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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11-3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05)北市產業科字第105337166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8點;並自105年12月2日生效 (原名稱:2017臺北世界大學運動會認捐及認養申請須知;新名稱:臺北市二○一七臺北世界大學運動會認捐及認養作業須知)
  • 一、依據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產業局)為辦理二 0一七臺北世界大學運動會(以下 簡稱世大運)所需設施、設備、器材物品及其他相關資源之認捐及認養作業,爰依據本 府體育局(以下簡稱體育局) 105年10月14日修訂發布「臺北市二 0一七臺北世界大學 運動會認捐及認養要點」、產業局與體育局 104年 8月12日簽署之「二 0一七臺北世界 大學運動會認捐及認養行政協議書」訂定本作業須知。
  • 二、認捐/認養資格 為結合各界資源共同圓滿辦理賽會,凡自然人、法人或其他依法設立之民間團體認同世 大運之宗旨者,可依本須知檢附基本資料表送產業局審核。
  • 三、基本資料 臺北市二 0一七臺北世界大學運動會認捐或認養基本資料表(附件)。文件格式請至世 大運官方網站下載:【加入世大運贊助商→認捐認養申請須知及需求公告】:(http:/ /www.taipei2017.com.tw/ )
  • 四、審核作業 (一)產業局應召開審核小組會議就相關文件進行審核;惟認捐、認養價值未達新臺幣 (以下同)一百萬元者,由產業局逕行審核。 (二)審核小組會議應就認捐認養內容之必要性、數量、整體貢獻度、加值服務、協調 及其他配合作業等面向綜合考量。
  • 五、核定及通知 受理案件審核結果,由產業局以書面通知認捐、認養人。
  • 六、簽約及交付 通過審核且認捐或認養價值達一百萬元以上者,認捐、認養人應於收到通知後十五日內 與產業局簽訂契約。
  • 七、租稅減免 (一)體育局依規定製發收據予認捐人,作為當年度扣抵稅捐憑證。 (二)個人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減免,分別依據所得稅法第十七條及第三十六條規 定辦理。
  • 八、服務窗口及收件資訊 (一)周一至周五,每日9:00至17:00。 (二)電話:(02)2578-7813。 (三)收件地址: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四段2號(南區出口3樓)。 (四)收件人:2017臺北世界大學運動會執行委員會市場開發處,信封上註明【2017臺 北世大運認捐認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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