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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6-301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01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老字第105301096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2點;並自105年1月27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4年度補助辦理老人活動據點方案實施計畫;新名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補助辦理老人活動據點方案實施計畫)
  • 壹、依據: 一、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七條。 二、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
  • 貳、目的: 一、透過經費補助相關團體之方式,開拓社區老人活動據點。 二、滿足高齡人口日增後之需求,鼓勵健康及亞健康長者使用據點服務,增進長者之社 會參與機會。
  • 參、補助對象及條件: 一、依法登記或立案之非營利性法人、機構、學校或團體,行政組織及財務健全,且申 請補助項目與該單位設立宗旨相符者。 二、所提供之場地需有安全、衛生、通風採光良好之環境,消防安全事項應符合消防法 及其有關法令規定,且該場地所提供之相關活動無違反公序良俗之虞。
  • 肆、補助項目: 一、活動據點 1.0: (一)辦理內容:辦理長者健康促進、文康休閒活動。 (二)補助條件: 1.場地規定:可提供非違建合法房屋之室內樓地板面積至少三十五平方公尺 (約十坪)之場地空間(限地上樓層),約可容納十五至二十位以上長者 活動。 2.開放時段:每週至少開放三個時段(每時段至少二小時)辦理長者健康促 進或文康休閒活動,由專人帶領活動時段須達總開放時段二分之一以上。 (三)補助項目: 1.設備費。 2.場地使用費。 3.書報雜誌文宣費。 4.茶水費。 5.課程及講座講師鐘點費: (1)課程招生人數:一般課程每班招生人數達六十歲以上長者十五人方可開 班(電腦班十人)。 (2)課程辦理週數:需每週至少辦理一次,並持續開課達十二週以上,每班 每次以二小時為原則。 (3)課程及講座講師應以符合下列資格為原則: a.現(曾)任國內外大專院校之老師。 b.相關機構推薦之專業人才。 c.對專門技能具有優良之素養與研究,曾開班授課或為相關社團之會員 ,或持有相關檢定資格或學經歷證明文件者。 二、活動據點 2.0-3.0: (一)辦理內容:辦理長者健康促進、文康休閒活動,並每週提供老人共餐服務一 次以上。 (二)補助條件: 1.場地規定:同活動據點1.0。 2.開放時段:每週至少開放四個時段(每時段至少三小時)辦理長者健康促 進或文康休閒活動,由專人帶領活動時段須達總開放時段二分之一以上。 (三)補助項目: 1.設備費。 2.場地使用費。 3.課程及講座講師鐘點費:同活動據點1.0。 4.業務費。 5.志工費。 6.食材費。 7.人事費 (1)兼職行政助理員: A.資格:領有志願服務手冊並參與當年度據點相關之教育訓練至少八小 時據點教育訓練。 B.工作內容:協助據點辦理行政作業、評鑑及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 簡稱本局)政策推動事項,每週辦理共餐至少二次。 (2)兼職餐飲規劃員: A.資格:持有營養師執照或丙級廚師執照(丙級中西餐技術士),或領 有志願服務手冊並參與當年度餐飲服務或據點相關之教育訓練至少八 小時者。 B.工作內容:建立服務流程、餐食規劃、志工督導及本局政策推動事項 ,每週辦理共餐至少二次。 (四)已辦理教育局樂齡學堂計畫者,僅可申請食材費、志工費。 三、田園城市補助 1.補助對象:經本局核定之老人活動據點。 2.補助主題:園藝課程、社區據點菜園、據點綠化總體營造等,本提案須提報服務 成果,實際服務效益未達所提計畫預期服務效益,本局得依比例核銷補助經費。 3.同一單位每年限申請一案,至多補助十萬元。 四、創新提案補助 1.補助對象:經本局核定之老人活動據點。 2.補助主題:長青力開發、社區協力陪伴、家庭支持互動、祖孫代間活動、空間規 劃及形象經營、長者體適能、長者生命回顧、提高社區男性長者參與據點意願等 創新提案。 3.同一單位每年限申請一案,至多補助十萬元。 五、本計畫之補助細項及其金額由本局每年公告之。
  • 伍、申請方式及執行期間: 一、申請時間: (一)第一階段申請時間為當年二月十五日前,第二階段申請時間為當年五月一日 至當年五月十五日,但補助金額十萬以下者不在此限,於執行前一個月提出 申請,採隨到隨審制。 (二)創新提案及田園城市補助:請於執行前二個月提出申請,申請截止時間為當 年九月三十日,申請單位需於當年十二月十二日前執行完畢。 二、案件於收件截止日後辦理審查作業,計畫補助之起始時間追溯至申請月。 三、本申請補助計畫執行期間不得超過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陸、申請應備文件: 一、活動據點 1.0: (一)申請表。 (二)計畫書、補助班級課程表、補助講座主題規劃表,需附講師學經歷等資料。 (三)經費概算書。 (四)申請經費切結書。 (五)房屋租賃契約、房屋所有權狀或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等可資證明申請單位為 合法使用該場所及坪數證明之文件。 (六)法人登記證書、團體立案證書影本。 (七)團體或機構章程影本及理(董)監事名冊。 (八)申請單位之自籌款證明。 (九)最近一年年度預決算經主管機關審核備查函影本。 (十)場地照片至少八張。 二、活動據點 2.0-3.0: (一)活動據點 1.0之所有應備文件。 (二)老人共餐名冊。 (三)申請兼職人事費者,需附兼職人事簡歷及服務時數規劃表。 三、田園城市及創新提案補助: (一)申請表。 (二)計畫書。 (三)經費概算書。 (四)法人登記證書、團體立案證書影本。 (五)團體或機構章程影本及理(董)監事名冊。 四、申請文件不齊全者,申請單位應於接獲通知免備文五日內補齊,補正不全或逾期者 不予受理。
  • 柒、審查作業:依「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辦理。
  • 捌、計畫執行及財務處理: 一、依審核通過計畫執行,事後檢據核銷撥款,若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執行者,應事前 函報本局重新核辦。 二、各單位接受補助款後,應專款專用,不得抵用或移用,經核准之申請補助案,未依 計畫執行者,本局得廢止全部或一部之核定,但因不可抗力因素或情形特殊者,不 在此限。 三、核銷時間及相關注意事項: (一)設備費應於核定後二個月內檢據核銷,其餘補助項目應於當年十二月十二日 前送件核銷。 (二)經本局核定之案件,不得向其他機關重複申請經費補助,如有重複申請、隱 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 (三)受補助經費報結時,應依本局老人活動據點方案核銷注意事項檢具相關資料 ,並依本局會計程序相關規定辦理。
  • 玖、督導與考核: 一、受補助單位之會計作業由本局督導其參照政府採購法及政府會計作業有關規定確實 辦理,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二、本局得派員或委託會計師查核補助經費收支帳目等相關資料及實際辦理活動情形。 三、申請單位若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時,應列名全部經費內容,及向 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 收回已撥付款項。 四、接受補助單位,若未依原核定計畫執行,本局得酌予廢止一部或全部之核定,並要 求受補助單位將補助款繳回,遭廢止核定之單位自廢止日起三年內不得再次提出本 方案之申請。接受補助單位得於文到次日起三十日內,書寫訴願書,以正本向本局 遞送,並將副本抄送本府法務局,未依限申覆或申覆未獲同意者,即應依本局處分 辦理。 五、受補助經費之衍生收入,例如向長者收取費用之用途,申請單位應敘明處理方式。 六、已由本局補助設備之據點,營運未滿三年有停辦情形者,將與自籌金額相當之設施 設備得繼續留用原受補助單位外,其餘設施設備應交由本局統籌運用。
  • 拾、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市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老人社會參與方案項下支應,用罄不再受 理。
  • 拾壹、本計畫所需各項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 拾貳、本計畫未盡事宜,依「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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