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計畫目的:為輔助本市原住民租用住宅減緩經濟負擔,綜合考量都會區原住民特性及生 存發展,以租金補貼方式,解決居住問題,以改善生活品質,提升都市競爭力。
- 二、計畫依據: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以下稱本會)施政計畫辦理。
- 三、實施期間: (一)補貼期間:每年 1月至12月。 (二)申請受理期間: 1.第一次申請自每年 4月 1日至 4月30日止。 2.第二次申請自每年 8月 1日至 8月31日止。
- 四、申請人及補助條件: (一)申請人 1.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 4個月以上之原住民。 2.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 4個月以上,單親獨立撫育未成年或25歲以下大學院校 非在職班、進修班、學分班、空大等同戶籍內之原住民子女者。 (二)資格條件 1.家庭總收入低於新臺幣 134萬元以內者,且家庭每月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 ,每人每月未超過當年度本市最低生活標準之三點五倍( 108年度 5萬 8,030 元)、每人動產限額15萬元。 2.戶籍內成員於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內無自有住宅,且未借住公有住宅、公 有宿舍(含 BOT案)或本市平價住宅。 (三)補助住宅條件: 1.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築物登記資料,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主要用途登記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公寓」或「 宿舍」字樣。 (2)主要用途均為空白,得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所載按住家用稅率 . 課徵房屋稅,認定該建築物住宅使用。 (3)非位於工業區或丁種建築用地之建物,其主要用途登記為「商業用」、「辦 公室」、「一般事務所」、「工商服務業」、「店舖」或「零售業」,得依 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所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認定該建築物住 宅使用。 (4)不符合前三目規定,須提出合法房屋證明,或經本會協助認定為實施建築管 理前已建造完成之建築物。 2.有承租事實且非承租違章建築者。 3.同一住宅僅核發一戶租金補貼。 4.申請人係租賃契約之承租人或具原住民身份之配偶。 5.租賃契約之承租人不得與出租人或租賃房屋所有權人具有直系親屬關係(直系 親屬包括直系血親與直系姻親)。 6.申請人之租賃住宅已達基本居住水準。
- 五、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範圍認定標準: (一)全家人口範圍應包括:全家人口係指申請人、配偶、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 系血親、申請人或其配偶之同一戶籍共同生活之旁系血親及互負扶養義務之親屬 。 (二)前項人口範圍有下列情形者,不計全家人口: 1.尚未設有戶籍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2.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特定境遇單親家庭直系血親尊親屬。 3.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4.未與單親家庭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無扶養事實,且未行使、負擔其對未成年 子女權利義務之父或母。 5.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6.在學領有公費。 7.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8.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9.因其他情形特殊,未履行扶養義務,致申請人生活困難者,須經本會原住民服 務員訪視評估後並以申請人最佳利益考量,認定以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為宜。
- 六、補貼標準及期間: (一)補貼標準: 1.每戶每月補貼新臺幣 4,000元。 2.具低收入戶資格者或扶養未成年子女之單親家庭者每戶每月補貼新臺幣 4,500 元。 3.契約租金未達補貼標準者依契約實際金額補貼。 (二)補貼期間: 經區公所審查符合補貼資格者,依實際承租之月份予以補助。
- 七、申請應檢附文件: (一)申請表及切結書(附件一、二)。 (二)戶口名簿影本(須註記原住民身分)一份;申請人與配偶非同戶者應同時檢具非 同戶配偶之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三)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承租人應同申請人或具原住民身份之配偶)。 (四)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築物登記資料。 (五)申請人郵局或銀行存摺封面影本。 (六)財稅證明資料(申請人已備妥臺北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證明者免附所得清單)。 (七)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學生證、其他收入證明、優惠利率存款證明、失蹤報案單、 在監服刑證明、合法房屋證明等)。 (八)租賃之住宅基本居住水準切結書。
- 八、申請、審核及撥款程序: (一)申請人應於承租後備齊應檢附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 (二)審核採兩階段審查,區公所受理案件後應依檢附文件逐一審查,並將受補貼清冊 、申請表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送本會,由本會審查後分期撥款、函知審查結果。 申請案件經審查不合規定者,應敘明理由駁回申請,其得補正者,以書面通知限 期補正,補正次數以一次為限,補正期間以三十日為限。 (三)補貼款項分二期撥付,本會依據承租人承租期間及各區函報清冊覈實撥款。第一 期補貼款於 8月31日前、第二期補貼款於12月31日前匯入申請人指定帳戶。 (四)本會所管東湖CE基地國宅承租戶申請本補貼,且符合補貼資格者,若申請人(承 租人)之租金未按月(20日前)繳納者,其補貼款扣抵所欠應繳付租金(含管理 維護費,另有逾期違約金,仍應按逾期月數加收違約金)後,若有餘額,再匯入 指定帳戶並函知申請人。 (五)溢領租屋補貼未繳清者,本會應扣抵溢領後已核准之本會租屋補貼至繳清為止。
- 九、注意事項: (一)契約承租起始日及契約到期日當月之補貼金額計算方式: 起始日:在該月15日(含)以前者,該月之補貼以全月計;在16日以後者,以半 個月計。契約到期日:在該月15日(含)以前者,該月之補貼金額以半月計,在 16日以後者以全月計。 (二)申請人如因原租約到期、中斷或租賃地址有變更,應於異動事項發生後一個月內 (異動事項發生於12月份者,應於12月20日前)檢附新租賃契約至受理申請之區 公所,本會不另行通知,逾期未補正者,視同放棄且喪失異動事項後補貼資格。 (三)申請人如違反所定資格條件或終止租屋事實者,應告知當地區公所,並自終止之 日起本會停止補貼,溢領者應繳還已領取之租屋補貼金額。經核准補貼之申請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貼之全部或一部,並追回已撥付 之全部或一部補貼款。經通知限期繳回,逾期不繳回者,依法強制執行: 1.家庭成員於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內自有住宅。 2.租賃契約無效或經解除、終止者。 3.申報資料有虛偽或不實情事。 4.租賃契約承租人與出租人或租賃房屋所有權人具直系親屬關係。 5.戶籍地或租屋地遷出本市。 (四)本會得派員查核實際居住狀況,申請人不可拒絕。 依前項第四款規定應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補貼款者,本會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 十七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辦理。
- 十、本計畫未規定之事項,應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 注意事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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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9-04-3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8 年 07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北市原社福字第1083005813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0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