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辦理依據: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104年施政計畫辦理。
- 二、辦理目的:為充實臺北市原住民弱勢家庭資訊設備,提升其資訊運用能力,以降低其數 位落差。
- 三、辦理單位: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 四、實施期間:自公告日起至 104年11月30日止。
- 五、申請資格: (一)申請人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一年以上。 2.具原住民身分且滿二十歲。 (二)單親獨立撫育未成年之原住民子女之家庭,得由非原住民身分之法定監護人申請 。
- 六、審核標準: (一)未領取本會 101年至 103年及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單位電腦補助之家庭。 (二)一戶(包含同址分戶)僅限申請乙次。 (三)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包括:申請人、配偶、同一戶籍之直系血親、認列綜合所得 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四)申請人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本市平均每人每月消費 支出百分之 80%者(該消費支出係依據行政院主計處公布本市最近一年平均每人 每月消費支出之80%計算)。 (五)有關「家庭總收入計算」及「工作能力認定」依社會救助法相關規定辦理。
- 七、補助金額: 依實際購置之金額覆實補助,惟不超過下列金額: (一)低收入戶家庭:最高補助新臺幣15,000元整。 (二)其他符合資格者:最高補助新臺幣10,000元整。
- 八、申請程序及檢附證件: (一)申請人應檢附所購買設備之統一發票須為合法廠商開立,備齊相關證明文件,並 填妥申請書及印領清單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原住民服務櫃台辦理。 (二)檢附證件: 1.最近一個月內全戶戶籍資料,由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線上系統查調,如申請人家 庭成員非設籍本市則需由申請人自行檢附。 2.合法廠商開立之統一發票收執聯正本,詳列商品明細及購買金額明細,依 103 年11月30日以後開立之統一發票均可申請。 3.申請人金融帳簿封面影本。 4.全戶最近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另軍人需附薪資證明,若有扶養 其他親屬,請檢附扶養親屬證明文件)。 5.具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經社會局核發)身份者,需檢附低收入戶卡或中低 收入戶卡影本(免附所得資料清單)。 (三)補助項目: 電腦及其相關設備(包含筆記型電腦 /平板電腦 /主機 /電腦螢幕 /電腦軟體 / 電腦硬體 /所購買之明細項目所列之電腦週邊產品)。
- 九、注意事項: (一)本計畫之實施,本會得定時派員進行查核,受補助之申請人不得拒絕。 (二)申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ㄧ者,申請人未實際居住本市: 1.經派員訪視發現居住之房屋內無合理分配之個人居住空間及供申請人個人生活 所需之物品。 2.經派員訪視發現申請人所稱居住之房屋破損不堪居住或已拆除無法供居住。 3.派員查訪三次以上未遇申請人。 4.申請人之戶籍設於戶政事務所,但未提供實際居住本市之相關證明者,視為未 實際居住本市。 5.申請人所提供資料不足以證明實際居住本市。 (三)申請人如違反所定資格條件者,應主動告知當地區公所,並繳還補助金額。如發 現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追繳其溢領金額。經通知限期繳回,逾期不 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1.申請人未提供完整申請資料或資料虛偽不實。 2.申請資格喪失者。 3.未實際居住本市者。
- 十、預期效益: (一)減輕原住民家戶購置資訊設備所需經濟負擔。 (二)普及並充實原住民資訊設備,激發原住民資訊運用動機。 (三)推動原住民家戶數位學習,以擴充其吸收資訊之管道。
- 十一、經費來源:本計畫總經費計新臺幣 170萬元整,由本市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支應。
- 十二、本項補助措施依照受理先後順序審核補助,至本計畫經費用罄,並公告不再受理。
- 十三、本計畫奉核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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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9-05-3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7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104)北市原社福字第104306355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3點;並溯自104年1月9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