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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8-3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6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4)北市社婦幼字第104389117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1點;並自104年1月1日起生效
  • 壹、目的: 一、為便利家長或其他兒童照顧者共享社區托育資源,輔導本市幼托機構及民間團體辦 理「育兒友善園」之活動及服務,補助添購、充實辦理長期性、定期性活動所需之 設施設備,以提升兒童照顧品質。 二、為提供優質托育服務及促進多元教保發展,鼓勵開辦、新設托嬰中心,且充實改善 本市立案托嬰中心之設施設備。 三、為鼓勵本市社區保母系統提供優質托育服務及托育環境,促進幼兒之正常發展,充 實改善社區保母系統設施設備,以提供幼兒優良托育品質環境。
  • 貳、依據: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私 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 參、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 肆、實施期間: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至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三十日止
  • 伍、補助對象、項目及金額: 一、育兒友善園充實設施設備費: (一)補助對象:一百零四年經本局核定公告為育兒友善園。 (二)補助範圍及項目:辦理長期性、定期性活動所需非消耗性之教具及教保設備 、圖書資料設備(符合服務年齡層之兒童閱讀,不補助參考書籍、習作、評 量及預購性質書籍)、衛生及防疫設備、遊戲設備、幼兒桌椅、教保設備收 納櫃、行政設備、節能或保健衛生設備、工作教學設備、修繕費用及經本局 核定之項目。(註一) (三)補助金額:每單位全年最高補助三十萬元。 二、托嬰中心充實設施設備費: (一)一般性補助:本市立案私立托嬰中心(須為機構主體) 1.補助要件: (1)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日前經核准立案並正常收托。 (2)一百零四年核備之收費與一百零三年相同,無調漲情形。 (3)一百零三及一百零四年未查獲重大違規(未依規定通報腸病毒病例、 超收或收托年齡與核准不符、師生比不符、聘有未核備人員、未依原核 准範圍使用或其他經本局認定違規事宜且於申請期間未完成改善)。 (4)非最近一次機構評鑑列為丙、丁等且經輔導未通過者。 2.補助範圍及項目: (1)優先補助消防及安全設備(如:出口指示燈、逃生方向燈、信號裝置主 機、火警受信總機、火警標示燈、偵煙探測器、瓦斯偵測器、揚聲器、 火災廣播主機、防火門 ...等), (2)本年度已申請補助消防及安全設備或足資證明消防及安全設備充足者, 始得申請其他項目,如嬰幼童所需之一般、照顧及教學等設施設備,包 括行政設備、節能或防疫設施設備、保健衛生設備、圖書資料及教保設 備、遊戲設備與工作教學設備(註 1)。另經本局二年內補助購買項目 不得重覆申請。 3.補助金額:每機構全年最高補助五萬元。 (二)評鑑獎勵補助:取得一百零四年度托嬰中心評鑑等第為甲等以上者,除可申 請一般性補助外,本局另獎勵補助二至三萬元。 1.補助範圍及項目:嬰幼兒所需之一般、照顧及教學等設施設備,包括建築 及附屬設備、行政設備、節能或防疫設施設備、保健衛生設備、消防及安 全設備、圖書資料及教保設備、遊戲設備與工作教學設備(註一)。 2.補助金額:評鑑等第為優等補助三萬元;甲等補助二萬元;乙等以下不予 補助。 三、社區保母系統充實設施設備費: (一)補助對象:經本局簽約承辦之社區保母系統。 (二)補助範圍及項目:各類教保、兒童圖書及教具、教材、遊戲器材、教保器材 收納櫃、齒模、沐浴娃娃、急救娃娃等托育資源設備、辦理育兒指導相關訓 練所需教保圖書及教具、招牌、防疫設備、訪視設備、行政設備及其他經本 局核定之項目(註一)。 (三)補助金額:每一行政區每年最高補助二十萬元整。 (註 1):大型電器請優先採購環保節能標章認證之產品。
  • 陸、申請及核銷期限:(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一、育兒友善園充實設施設備費:於申請育兒友善園計畫時一併提出申請文件,申請項 目經本局核定後,於三個月內請款核銷,最遲不得逾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二、托嬰中心充實設施設備費: (一)一般性補助:自一百零四年六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止受理申請,經本局核定 後於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五日至八月十五日請款核銷。 (二)評鑑獎勵補助: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止受理申請,經本局核 定後於一百零四年十月十五日至十一月十五日請款核銷。 三、社區保母系統充實設施設備費: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至三月三十日止受理申請, 經本局核定後於一百零四年五月三十日前請款核銷。
  • 柒、申請、核銷方式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應備文件 (一)請依規定期限以郵局掛號郵寄(郵寄地址:一一零四九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 五段十五號五樓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如採親送者, 請於上班時間內送至本局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 (二)申請托嬰中心設施設備單位,申請應檢附下列資料(並請備一式三份),待 本局核定後再採購設施設備,並請於期限內檢具相關文件向本局辦理核銷。 1.申請公文。 2.補助育兒友善園、托嬰中心及社區保母系統改善充實設施設備計畫申請書 。(如附件二) 3.設施設備購置項目明細表。(如附件四) 4.廠商所開立之估價單。 (三)申請育兒友善園充實設施設備費者,請先於辦理育兒友善園計畫之申請文件 另檢附設施設備購置項目明細表(如附件四)及估價單,並詳列欲添購之設 施設備用途說明、品項、數量及單價,以利本局審核,審核結果於育兒友善 園計畫核定函內一併註明。 (四)申請社區保母系統充實設施設備費者,申請應檢附下列資料(並請備一式三 份),待本局核定後再採購設施設備,並請於期限內檢具相關文件向本局辦 理核銷。 1.申請公文。 2.補助育兒友善園、托嬰中心及社區保母系統改善充實設施設備計畫申請書 。(如附件二) 3.設施設備購置項目明細表。(如附件四) 4.廠商所開立之估價單。 (五)廠商所開立之估價單,一萬元以下之設備請檢附一家廠商開立之估價單;一 萬元以上之設備請檢附二家不同廠商開立之估價單,並應清楚載明數量單位 (如一台、一個)、內容、廠牌、規格、型號(如為外文或代碼須加註中文 )等,如有非A4大小之估價單,請黏妥於A4紙張上,以避免遺失。 二、核銷應備文件 (一)核銷時請依附件一至附件七之申請書表範本檢附相關文件,各 1式三份(正 本一份、影本二份,依下列順序排列)送本局辦理審核撥款程序: 1.核銷請款公文一份。 2.申請書。 3.領據。 4.購置項目明細表。 5.補助款之原始憑證: (1)請檢附申請當年度之收據或統一發票收執聯「正本」(三聯式發票請將 收執聯與扣抵聯一併檢附),逐一黏貼於黏貼憑證用 紙,逐級核章並 裝訂成冊。 (2)三聯式發票上必須填妥「買受人」、「買受人統一編號」、「總計新臺 幣中文大寫金額」,且不得塗改,若有錯誤時須請廠商重新開立。其他 資料有誤或修正時,需於修改處,蓋上廠商負責人印章。(買受人應填 與立案證書相符之機構名稱)。發票請使用明確之數量單位(如一台、 一個)。如為代碼或外文者,必須加註中文名稱。金額、數量如有塗改 ,需請廠商於修改處,蓋上廠商負責人印章。 (3)憑證上如廠商未載明品名、數量及單價或檢附項目明細表,請機構承辦 人於憑證上加註,並押章證明。 (4)本補助所購置之設施設備均須列為機構財產,並檢附財產增加單。 (5)若發票金額超過核定補助金額,請於憑證備註自籌款額。 (6)務請自行影印一份留存,俾利申報當年度所得稅之用。 6.補助設備之照片,大型硬體設備須可辨識為機構現址使用,另補助設備應 實際貼黏或標示「一百零四年度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獎助」字樣及「公益彩 券統一識別標誌」於物品上,補助字樣及標誌可至本局網站(http://www .dosw.taipei.gov.tw/)下載,路徑為首頁 /嬰幼兒照顧服務 /兒童托育 方案補助及訓練公告 /一百零四年度補助育兒友善園、托嬰中心及社區保 母系統改善充實設施設備計畫 /項下。請勿於拍攝相片後以電腦加工方式 標示;申請改善設施設備費須同時附上工程施工前後之照片(照片應依憑 證順序黏貼於A4紙張並加註名稱及數量)。 7.申請補助單位存摺封面影本。 8.如當年度有向本府其他機關申請設施設備補助,請另檢附相關補助明細資 料,供本局查驗。 9.有關受補助經費,如涉及採購事項,應受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捌、審核: 一、申請單位請依本局核定之項目及數量購買設施設備,並於期限內送件核銷本項補助 。申請單位如有特殊情形需變更原核定辦理一百零四年育兒友善園方案項目者,應 於活動辦理十日前先陳報本局辦理計畫變更,變更計畫內請敘明所需之設施設備項 目;若未經事先核報逕自購買之設施設備,本局得不予補助。 二、申請單位於一百零三年及一百零四年如經查獲重大教保服務、衛生保健、消防安全 及公共安全違規事件,本局得視違規情事保留本補助之准駁權。 三、本局將視送件順序及文件完整性依序審查,惟本項補助計畫預算用罄即停止受理申 請。送件先後順序以郵戳為憑,如無郵戳或郵戳模糊難辨者,以本局收文章戳日期 為準。同一日內以本局收文序號定之。 四、審查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如有實地查核之必要,本局將派員至現場勘查。如所購物 品之價格不合理,本局有權要求申請單位提出廠商、通路商或原廠之書面說明。 五、本局審查後如認所附文件不足,將通知限期補正,如逾期仍無法補正,將退還所送 申請文件。 六、申請單位填寫之申請書、領據等文件,與本局審查後同意補助內容有異,本局得通 知申請單位後逕行修改,並據以撥款。
  • 玖、申請單位責任與義務: 一、本補助所購置之設施設備應於申請單位之立案地址內使用、妥善保管,不得移至其 他地點使用。另申請單位應製作財產目錄(含項目名稱、單價、數量、規格型號、 使用年限等),供日後查核。 二、本局得派員查核補助物品使用情形,申請單位應配合訪查。倘物品有送修等情形, 應於物品攜出機構前取得完整之送修憑據以供查核。 三、補助之設施設備如有損壞,報廢前請拍照存證並發函陳報本局備查。 四、如補助物品遺失或損壞經本局查獲並未陳報者,應照價補足該品項;若將補助之設 施設備移至受補助單位現址以外之處所使用,或以浮報金額、虛報規格、偽造憑證 、未實際購買等虛偽欺騙之手段領取本補助款者,除應繳回全額補助款外,五年內 不得再申請本補助。另本局得依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公文 書罪)及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公務員之告發義務)移送法院,由司法機關 提起公訴。 五、申請單位經本局核定撥付補助款後,於計畫年度內辦理停業、暫時停業或經本局廢 止設立許可,申請單位須將該年度本局補助購置之設施設備配合本局規劃移至本市 公辦民營托嬰中心、親子館或育兒友善園使用。
  • 拾、經費來源: 所需經費由本局一百零四年度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支應,計畫期間若經費使用完竣即 停止受理申請。
  • 拾壹、本計畫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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