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目的: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透過補助民間團體,由社區在地結合相關福利資 源,提供健康促進、問安服務、關懷訪視、餐飲服務等,建立連續性之照顧體系,自主 形成守護長者的安全社區,維護長者生活安全及身心健康,進而提升生活品質,特訂定 本計畫。
- 貳、依據: 一、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七條。 二、長期照顧服務法及其相關子法。 三、衛生福利部長照服務發展獎助作業要點。 四、長期照顧十年計畫 2.0。 五、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
- 參、補助對象: 一、立案之社會團體(含社區發展協會)。 二、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宗教組織、文教等基金會等,其捐助章程中明定辦理社會福利 事項者。 三、其他立案之團體如社區宗教組織、文史團體、農漁會等非營利組織。 四、本市里辦公處、學校。
- 肆、據點布建原則: 一、延續性據點:前一年度經核定本局據點者,可延續申請次年度計畫。 二、新申請據點:以里內無據點者為限,得新申請設置據點。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仍 得申請 : (一)該里僅有樂齡學堂。 (二)該里已有共餐據點,惟配合政策推動有重複設立據點需要。
- 伍、計畫實施期程:自當年度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陸、服務對象:年滿六十歲以上之長者。
- 柒、本計畫各類型據點得提供之服務項目如下: 一、健康促進:定期辦理健康促進課程或活動,以改善長者健康狀況,並透過參加課程 或活動,使其生活豐富。 二、餐飲服務:辦理共餐得採自行烹煮、訂餐或外燴等方式,餐食來源可結合各式資源 。 三、問安服務:定期以電話或電子通訊軟體了解長者生活情形,必要時提供福利訊息。 四、關懷訪視:定期至服務區域之長者家進行訪視關心。 五、日托服務(巷弄喘息):提供經本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評估失能等級 2(含)以上 為輕度失能長者日托服務。
- 捌、場地空間: 一、提供非違建合法且房屋之室內樓地板面積至少三十五平方公尺(約十坪、限地上樓 層)約可容納十五至二十位以上長者活動之場地空間;辦理日托服務者應至少達一 百平方公尺(約三十坪)。 二、所提供之場地需有安全、衛生、通風採光良好之環境,消防安全事項應符合消防法 及其有關法令規定,並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三、各類據點場地若有更換或變動須由本局派人場勘或由權管機關會勘評估無虞後,方 得提出申請計畫。 四、申請單位須完備場地使用程序,始得申請。
- 玖、本計畫各類型據點之補助項目、標準及經費核銷注意事項、應附文件由本局每年公告之 。
- 拾、申請程序及執行期間: 一、申請期間: (一)申請期間併同本計畫各類型據點之補助項目及標準由本局每年公告之。但補 助金額十萬元以下者,需於執行前一個月提出申請,採隨到隨審制(最遲請 於當年度九月三十日前送件)。 (二)配合政策推動申請者,得不受申請期間之限制。 二、若本計畫當年度經費已用罄,本局得隨即公告停止受理。 三、申請單位應備妥相關資料於申請期間截止前送(寄)達本局,並於銀髮族方案補助 平台(以下簡稱補助平台)提出申請,申請文件不齊全者,申請單位應於接獲通知 七日內補齊,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 四、申請單位依本局公告申請期間提送計畫,於收件截止日後辦理審查作業,補助追溯 至據點服務起始月。 五、計畫之執行期間不得超過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
- 拾壹、申請應備文件及注意事項: 一、申請應備文件:須配合於本局補助平台填報。 (一)申請表及切結書。 (二)申請計畫書。 (三)房屋租賃(借用)契約及房屋所有權狀或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等可資證明申 請單位為合法使用該場所及坪數證明之文件。 (四)章程、立案證書(如申請單位為法人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免附立案證 書)、負責人當選證書影本(無負責人當選證書者,免附)及理(董)監事 名冊。 (五)當年度有效之公共意外責任險投保證明。 (六)專戶存摺封面影本。 (七)場地照片至少八張,拍攝需包含場所入口處、逃生出口、場地空間擺設與隔 間等;惟申請據點若為本市區民活動中心或公民會館者可免附。 (八)申請專職人事費者,須附人事簡歷及照顧服務員(或社工員)資格證明。 二、注意事項: (一)申請表及切結書應以紙本用印送至本局,其餘應備文件上傳至補助平台。 (二)提出文件為影本時,應於影本文件內加註並簽章切結與正本相符。 (三)申請補助時應敘明預期效益,核銷時,亦應列明實際服務效益,以作為本補 助案成果考核及效益評估之依據。 (四)申請單位以同一事由或活動向多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時,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 ,及擬向各機關申請補助項目及金額。 三、有關里辦公處申請及辦理之規定: (一)申請表及切結書中所需印信及負責人印章,以里辦公處之圖記、里長印章及 區公所圖記、區長印章為準。 (二)申請表、切結書及申請計畫書皆需由區公所社會課受理及初審,再由區公所 函轉本局。 (三)本局撥付補助款至區公所,由區公所交付里辦公處執行;補助款採先核銷後 撥款,相關細節依經費核銷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四)申請補助經費之項目,不得與里辦公處相關補助重複,並簽立切結書,經查 獲違反前揭規定者應全數繳回補助款,並停止補助三年。 (五)里辦公處所需核銷表件依所屬區公所規定為核銷依據;所有憑證需由區公所 會計人員審查與核章,再送本局辦理核銷。
- 拾貳、審查作業:審查作業:依「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辦理審查,並得視本 局經費及申請單位執行狀況,予以核定。
- 拾參、核銷、督導、輔導與考核: 一、核銷: (一)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 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 (捐)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二)核銷期程及相關資料應依當年度本計畫經費核銷注意事項及會計程序相關規 定按季辦理,本局得派員查核。 (三)受補助之民間團體及個人申請支付款項時,申請單位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 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四)已核定之單位若實際效益未達補助標準之預期效益,本局得依比例核銷核定 補助金額。 (五)核銷應備文件須配合於本局使用刷卡機電子簽到及補助平台始得核銷。 (六)受補助單位經本局核定後,得依「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提出 預撥需求;經核准後得預撥核定總金額之半數,該筆金額所生孳息應於當年 度十二月二十四日前全數繳回。但新臺幣三百元以下之孳息,無須繳回(以 同一法人團體所使用之同一專戶計算)。 (七)延續性據點未依期程完成前一年度核銷及繳回預撥賸餘款者,不得申請當年 度預撥。 二、督導、輔導與考核: (一)接受補助之單位須受本局輔導及不定期檢核考查,並配合辦理相關事項,檢 核結果及配合情形將作為隔年補助款核定之依據: 1.每月確實紀錄服務情形,並於次月五日前至補助平台填報執行成果月報表 、成果花絮及感動故事。 2.參與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或本局據點相關會議、聯繫會報、據點 觀摩及教育訓練等相關活動,以利未來政策規劃與推動。 3.配合本局補助平台辦理登錄據點基本資料、核銷等行政作業,安裝刷卡機 。 4.本局核定補助之單位,需接受輔導考核,相關指標將另行公告,輔導結果 及改善情形將作為補助核定之依據,本局得予以調整時段或不予核定。 (二)補助之器材設備,應登錄財產目錄,並於適當位置貼上「財政部公益彩券統 一識別標誌」、「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補助」、「財產編號」等三種字樣。里 辦公處則列於區公所的物品財產目錄。 (三)各單位核定補助後,應專款專用,不得抵用或移用,若執行期間計畫內容有 特殊原因須調整或補助經費項目變動時,應事先敘明理由函報本局並經核准 後方可辦理。 (四)受補助經費之衍生收入,例如向長者收取費用之用途,申請單位應敘明處理 方式。 (五)受補助者執行計畫遇有經費不足情形,應自行籌措財源配合,本局不追加補 助。 (六)遇有執行內容與原申請計畫不符、補助款項未依指定用途使用、經費有虛報 或違反本計畫規定之情事者,本局得廢止受補助單位全部或一部之核定,要 求受補助單位將本局已核撥之款項繳回,遭廢止核定之單位自廢止日起三年 內本局不再受理其申請。接受補助單位得於文到次日起三十日內,書寫訴願 書,以正本向本局遞送,並將副本抄送本府法務局,未依限申復或申復未獲 同意者,即應依本局處分辦理。 (七)已由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或本局補助設施設備費之據點,自核定補助各 該設施設備時間起算,營運未滿三年有撤點情形者,應按未使用月份比例繳 回補助經費,設施設備所有權撥交受補助單位管理。 (八)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申請人(含法人、機構、團體或學校等)就 本補助案,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 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 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申請人非屬該法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則免填 附該表),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處罰。 (九)辦理據點之場地於服務時段內,不得有競選等相關文宣。 (十)其他應配合辦理事項於本局局網或銀髮族方案補助平台公告。
- 拾肆、預期效益: 一、鼓勵設置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落實預防照護普及化及社區化目標。 二、發揚社區營造及社區參與之基本精神,發展在地社區生活特色。 三、發揮長期照顧社區化之預防功能,建立社區之照顧支持系統。 四、透過在地化之社區照顧,使失能老人留在社區生活。 五、減緩家庭照顧者負擔,提供適當之喘息服務。
- 拾伍、本計畫所需經費,由衛生福利部及本局相關經費支應。
- 拾陸、本計畫所需各項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 拾柒、本計畫之督導、輔導與考核規定,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設置C級巷弄長照站者適用之。
- 拾捌、本計畫未盡事宜,依「長期照顧服務法及其相關子法」、「衛生福利部長照服務發展 獎助作業要點」、「長期照顧十年計畫 2.0」、「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及「臺 北市政府禁用一次性及美耐皿餐具執行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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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6-3007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補助辦理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實施計畫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9)北市社老字第1093192802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8點;並自110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