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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5-3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01 月 19 日
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北市文化文創字第10530028100號令發布廢止;並溯及自105年1月1日生效
  • 一、前言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昇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市民生活文化品質 ,落實多元文化藝術、文化權平等原則及獎助藝文工作者或團體從事有關藝文之保存、 創作、傳習、展演等,依據「臺北市藝文補助暨獎勵自治條例」(詳參附錄 1及附錄 2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詳參附 錄 3)訂定本須知。
  • 二、申請資格 (一)個人:設籍於本市、年滿20歲且具有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民。 (二)團體:於本市立案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或立案地址在本市之全國性組織,不包 括政府、政黨、學校等機構及其所屬單位或以其為主要股東或捐助人之組織。 (三)其他國內、外藝文工作者或團體:申請計畫須符合以本市為主題,或舉辦地點在 本市之藝文活動或創作,惟個人申請者須為年滿二十歲且具有行為能力之成年人 ;團體申請者不包括政府、政黨、學校等機構及其所屬單位或以其為主要股東或 捐助人之組織。
  • 三、補助條件及標準 (一)政府、政黨、學校等機構及其所屬單位主辦、合辦、承辦之活動計畫不予補助, 且不得以個人或其他團體名義送案申請。 (二)申請者若有前案逾期未結,不得提出新申請案。 (三)該計畫如作為取得學位或學術升等之用,不得提出申請。 (四)同一申請者每期每類至多補助兩件。 (五)申請案如已獲本局其他經費補助(或補助款出自本局),不得提出申請。 (六)音樂類獨奏(唱)會每期補助名額以20名為限。 (七)申請申請「兩岸/國際文化交流」者限設籍本市或本市立案者,且須為交流對應 單位於邀請函上邀請之對象。 (八)補助之金額為申請者舉辦藝文活動計畫所須經費之全部或一部。各補助案之補助 額度,由評審委員會決議之,以不超過申請計畫總經費的二分之一為補助原則。
  • 四、補助案申請類型、項目 每一申請案之申請類型應就以下十四種類型擇一申請:傳統戲曲類、傳統音樂類、民俗 技藝類、書法水墨類、影音藝術類、現代戲劇類、音樂類、舞蹈類、美術類、文學類、 綜合類、社區文化類、弱勢團體及其他少數族群類、原住民類;另每一申請案之申請項 目亦擇一申請: (一)【專業藝文】類﹙傳統戲曲類、傳統音樂類、民俗技藝類、書法水墨類、影音藝 術類、現代戲劇類、音樂類、舞蹈類、美術類、文學類、綜合藝術類﹚申請案之 申請項目﹙擇一申請﹚: 1.創作 2.演出 /映演 3.展覽 4.出版 5.研討會 6.調查研究 7.影音製作 8.研習推廣 9.研習進修 10.兩岸 /國際文化交流 11. 空間營運管理 12.其他 (二)【社區文化】類申請案之申請項目﹙擇一申請﹚:1.文化生活紀錄 2.藝術教育 推廣 3.藝文活動 4.文化調查 5.文化空間美化6.其他 (三)【弱勢團體及其他少數族群、原住民】類申請案之申請項目﹙擇一申請﹚:1.藝 文活動 2.文化生活紀錄 3.其他
  • 五、經費用途及使用範圍 (一)本須知之補助款不補助購買資本性財產所發生之費用(設備費),申請空間營運 者不補助薪資或酬勞性費用(人事費)。 (二)補助款之核銷項目如為公務機關有規定者,須依相關規定辦理。例如,講師費、 專家學者出席費、鐘點費、稿費等應依行政院「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 點」及「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辦理;國內及國外旅費應依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辦理。
  • 六、申請時間及交付方式 本局採事前審查原則,申請者應將申請案裝入自備信封套(申請者若多件遞案,應一案 一信封送件,倘未依規定恕不受理),申請案表件及計畫書請依序排列並以迴紋針或燕 尾夾固定之,請勿裝訂或以膠裝或環裝形式送件(以利送印及開會審查)。外封套請書 明「 104年度第○期藝文補助申請案」並以下列方式交付: (一)掛號郵寄(限郵遞):臺北市市府路 1號 4樓西北區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收。以郵 局郵戳時間為憑,不得因假日郵遞延誤而提出異議。 (二)專人送達(含快遞、便利商店快遞):於受理收件期間內之上班時間(上午9:00 至下午5:00),送至臺北市市府路一號四樓西北區,臺北市政府文化局秘書室簽 收。以本局收件時間為憑,不得因快遞或人員延誤而提出異議。 104 年度申請案受理時間詳細表列如下:
    期別 計畫辦理期間 受理收件時間 委員會審查時間
    第1期 限 104年 1月 1日以後之計畫 ,並於 104年12月31日前執行 完畢 (「影音藝術類」之影音製作 申請案僅於第一期受理收件) 本須知公告日起 ,至 103年10月 31日(五)止 納入104年度第1 期 委員會審查
    第2期 限 104年 7月 1日以後之計畫 ,並於 104年12月31日執行完 畢 (「影音藝術類」之演出 /映 演申請案僅於第二期受理收件 ) 103 年11月 1日 起,至 104年 4 月30日(四)止 納入104年度第2 期 委員會審查
    (三)緊急重要(以下以「『緊急』暨『重要』」稱之)之申請依申請計畫案檢具之文 件資料足資證明該案之發生或活動時間依上述申請時間確有困難(即屬『緊急』 ),且該案確符合本局政策或具提升本市文化環境具有指標意義(即屬『重要』 ),並符合本須知相關要件者,則不受上開申請時間限制,惟須於活動辦理日15 日前向本局提出申請,依下列方式處理: 1.審查方式及限制: (1)經本局初審認定確屬「『緊急』暨『重要』」申請案件,得視實際狀況之需 要,邀集 2至 3名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審查,或召開臨時複審會議。 (2)各「『緊急』暨『重要』」申請案補助額度,以不超過申請計畫總經費的二 分之一為原則。 (3)同一申請者每年度至多補助兩件。 2.應檢具之文件 : (1)除依據本須知第十八點應檢具之文件外,應隨附足資證明『緊急』暨『重要 』之說明。 (2)「『緊急』暨『重要』」申請案件申請項目,倘為 "兩岸 /國際文化交流 " 者,應於邀請或受邀證明文件收到15日內向本局提出申請,逾期不受理。
  • 七、評審與審查 (一)採初審及複審二階段辦理,初審由本局進行書面資料審查;複審則由本局邀集相 關領域之學者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依各藝術類型之補助審查重點進行評審。評 審委員會於必要時得通知申請者到場陳述意見。 (二)本局針對【專業藝文】類申請案,依藝術類型予以分組,分別聘請相關專長之學 者專家擔任評審。 【社區文化】、【弱勢團體及其他少數族群、原住民】類申請案,分別聘請相關 專長之學者專家擔任評審。 (三)已向其他單位申請並獲補助者,本局得酌予補助或不予補助。 (四)本局得視申請案之計畫內容,經複審會決議指定補助項目。 (五)評審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1.本人或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送 審案件之申請者。 2.本人或配偶、前配偶,與送審案件之申請者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 者。 3.現為或曾為送審案件申請者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4.曾為送審案件證人、鑑定人者。 (六)補助結果將於審查結束經完成行政程序後,在本局網站公告,並於10個工作天內 以書面通知。
  • 八、撥款 (一)獲得補助之申請案,應按計畫專款專用。本局得採事前撥付、活動結束後撥付或 分期撥付方式辦理。 (二)獲補助者得依領據請款,但應就受補助部分依稅法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規定, 製作、取得合法原始支出憑證(附錄 4),並請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 理。 上開規定如有修正,則請配合依新規定辦理。 (三)本局將於 105年 2月底前寄發扣(免)繳憑單,獲補助者應自行依照所得稅法規 定辦理申報扣繳。
  • 九、結案核銷、支出憑證處理 (一)受補助者應於計畫執行結束後一個月內(計畫於 104年12月10日以後執行完畢者 須提前於 105年 1月10日前),檢送成果資料、接受補助部分之原始支出憑證正 本(須為 104年度之原始支出憑證),及本局指定之資料至局辦理結案。 (二)逾期繳交成果報告書者,列入行政考核紀錄並進入以下程序(停權起算日以規定 結案之次日起算): 1.逾期超過一個月(含一個月)者,停權六個月不得送件。 2.逾期超過二個月(含二個月)者,停權一年不得送件。 3.逾期超過三個月(含三個月)以上者,追回補助款並停權二年不得送件。 (三)結報經費時本局補助經費超過實際支出總經費二分之一者﹙除公告補助經費時本 局補助經費已超過總經費二分之一者外﹚及實際支出縮減超過預算經費二分之一 者,本局將送結案審核委員會議審查。 (四)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 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捐) 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五)對補(捐)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用途支用、或虛 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捐)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 捐)助案件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五年。 (六)受補(捐)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達 100萬元以上者,如涉及採 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但自然人接受補助者,不在此限。 (七)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 ,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八)受補(捐)助經費於補(捐)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捐)助比例繳 回。 (九)受補(捐)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均應列入補助案之收入結案。 (十)受補(捐)助者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 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 十、申請變更 經核定補助之申請案,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若因計畫變更(含經費變更)或因故無 法履行,應於計畫辦理前函報本局同意,但以一次為限,違者列入行政考核紀錄;惟因 不可歸責或不可抗力之事由(天災、戰爭、暴亂、禁運、政府法令限制等),致未能依 計畫內容執行或履行時,則不在此限。
  • 十一、評鑑與考核 (一)為評鑑補助之效益,本局於活動期間得就補助案之實際執行情況、內容品質、 成果效益等事項,請原計畫評審委員或評審委員以外之藝文學者專家、社會公 正人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及本局相關同仁參與績效評估或行政考核。 績效評估內容:詳參附表 2計畫執行績效評估表 行政考核內容:詳參附表 3 (二)績效評估與行政考核結果,列入申請者日後向本局申請藝文補助之重要參考。 (三)受本局補助者最遲應於活動開始 2週前,提供本局為績效評估與行政考核所需 票券(或邀請函)及節目單(或當日領取節目單證明)各四份。 (四)本局對補助計畫內容得進行查核,必要時得要求受補助者提出計畫執行狀況之 報告。 (五)本局尊重藝文創作自由,惟為兼顧社會責任、公共安全與維護兒童及青少年之 身心健全發展,計畫若涉有爭議性內容,請事先告知本局並依相關法規自行做 好必要措施。 (六)以下情形本局得列入行政考核紀錄之重要參考或依本須知第十四點規定辦理: 1.未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 2.結報經費時本局補助經費超過實際支出總經費二分之一者﹙除公告補助經費 時本局補助經費已超過總經費二分之一者外﹚及實際支出縮減超過預算經費 二分之一者。 3.未將本局列為指導、贊助單位。 4.未於活動 2週前提供票券(或邀請函)及節目單(或當日領取節目單證明) 。 5.計畫變更未於計畫辦理前函報本局同意。 6.未於規定期限內繳交補助案成果報告書結案。
  • 十二、其他配合事項 (一)受補助者應配合納入本局活動之整體規劃宣傳、推廣與行銷。 (二)計畫結束後,應配合本局安排公開閱覽或發表。 (三)受補助者應於作品出版、藝文活動現場或媒體宣傳時,依本局指定方式將本局 列為指導單位或贊助單位。標準字樣為:(請參閱附圖)
  • 十三、著作權約定暨保障 (一)申請者之申請資料或受補助計畫所得之成果資料,其著作權屬於申請者或受補 助者。本局除依本須知規定為評審與審查之使用外,依著作權法暨政府資訊公 開法之規定,不予提供第三人之閱覽並限制公開。 (二)為配合本局辦理藝文宣導工作,受補助計畫所得之成果資料,本局得為各種方 式之無償使用。受補助者應與其員工或其他有關第三人約定,確保本局享有上 述權利。
  • 十四、補助之撤銷、廢止、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受補助之藝文工作者或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核 准補助處分,並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一)檢送之申請資料或其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者。 (二)未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或因故無法履行者。 (三)拒絕接受評鑑或考核者。 (四)未經本局核准,擅自變更計畫者。 (五)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 受補助者經本局通知應繳回補助款,逾期不履行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 十五、申復方式 申請者不服審查結果,且有「臺北市藝文補助暨獎勵自治條例施行細則」(詳參附錄 2 )第七條第一、二款之情形,得於文到後10日內向本局以書面申復,但以一次為限 ,逾期不受理。
  • 十六、本須知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申請書並應載明申請者同意遵守本須知之規定。補 助申請案全部作業流程詳如附表 1。
  • 十七、業務單位聯絡人及電話 (週一至週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30) 臺北市請撥1999,外縣市請撥(02)2720-8889轉分機 傳真:(02)2345-5828
    承辦人 分機 e-mail 承辦業務
    陳美鳳 小姐 分機 3593 bt-137115@mail.taipei.gov. tw 【專業藝文】音樂類、傳統戲曲 類、傳統音樂類
    謝明澤 小姐 分機 3510 bt-mingtse@mail.taipei. gov.tw 【專業藝文】舞蹈類、影音藝術 類 【社區文化】類
    王美蓮 小姐 分機 3527 bt-lanwang@mail.taipei. gov.tw 【專業藝文】美術類、書法水墨 類、綜合類、文學類
    周育賢 先生 分機 3601 bt-cyh.cyc@mail.taipei. gov.tw 【專業藝文】現代戲劇類、民俗 技藝類 【弱勢團體及其他少數族群】、 【原住民】類
  • 十八、應檢附之文件 (一)申請者請詳讀以下各類型、項目申請案應檢具之文件,除表格 1(書函)及光 碟 1份外,其餘文件皆一式 2份,單面印刷。計畫書頁數以20頁為限,其餘附 件頁數以10頁為限,超出部份本局予以移除。 (二)可使用線上登錄,網址www.culture.gov.tw/frontsite/art_index.jsp,後續 並可查詢申請進度,歡迎多加利用。使用線上登錄者請務必列印相關表格連同 其他須檢具之文件,一併寄至本局。 (三)通知補件須於 7日內補齊,並以一次為限。 (四)本局收受之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給予補助,原則上不予退件。申請 者如要求退還,須備妥填具地址之回郵信封,供本局寄還。 (五)申請書寄出前,請再做最後確認,如有疑問,可先洽本局詢問。 【專業藝文類】應檢附之文件: (傳統戲曲、傳統音樂、民俗技藝、書法水墨、影音藝術、現代戲劇、音樂、舞蹈、 美術、文學、綜合)
    申請項目 申請表格及附件內容(應檢附每項資料,不得選擇性的檢附)
    創作 (限 個人 申請 ) 表 格 限個人申請:表格1、2、3、4、5、7、8、13。
    附 件 1.計畫書:計畫書須填寫之內容請參考本須知頁57,另須於計畫書內 載明公開發表計畫。 2.戶籍不在本市者須提出以本市為主題創作之相關說明或證明文件 3.申請「傳統戲曲」、「現代戲劇」者另須附劇本大綱;申請「書法 水墨」、「美術」者另須附草圖及相關作品說明、作品數量及材質 (可一併載明於計畫書內)。
    演出 表 格 個人申請:表格1、2、3、4、5、7、8、12、13、16。 團體申請:表格1、2、3、4、6、7、8、12、13、16。
    附 件 1.計畫書:計畫書須填寫之內容請參考本須知頁57。 2.團體申請者須附「換發過有效」之立案或登記證書影本。
    映演 表 格 個人申請:表格1、2、3、4、5、7、8、12、13、16。 團體申請:表格1、2、3、4、6、7、8、12、13、16。
    附 件 1.計畫書:計畫書須填寫之內容請參考本須知頁57。 2.團體申請者須附「換發過有效」之立案或登記證書影本。
    展覽 表 格 個人申請:表格1、2、3、4、5、7、8、10、12、13、16。 團體申請:表格1、2、3、4、6、7、8、10、12、13、16。
    附 件 1.計畫書:計畫書須填寫之內容請參考本須知頁57。 2.團體申請者須附「換發過有效」之立案或登記證書影本。
    出版 表 格 個人申請:表格1、2、3、4、5、7、8。 團體申請:表格1、2、3、4、6、7、8。
    附 件 1.計畫書:計畫書須填寫之內容請參考本須知頁57,另須於計畫書內 載明出版品規格。 1.申請計畫之至少2分之1以上內容。翻譯作品應檢附原著或出版社之 授權書、原著作1份及翻譯成品部分篇章2分之1以上。 2.戶籍不在本市者須提出以本市為主題創作之相關說明或證明文件。 3.團體申請者須附「換發過有效」之立案或登記證書影本。
    影音 製作 表 格 個人申請(限導演):1、2、3、4、5、7、8、13。 團體申請:表格1、2、3、4、6、7、8、13。
    附 件 1.計畫書:計畫書須填寫之內容請參考本須知頁57,另須於計畫書內 載明影片內容(依性質提供拍攝大綱或腳本、文字劇本、表現手法 、記錄對象等)、媒材規格與作品長度、公開發表計畫。 2.申請計畫之影音作品10分鐘以內 DVD試拍帶。 3.戶籍不在本市者須提出以本市為主題創作之相關說明或證明文件。 4.團體申請者須附導演同意書、「換發過有效」立案或登記證書影本 。
    調查 研究 表 格 個人申請:表格1、2、3、4、5、7、8。 團體申請:表格1、2、3、4、6、7、8。
    附 件 1.計畫書:計畫書須填寫之內容請參考本須知頁57,另須於計畫書內 載明主持人最近三年內研究調查相關著作。 2.調查研究至少 2分之 1以上內容。 3.戶籍不在本市者須提出以本市為主題創作之相關說明或證明文件。 4.團體申請者須附「換發過有效」之立案或登記證書影本。
    研討 會 (限 團體 申請 ) 表 格 限團體申請:表格1、2、3、4、6、7、8、12、16。
    附 件 1.計畫書:計畫書須填寫之內容請參考本須知頁57,另須於計畫書內 載明會議議程、論文題目及大綱、發表人之專業背景。 2.「換發過有效」之立案或登記證書影本。
    研習 推廣 表 格 個人申請:表格1、2、3、4、5、7、8、12、15、16。 團體申請:表格1、2、3、4、6、7、8、12、15、16。
    附 件 1.計畫書:計畫書須填寫之內容請參考本須知頁57,另須計畫書內載 明師資專業背景簡歷。 2.招生簡章。 3.團體申請者須附「換發過有效」之立案或登記證書影本。
    研習 進修 表 格 個人申請:表格1、2、3、4、5、7、8、12、15。 團體申請:表格1、2、3、4、6、7、8、12、15。
    附 件 1.計畫書:計畫書須填寫之內容請參考本須知頁57。 2.申請者若為學員,請附進修單位邀請函及其中文譯本或相關證明; 申請者若為主辦單位,請於計畫書內載明師資專業背景簡歷。 3.團體申請者請附招生簡章、「換發過有效」之立案或登記證書影本 。
    兩岸 / 國際 文化 交流 表 格 ※申請者限設籍本市或本市立案,且須為交流對應單位於邀請函上之 邀請對象。 個人申請:表格1、2、3、4、5、7、8、12、13。 團體申請:表格1、2、3、4、6、7、8、12、13。 (如有參展作品另須附表格10)
    附 件 1.計畫書:計畫書須填寫之內容請參考本須知頁57,另須於計畫書內 載明邀訪單位提供之條件。 2.交流對應單位之邀請相關文件及其中文譯本。 3.團體申請者須附「換發過有效」之立案或登記證書影本。
    空間 營運 管理 (限 團體 申請 ) 表 格 限團體申請:表格1、2、3、4、6、7、8、11、14。
    附 件 1.104年度營運計畫書 2.最近 1年財務報告、公開活動之相關宣傳資料、空間使用圖說、標 示出入口及消防安全設施、場地提供設備之內容、場地租借辦法、 房屋租賃契約影本(或相關證明文件)。 3.「換發過有效」之立案或登記證書影本。
    【社區文化類】應檢具之文件:
    申請項目 (請按各 自類項勾 選) 申請表格(應檢附每項資料,不得選擇性的檢附)
    文化 生活 紀錄 表 格 個人申請:表格1、2、3、4、5、7、8、13。 團體申請:表格1、2、3、4、6、7、8、13。
    附 件 1.計畫書:計畫書須填寫之內容請參考本須知頁57,另須於計畫書內 載明目前已執行之進度內容、與社區互動方式、成果分享方式(紀 錄呈現形式及數量、對外分享的方式等)。 2.戶籍不在本市者須提出以本市為主題之相關說明或證明文件。 3.團體申請者請附「換發過有效」之立案或登記證書影本。
    藝術 教育 推廣 (限 團體 申請 ) 表 格 限團體申請:表格1、2、3、4、6、7、8、12、13、15、16。
    附 件 1.計畫書:計畫書須填寫之內容請參考本須知頁57,另須於計畫書內 載明教學大綱、教案設計、明確之時間、地點、招生方式及師資背 景簡歷。 2.換發過有效」之立案或登記證書影本。
    藝文 活動 (限 團體 申請 ) 表 格 限團體申請:表格1、2、3、4、6、7、8、12、13、15、16。
    附 件 1.計畫書:計畫書須填寫之內容請參考本須知頁57,另須於計畫書內 載明與社區互動方式。 2.「換發過有效」之立案或登記證書影本。
    文化 調查 表 格 個人申請:表格1、2、3、4、5、7、8、13。 團體申請:表格1、2、3、4、6、7、8、13。
    附 件 1.計畫書:計畫書須填寫之內容請參考本須知頁57,另須於計畫書內 載明計畫主持人最近調查研究相關資料或活動辦理成果報告、調查 方法說明。 2.戶籍不在本市者須提出以本市為主題創作之相關說明或證明文件。 3.團體申請者請附「換發過有效」之立案或登記證書影本。
    文化 空間 美化 (限 團體 申請 ) 表 格 限團體申請:表格1、2、3、4、6、7、8、9、13。
    附 件 1.計畫書:計畫書須填寫之內容請參考本須知頁57,另計畫書內須附 現況照片(施作地點及其附近週遭地區至少 6張)、設計圖、設計 構想說明、施作材料及技法(工法)、社區參與方式、詳細計畫執 行期程和辦理方式、及藝術家簡歷。 2.施作地點所有權人同意書。 3.「換發過有效」之團體立案或登記證書影本。
    【弱勢團體及其他少數族群、原住民】應檢具之文件:
    申請項目 (請按各 自類項勾 選) 申請表格(應檢附每項資料,不得選擇性的檢附)
    藝文 活動 表 格 個人申請:表格1、2、3、4、5、7、8、12、13、15、16。 團體申請:表格1、2、3、4、6、7、8、12、13、15、16。
    附 件 1.計畫書:計畫書須填寫之內容請參考本須知頁57,另如為申請研習 推廣活動請於計畫書內載明師資專業背景簡歷。 2.團體申請者請附「換發過有效」之團體立案或登記證書影本。
    文化 生活 紀錄 表 格 個人申請:表格1、2、3、4、5、7、8、13。 團體申請:表格1、2、3、4、6、7、8、13。
    附 件 1.計畫書:計畫書須填寫之內容請參考本須知頁57,另須於計畫書內 容載明目前已執行之進度內容、成果分享方式(紀錄呈現形式及數 量、對外分享的方式等)。 2.戶籍不在本市者須提出以本市為主題創作之相關證明文件。 3.團體申請者請附「換發過有效」之立案或登記證書影本。
    其他 表 格 個人申請:表格1、2、3、4、5、7、8、13、16。 團體申請:表格1、2、3、4、6、7、8、13、16。
    附 件 1.計畫書:計畫書須填寫之內容請參考本須知頁57。 2.如為申請出版者請另附發行計畫、出版品規格、申請計畫之至少 2 分之 1以上內容。 3.如為申請創作者請另附公開發表計畫。 4.如為申請兩岸 /國際文化交流者,申請者限設籍本市或本市立案者 ,且須為交流對應單位於邀請函上邀請之對象,並請附上邀訪單位 之邀請文件及所提供之條件。
  • 十九、本申請須知自公布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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