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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7-302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臺北市政府(104)府產業市字第1043218490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0點;並溯自104年4月19日生效
  • 一、臺北市市場處(以下簡稱市場處)為執行大龍國宅及市場拆除重建之補助安置及遷回事 宜,依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104年 4月19日召開「大龍國宅重建案住戶說明會 」決議事項、市場處簽報本府 104年 6月22日核定「大龍國宅及市場安置重建執行計畫 」及「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特訂定 本作業規範。
  • 二、補助對象:大龍國宅及市場大樓(坐落門牌:臺北市大同區重慶北路 3段 347號及哈密 街59巷38弄49、50號)之私有建築物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以下簡稱住戶)及與市場處 簽訂契約之 1樓27個市場外店舖承租攤商(以下簡稱攤商)。
  • 三、本作業規範之補助項目、補助對象、補助金額、補助範圍、申請應備文件及補助條件如 附表。
  • 四、審核標準及撥付作業應注意事項: (一)住戶及攤商應備文件經確認無誤後,具領取搬遷獎勵金、搬遷補助資格者由市場 處通知給付時發放,租金補助除元月份因預算年度歸屬不得提前發放外,餘自通 知日次月起,按月於每月25日前給付次月租金補助。 (二)住戶完成遷空者,溯及至建物遷空、斷水斷電,並經市場處會勘確認完成後,自 會勘日起往前一個月起算租金補助(不足一月者依比例按日核計),除首期得將 住戶提前搬遷之租金補助合併一次給付外,自第二期起按月於每月25日前給付次 月租金補助。 (三)住戶及攤商未提供必要文件予市場處審核,經認定應補正者,住戶及攤商應於市 場處通知補正之日起二個月內補正所需文件。在住戶及攤商完成補正前,市場處 得暫緩撥付補助費用,俟補正完成後一併補發。 (四)申請補助費用,市場處依領據所載匯款資料,以匯款方式撥付予受補助者。
  • 五、同一案件如向其他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 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 六、對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 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
  • 七、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八、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 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
  • 九、受補助者之申請文件若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時,除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外,市場處得撤 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追繳已撥付之款項。
  • 十、本作業規範所需之經費由本府第二預備金及市場處年度預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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