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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6-3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6 年 01 月 05 日
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老字第105492294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2點;並自106年1月17日生效
  • 壹、依據 一、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推展社會福利補助作業要點及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當 年度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 二、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
  • 貳、目的 一、由社區提供在地服務,結合相關福利資源,提供關懷訪視、電話問安諮詢及轉介服 務、餐飲服務、健康促進等多元服務,建立連續性之照顧體系。 二、透過補助民間團體,由下而上的市民參與,自主形成守護長者的安全社區,維護長 者生活安全及身心健康,進而提昇其生活品質。
  • 參、一般性補助 一、補助對象: (一)立案之社會團體(含社區發展協會)。 (二)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宗教組織、文教等基金會,其捐助章程中明定辦理社會 福利事項者。 (三)其他立案之團體如社區宗教組織、文史團體、農漁會等非營利組織。 (四)本市里辦公處。 二、補助要件:應提供下列三種以上服務項目。 (一)關懷訪視:志工定期至服務區域之長者家中進行訪視,關心其生活近況。 (二)電話問安、諮詢及轉介服務:志工定期打電話給社區長者了解其生活情形, 必要時提供福利訊息或轉介等服務。 (三)餐飲服務:針對服務區域內需要餐飲之長者,提供送餐服務或定點用餐。 (四)健康促進活動:定期辦理健康促進活動,以改善其健康狀況,並透過參加活 動,使老人的生活豐富。 三、補助項目及標準:依據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推展社會福利補助作業要點及衛生 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當年度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辦理,其補 助細項及金額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每年公告之。補助項目如下: (一)設施設備費:應編列百分三十以上之自籌款。已核准補助之設備(含由衛生 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及本局補助之設備), 3年內不得再重複申請,但使用 期限在 3年以上者,需不堪使用之情況下方可申請。 (二)業務費:應編列百分二十以上之自籌款。 (三)志工相關費用:應編列百分二十以上之自籌款。 四、場地空間及開放時段: (一)場地空間:可提供非違建合法房屋之室內樓地板面積至少三十五平方公尺( 約十坪)之場地空間(限地上樓層),約可容納十五至二十位以上長者活動 ;辦理日托服務者應至少達一百平方公尺(約三十坪)。所提供之場地需有 安全、衛生、通風採光良好之環境,消防安全事項應符合消防法及其有關法 令規定,並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二)開放時段:每週至少開放三個時段(每時段至少三小時)予長者使用或辦理 健康促進相關活動。
  • 肆、政策性補助 一、補助對象:經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核定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以及由本局核定辦 理之培力型據點(培力型據點係指本局以自有經費或據點先行自籌試辦之據點)。 二、補助要件: (一)據點 3.1:每週至少開放三個時段(每時段至少三小時),辦理據點活動及 課程須達二時段,並提供以下服務。 1.電話問安。 2.關懷訪視。 3.健康促進活動。 4.共餐服務:提供至少十名六十歲以上長者,每週辦理共餐至少達一次(含 )以上,以供應午餐為原則。 (二)升級據點 4.0:每週至少開放六時段,辦理據點活動及課程須達三時段,並 提供以下服務。 1.電話問安。 2.關懷訪視。 3.健康促進活動。 4.共餐服務:提供至少十名六十歲以上長者,每週辦理共餐至少達二(含) 次以上。 (三)升級據點 5.0:每週至少開放八時段,辦理據點活動及課程須達四時段,並 提供以下服務。 1.電話問安。 2.關懷訪視。 3.健康促進活動。 4.共餐服務:提供至少十名六十歲以上長者,每週辦理共餐至少達三(含) 次以上。 5.日托服務:服務六位以上經ADLs評估量表、MMSE簡式智能量表、 CDR臨床 失智評估量表或其他臨床適用評估量表評估為輕度以上失能或失智長者。 但已聘僱外籍看護者不予計入。 三、補助項目及標準: (一)設施設備費:已核准補助之設備(含由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及本局補助 之設備),三年內不得再重複申請,但使用期限在三年以上者,需不堪使用 之情況下方可申請。 (二)業務費:為本局核定辦理之培力型據點者。但已申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 署補助經費者,補助額度酌予減少。 1.志工費:依開放時段補助,六十五歲以上長青志工加給補助。其服務內容 包括協助健康促進活動、健康量測、安全維護、陪伴引導、關懷服務、協 助備餐、餐後收拾等。 2.食材費:辦理共餐方式得以自行烹煮、訂餐或外燴方式,餐食來源可結合 各式資源。 (三)講師鐘點費: 1.每班課程招生人數六十歲以上長者達十五人。 2.課程辦理週數:需每週至少辦理一次,並持續開課達十二週以上,每班每 次以二小時為原則。 3.講師應以符合下列資格為原則: (1)現(曾)任國內外大專院校之老師。 (2)相關機構推薦之專業人才。 (3)對專門技能具有優良之素養與研究,曾開班授課或為相關社團之會員, 或持有相關檢定資格或學經歷證明文件者。 4.活動及課程至少辦理失智症相關講座一小時及一項高齡友善城市八大議題 (老人防跌、規律運動、健康飲食、心理健康促進、口腔保健、菸害防制 、社會參與、篩檢服務)。 (四)人事費: 1.補助條件: (1)單位依規定為受雇者辦理勞、健保加保及提撥勞退準備金。(非勞保局 規定之投保單位不在此限,屬此單位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2)申請人事費之人員,需參加本局不定期辦理之在職教育訓練以及行政聯 繫會議。 (3)人事費補助申請最多限一名輔導人員和一名兼職人員,或二名兼職人員 。日托照顧員最多限一名專職和一名兼職。 (4)須提報服務成果報告,實際服務效益未達所提計畫預期服務效益,本局 得依比例核銷補助經費。 2.補助項目: (1)兼職行政助理員: A.資格:參與當年度據點相關之教育訓練至少八小時。 B.工作內容:協助據點辦理行政作業、關懷服務、志工督導,以及據點 評鑑作業等協助本局推動據點業務事項,每週辦理共餐至少二次。 (2)兼職餐飲規劃員: A.資格:持有營養師執照或丙級廚師執照(丙級中西餐技術士),或參 與當年度餐飲服務或據點相關之教育訓練至少八小時。 B.工作內容:建立服務流程、餐食規劃、志工督導,以及協助本局推動 據點相關業務事項,每週辦理共餐至少二次。 (3)專職輔導人員:本局得依該員實際工作成效及教育訓練或會議參與度, 作為補助核撥之審查依據。 A.資格:大專(含大學)畢業者或曾擔任本市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專業輔 導人員達三年以上,且該員須參與當年度據點相關之教育訓練至少十 六小時。 B.工作內容: a.據點開放時段須達每週八時段,辦理據點活動及課程須達四時段, 每週工作須達四十小時(含據點開放時段)。妥善管理志工及適當 分組,召開志工會議及工作檢討會。 b.具備個案管理、個案資料建檔、針對高關懷或特殊個案提供轉介或 資源連結、主動發掘潛在社區個案。 c.每週辦理共餐至少達三次。 (4)專職(兼職)日托照顧員: A.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 a.持有丙級照顧服務員執照。 b.參與當年度九十小時(兼職三十二小時)照顧服務訓練者。 B.工作內容: a.據點開放時段須達每週八時段,辦理據點活動及課程須達四時段, 每週工作須達四十小時(含據點開放時段)。協助活動帶領、亞健 康長者安全維護、個案管理、個案資料建檔等照顧工作。 b.據點服務至少六位亞健康長者(延續性單位前三個月服務五名以上 亞健康長者,新申請單位前三個月服務三名以上亞健康長者,來函 備查則當月起即可補助)。 c.每週辦理共餐至少達三次。 d.據點服務超過六位亞健康長者即可申請兼職日托照顧員(來函備查 當月即可補助),並須於當年底服務至少十位亞健康長者。 (五)房屋租金補貼:場地須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並依各行政區實際租金行情, 以及實際使用空間、開放時段核實補助租金。 (六)志工教育訓練及觀摩:經核定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本局公辦民營及方案委 託之老人服務中心、老人日間照顧中心皆得申請。 1.補助條件:同一單位每年至多申請二案,且活動內容不得重複,另須提報 服務成果報告,實際服務效益未達所提計畫預期服務效益,本局得依比例 核銷補助經費。 2.每場活動參與單位數至少須達五單位且參與人數須達四十名以上。 (七)成果展、其他創新提案:經核定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本局公辦民營及方案 委託之老人服務中心、老人日間照顧中心皆得申請。 1.補助條件: (1)為展現各類型老人活動據點辦理成果,宣傳據點服務效益,辦理據點動 靜態成果展,呈現本市各類型老人活動據點識別意象。 (2)旅遊、聚餐、慶生、烤肉、會員大會及節慶性質活動不予補助。 (3)其他創新提案:為鼓勵據點發展特色,補助據點進行空間環境、形象經 營、創新服務等改造,期使據點提供長輩更舒適之環境,更多元之活動 ,以增加成員凝聚力並利於據點永續發展。 (4)經評估該提案符合據點設置目的,服務成果具延續性且可被據點成員所 共享,補助主題如長青力開發、社區協力陪伴、家庭支持互動、祖孫代 間活動、空間規劃及形象經營、長者生命回顧、提高社區男性長者參與 據點意願等創新提案。 (5)成果展及創新提案同一單位每年至多申請各一案,同一計畫已獲得其他 單位補助者,本局不再重複補助。 (6)成果展及創新提案須提報服務成果報告,實際服務效益未達所提計畫預 期服務效益,本局得依比例核銷補助經費。 2.據點成果展規模: (1)小型據點成果展:每場活動參與人數至少須達五十人。 (2)區域性據點成果展:結合至少五處據點(含申請單位)辦理成果展,每 場活動參與人數至少須達三百人。 (3)全市據點成果展:結合本局或至少八處據點辦理全市性據點成果展,每 場活動參與人數至少須達八百人。 (八)田園城市:經核定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本局公辦民營及方案委託之老人服 務中心、老人日間照顧中心皆得申請。 1.補助主題:園藝課程、社區據點菜園、據點綠化總體營造等,本提案須提 報服務成果,實際服務效益未達所提計畫預期服務效益,本局得依比例核 銷補助經費。 2.同一單位每年限申請一案,至多補助十萬元。 (九)本計畫政策性補助各項補助細項及金額由本局每年公告之。
  • 伍、申請程序及執行期間 一、申請時間: (一)一般性補助:依據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推展社會福利補助作業要點及相 關函釋規定辦理;經本局檢核通過之單位請於當年度二月十五日前將申請表 件送至本局,俾利本局協助後續層轉補助事宜。 (二)政策性補助:第一階段申請時間為當年度二月二十日前,第二階段申請時間 為當年度四月一日至四月十五日,第三階段申請時間為當年度六月一日至六 月十五日。社會局得視經費賸餘情形,公告第四階段申請,若本方案經費已 用罄,社會局得隨即辦理停止公告。但補助金額十萬元以下者不在此限,於 執行前一個月提出申請,採隨到隨審制(最遲請於當年度九月三十日前送件 )。 (三)志工教育訓練及觀摩、成果展、創新提案、田園城市:請於計畫執行前一個 月送達本局(最遲請於當年度九月三十日前送件)。 二、申請單位應備妥相關資料於申請時間前送(寄)達本局,申請文件不齊全者,申請 單位應於接獲通知七日內補齊,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 三、案件於收件截止日後辦理審查作業,計畫補助之起始時間追溯至送件申請月。 四、計畫之執行期間不得超過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
  • 陸、應備文件及注意事項 一、申請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 (二)依規定應編列自籌款案件,應附申請單位之自籌款證明。 (三)應檢附章程、立案證書(如申請單位為法人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免附 立案證書)、負責人當選證書影本(無負責人當選證書者,免附)及理(董 )監事名冊。 (四)房屋租賃契約、房屋所有權狀或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等可資證明申請單位為 合法使用該場所及坪數證明之文件。 (五)場地照片至少八張,拍攝需包含場所入口處、逃生出口、場地空間擺設與隔 間等;惟申請據點若為本市區民活動中心或公民會館者可免附。 二、注意事項 (一)提出文件為影本時,應於影本文件內加註並簽章切結與正本相符。 (二)申請補助時應敘明預期效益,核銷時,亦應列明實際服務效益,以作為本補 助案成果考核及效益評估之參據。 (三)申請單位以同一事由或活動向多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時,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 ,及擬向各機關申請補助項目及金額。 三、有關里辦公處申請之規定: (一)申請計畫書中所需印信及負責人印章,以里辦公處之圖記及里長印章為準。 (二)申請計畫書由區公所社會課受理及初審,再由區公所函轉本局。 (三)經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核定之補助款未能直接撥付個人,將撥至本局, 再轉撥至區公所,由區公所交付里辦公處執行;補助款採先核銷後撥款,相 關細節依經費核銷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四)申請補助經費之項目,不得與里辦公處相關補助重複,並簽立切結書,經查 獲違反前揭規定者應全數繳回補助款,並停止補助三年。 (五)里辦公處所需之業務費、志工相關費用,可向區公所提出申請依內部請購、 請款程序辦理,所需核銷表件依所屬區公所規定為核銷依據;所有憑證需由 區公所會計人員審查與核章,再送本局辦理核銷。 (六)相關自籌款經費請自行籌措。
  • 柒、審查作業:依「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辦理。
  • 捌、核銷、督導與考核 一、核銷: (一)核銷時應依「當年度臺北市辦理社區照顧關懷據點經費核銷注意事項」說明 檢具相關資料,並依本局會計程序相關規定辦理,本局並得派員查核。 (二)受補助之民間團體及個人申請支付款項時,申請單位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 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三)已核定之單位若實際效益未達預期效益百分八十,得依比例核銷核定補助金 額。 (四)設備費應於核定後二個月內檢據核銷。 (五)一般性補助業務費、志工相關費用:採二階段核銷,一月至六月相關費用核 銷請於當年度七月十五日前辦理;七月至十二月相關費用核銷請於當年度十 二月二十五日前辦理。 (六)政策性補助:採二階段核銷,一月至六月相關費用核銷請於當年度七月十五 日前辦理;七月至十二月相關費用核銷請於當年度十二月十二日前辦理。 (七)辦理據點志工教育訓練及觀摩、據點成果展及創新提案、田園城市:需於執 行完畢一個月內辦理核銷,最遲請於當年度十二月十二日前辦理。 二、督導與考核: (一)接受補助之單位須受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及本局不定期檢核考查,並配 合辦理相關事項,檢核結果及配合情形將作為隔年補助款核定之依據: 1.每月確實紀錄服務情形,並於次月五日前繳交執行成果月報表。 2.每季參與聯繫會報及據點觀摩等相關活動。 3.為加強據點對於失智症之認識,早期發現據點疑似有失智症初期症狀的長 者,據點工作人員需定期接受失智症相關教育訓練,每年亦至少二名志工 參與失智症相關教育訓練。 4.每半年評估老人身心狀況一次。 5.配合本局需求進行調查與訪談,以利未來政策規劃與推動。 (二)本案一般性補助之器材設備,應登錄財產目錄,並於器材標示「衛福部補助 」字樣;政策性補助之器材設備,應登錄財產目錄,並於適當位置貼上「財 政部公益彩券統一識別標誌」貼紙。 (三)各單位核定補助後,應專款專用,不得抵用或移用,若執行期間計畫內容有 特殊原因須調整或補助經費項目變動時,應事先敘明理由函報本局並經核准 後方可辦理。 (四)受補助經費之衍生收入,例如向長者收取費用之用途,申請單位應敘明處理 方式。 (五)受補助者執行計畫遇有經費不足情形,應自行籌措財源配合,本局不追加補 助。 (六)遇有執行內容與原申請計畫不符、補助款項未依指定用途使用、經費有虛報 或違反本計畫規定之情事者,本局得廢止受補助單位全部或一部之核定,要 求受補助單位將本局已核撥之款項繳回,遭廢止核定之單位自廢止日起三年 內本局不再受理其申請。接受補助單位得於文到次日起三十日內,書寫訴願 書,以正本向本局遞送,並將副本抄送本府法務局,未依限申覆或申覆未獲 同意者,即應依本局處分辦理。 (七)已由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或本局補助設施設備費之據點,營運未滿三年 有停辦情形者,其接受補助設施設備之經費應按未使用月份比例繳回本局, 設施設備所有權撥交受補助單位管理。
  • 玖、預期效益 一、鼓勵設置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落實預防照護普及化及社區化目標。 二、發揚社區營造及社區參與之基本精神,發展在地社區生活特色。 三、發揮長期照顧社區化之預防功能,建立社區之照顧支持系統。 四、透過在地化之社區照顧,使失能老人留在社區生活。 五、減緩家庭照顧者負擔,提供適當之喘息服務。
  • 拾、本計畫所需經費,由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及本局相關經費支應。
  • 拾壹、本計畫所需各項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 拾貳、本計畫未盡事宜,依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推展社會福利補助作業要點及衛生福利 部社會及家庭署當年度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臺北市推展社會 福利服務補助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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