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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9-05-3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104)北市原社福字第104311032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2點;並自105年1月1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104年度原住民裝置假牙補助計畫;新名稱: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原住民裝置假牙補助計畫)
  • 一、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六條辦理。
  • 二、目的:為使臺北市原住民牙齒恢復咀嚼功能、發音及顏面外形完整,特辦理裝置假牙補 助,以確保健康機能,進而使生活更有尊嚴。
  • 三、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以下稱本會)、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以下 稱聯合醫院)。
  • 四、實施期間:本計畫自 105年 1月 1日起至 105年11月30日止或於實施期間預算額度用罄 時即終止,由聯合醫院及本會公告,後續申請者請至聯合醫院及各區公所登記候補事宜 。
  • 五、補助對象: (一)設籍並實際居住臺北市年滿55歲以上原住民,且經「醫師評估有嚴重影響咀嚼功 能需製作假牙贗復者」。 (二)臺北市60歲以上低收入戶或65歲以上中低收入戶向社會局申請。 前項補助對象,如符合資格者,本會將通知各區公所協助後續追蹤事宜。
  • 六、補助內容: (一)補助方式: 1.申請人至本市聯合醫院及各院區之社會工作課辦理。 2.申請人自行至本市合法立案之醫療院所辦理。 (二)補助項目及金額:
    項目 補助標準 裝置假牙/類別 補助金額
    1 全口活動假牙 上、下顎全排假 牙 4萬5,000元
    2 上顎半口活動假 牙 上顎全排假牙 2萬2,500元
    3 下顎半口活動假 牙 假牙 下顎全排假牙 2萬2,500元
    4 上顎半口活動假 牙併下顎部分活 動假牙 上顎全排假牙併 下顎部分活動假 牙 4萬5,000元
    5 下顎半口活動假 牙併上顎部分活 動假牙 下顎全排假牙併 上顎部分活動假 牙 4萬5,000元
    6 上、下顎部分活 動假牙 上、下顎部分活 動假牙 4萬5,000元
    7 上顎部分活動假 牙 上顎部分活動假 牙 2萬2,500元
    8 下顎部分活動假 牙 下顎部分活動假 牙 2萬2,500元
    固定假牙 牙位 5-5開放施 作瓷牙,其餘牙 位仍維持補助金 屬冠。 *上限6顆 金屬冠 5,500元/單顆 釘柱:2,000 元/單顆
    瓷牙 7,500元/單顆
    (三)服務對象之活動假牙同一顎已取得相同補助項目者, 3年內不予重複補助;固定 假牙每人每年限申請上限 6顆,同一齒 5年內不予重複補助。 (四)製作活動假牙者若需再製作固定假牙,僅能製作牙冠,不能製作懸臂式牙橋(Ca ntilever Bridge )。 (五)補助金額每人每年最高上限 4萬 5千元整。 (六)活動假牙維修補助樣態及基準
    補助項目 補助態樣 補助金額 每年最高補助金額
    1 假牙破裂維修費/單顎 1,000元 6,000元
    2 假牙添加費/單顆 1,000元
    3 假牙線勾/個 1,000元
    4 假牙硬式襯底/座 3,000元
    ※已接受補助裝置假牙者於一年保固期內不得申請維修費用。
  • 七、申請流程圖(如附件一、附件二)。
  • 八、檢附證件: (一)符合本計畫三、補助對象資格之原住民:應提出註記有原住民身份之戶籍資料, 供聯合醫院審查。 (二)假牙診治計畫裝設完成,聯合醫院應於 105年11月30日前檢具申請資料清冊,隨 附診斷證明影本、證明資料及粘貼憑證收據向本會辦理核銷。 (三)自行申請者,請詳閱附件二申請流程圖,並備齊附件三、四及相關應備文件送至 本會辦理申請,如申請表件填列不明、文件未檢齊,本會得限期請申請人或醫療 院所補正或提供,屆期未補正或提供者,退回其申請案。 (四)自行申請者收到本會同意補助函,應於 1個月內進行治療,待治療完成後 7日內 ,應備齊申請表、本會核定函影本、正本收據及印領清單等資料送至本會辦理核 撥,如未於 1個月內進行治療或治療完後未於 7日內將資料送至本會、申請表件 填列不明、文件未檢齊等,本會得限期請申請人或醫療院所補正或提供,屆期未 補正、提供或進行者,應撤銷其資格,不予補助。
  • 九、申請人及聯合醫院有義務提供本項補助審核所需相關資料,以供正確審核。
  • 十、本會得隨時抽查假牙申請人、聯合醫院,申請人、醫院以詐欺、虛偽之證明、報告及其 他不正當行為而領有本補助者,應予以停發並追回溢領款項,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 辦理。
  • 十一、經費來源:本會 105年度預算原住民社會福利業務 -獎補助及損失項下編列新臺幣1, 525,000 元撥入本市立聯合醫院支應。
  • 十二、本計畫簽奉 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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