亂、 禁運、政府法令限制等),致未能依計畫內容執行或履行時,則不在此限。 (二)以下變更情形得免函報本局同意: 1.演出曲目、劇碼、舞碼變更未超過 1/5以上。 2.非主要演出(演奏)人員變更人數未超過 1/5以上。 3.展出作品變更件數未超過 1/5以上。 (三)多場次之活動若所有場次無法一次確認,得以電話或電子郵件方式先行告知本 局變動部分,待全部場次確認後始來函辦理一次變更,惟仍需於最後 1場次辦 理至少10日前函報本局同意。
- 十三、評鑑與考核如下: (一)為評鑑補助之效益,本局於活動期間得就補助案之實際執行情況、內容品質、 成果效益等事項,請原計畫評審委員或評審委員以外之藝文學者專家、社會公 正人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及本局相關同仁參與績效評估或行政考核。 (二)績效評估與行政考核結果,列入申請者日後向本局申請藝文補助之重要參考。 (三)受本局補助者最遲應於活動開始 2週前,將活動通知以郵寄或電子郵件方式寄 發至本局;若為憑票入場之活動,應提供 4張票券(含節目單),郵寄至本局 或於活動當日將票券寄放於服務台;以利本局進行考核。「兩岸/國際文化交 流」得免寄發活動通知。 (四)本局對補助計畫內容得進行查核,必要時得要求受補助者提出計畫執行狀況之 報告。 (五)本局尊重藝文創作自由,惟為兼顧社會責任、公共安全與維護兒童及青少年之 身心健全發展,計畫若涉有爭議性內容,請依相關法規自行做好必要措施。 (六)以下情形本局得列入行政考核紀錄之重要參考或依本須知第十六點規定辦理: 1.未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 2.結報經費時本局補助經費超過實際支出之百分之七十、實際支出縮減超過預 算經費百分之五十者。 3.未將本局列為贊助單位。 4.未於活動 2週前提供活動通知,或未提供票券(或邀請函)。 5.計畫變更未於計畫辦理至少10日前函報本局同意。 6.未於規定期限內繳交補助案成果報告書結案。 7.結案核銷事宜未於通知補件次日起三個月內全部辦理完成。
- 十四、其他配合事項如下: (一)為促進知識分享及經驗交流分享,受補助者應配合本局安排之座談會、公開閱 覽及發表等。 (二)受補助者應於作品出版、藝文活動現場或媒體宣傳時,依本局指定方式將本局 列為贊助單位。標準字樣為:(請參閱附件)
- 十五、著作權約定暨保障如下: (一)申請者之申請資料或受補助計畫所得之成果資料,其著作權屬於申請者或受補 助者。本局除依本須知規定為評審與審查之使用外,依著作權法暨政府資訊公 開法之規定,不予提供第三人之閱覽並限制公開。 (二)為配合本局辦理藝文宣導工作,受補助計畫所得之成果資料,本局得為各種方 式之無償使用。受補助者應與其員工或其他有關第三人約定,確保本局享有上 述權利。
- 十六、受補助之藝文工作者或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核 准補助處分,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並得予以停權一至二年處分: (一)檢送之申請資料或其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者。 (二)未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或因故無法履行者。 (三)拒絕接受評鑑或考核者。 (四)未經本局核准,擅自變更計畫者。 (五)結案核銷事宜未於通知補件次日起三個月內全部辦理完成。 (六)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 受補助者經本局通知應繳回補助款,逾期不履行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 十七、申請者不服審查結果,且有「臺北市藝文補助暨獎勵自治條例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一 、二款之情形,得於文到後10日內向本局以書面申復,但以一次為限,逾期不受理。
- 十八、本須知所須之補助款係由本局編列之年度預算支應,預算用罄後即不再受理申請。
- 十九、應檢附之文件及注意事項如下: (一)申請者請詳讀各類型、項目申請案應檢具之文件(如附表 4),除光碟 1份外 ,其餘文件皆一式 2份,以A4紙張、直向方式印出,單面印刷。計畫書頁數以 20頁為限,其餘附件頁數以 5頁為限,超出部分本局予以移除。 (二)申請者務必於公告申請期間內以紙本送件,始完成申請程序;本局藝文補助線 上申系統(網址 :www.culture.gov.taipei)僅提供登錄及申請進度查詢。 (三)常態申請通知補件須於 7日內補齊,兩岸/國際文化交流申請通知補件須於 5 日內補齊,並以一次為限。 (四)本局收受之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給予補助,原則上不予退件。申請 者如要求退還,須備妥填具地址之回郵信封,供本局寄還。 (五)申請書寄出前,請再做最後確認,如有疑問,可先洽本局詢問。 (六)本須知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申請書並應載明申請者同意遵守本須知之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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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5-3011
臺北巿政府文化局藝文補助申請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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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7 年 10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北市文化文創字第1076022352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9點;並溯及自107年9月28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