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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2-301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北市交治字第1043069400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3點;並自104年11月20日起生效
  • 一、目的: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交通局)為審查申請人依停車場法第二十條、建築物交通 影響評估準則第三條及臺北市政府九十九年八月二十日府交治字第0九九三0七四六四 0一號令,所提送之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以下簡稱交評)案件,並增進申請人對交評 審查機制之信賴,依據交通部訂頒之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審查原則第五點及第六點規定 ,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 二、審查機制: 為節省行政作業程序,臺北市之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審查機制及作業期限,係併同臺北 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案(以下簡稱都市設計審議案)、都市更新及爭議 處理審議案(以下簡稱都市更新案)、建造執照申請案及環境影響評估案之下列審查程 序,採審議委員會聯席審查或會辦審查等方式辦理: (一)都市設計審議案: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受理,由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 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查。 (二)都市更新案:臺北市都市更新處受理,由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審查 。 (三)建造執照申請案: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受理,會辦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及臺 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審查。 (四)環境影響評估案:臺北市政府環保局受理,由臺北市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 會審查。 (五)道安會報審查案:前揭案件倘涉及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規則 第三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七款第三目、第七款第六目與第八款等規定 及大眾捷運系統工程,由前揭機關受理,會辦臺北市道路交通安全督導會報審查 。
  • 三、變更設計: 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報告通過審查後辦理變更設計,致其設置停車位數或樓地板面積增 加,或停車場出入口動線變更者,申請人應依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準則第三條規定,重 行辦理評估後另提出申請審查。但符合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規則第 八條第一款免辦理變更設計項目一覽表之列表事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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