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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6-3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11 月 03 日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4)北市社老字第104456466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3點;並自105年1月1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4年度老人安養暨長期照顧機構評鑑實施計畫;新名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5年度老人安養暨長期照顧機構評鑑實施計畫)
  • 壹、依據: 一、老人福利法第 5條第 7款、第37條第 2項。 二、臺北市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以下簡稱評鑑及獎勵辦法)。 三、臺北市政府社會局違反老人福利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 貳、目的: 一、為提昇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老人安養暨長期照顧機構照護品質,加強機構環境 設施設備之管理、個案專業照顧及組織行政運作等各層面完整之建制,輔導充分發 展照護業務,激勵及協助機構提昇服務品質,以提供老人安全舒適之就養環境。 二、透過書面考評及實地業務訪視,瞭解本市老人安養暨長期照顧機構實際營運狀況, 並將評鑑結果提供民眾選擇就養機構、主管機關業務規劃之參據,以及作為機構改 進管理與服務之參考。
  • 參、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 二、委辦單位: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法令辦理。
  • 肆、實施期程:自 105年 1月至12月。
  • 伍、評鑑對象: 一、公立、公設民營暨財團法人老人安養暨長期照顧機構。 二、私立小型機構: (一)法定評鑑: 100年12月31日前完成設立許可之私立老人安養暨長期照顧機構 ,於 102年接受評鑑結果乙等以上,至 104年期間未再接受評鑑者。 (二)申請評鑑: 103年 1月 1日至 104年12月31日期間完成設立許可之私立老人 安養暨長期照顧機構,得於 105年 1月31日前申請接受評鑑,且於申請評鑑 前住民入進住率達30%以上。 (三)提前評鑑: 103及 104年度曾接受評鑑,且評鑑成績列為乙等者,得於 105 年 1月31日前申請提前評鑑。
  • 陸、評鑑資料檢視範圍: 一、公立、公設民營暨財團法人老人安養暨長期照顧機構: 102年 7月起至 105年 3月 止。 二、私立小型機構: 102年 7月起至 105年 6月止。
  • 柒、評鑑項目及內容: 一、評鑑項目,分為六項: (一)行政組織及經營管理(占評分總分之20%),分為行政制度、員工制度二個 部分。 (二)生活照顧及專業服務(占評分總分之40%),分為社工服務、醫護、復健及 緊急送醫服務、生活照顧與輔具服務、膳食服務四個部分。 (三)環境設施及安全維護(占評分總分之25%),分為環境設施、安全維護、衛 生防護三部分。 (四)權益保障(占評分總分之13%)。 (五)改進創新(占評分總分之 2%)。 (六)加分題(額外增加總分 3%)(僅私立小型機構適用)。 二、各評鑑項目所列考評指標,依是否屬法定設立標準或涉及院(住)民之生命、身體 及健康等權益之保障、達成之難易程度,分為一級必要項目、二級加強項目及一般 項目等 3類。
  • 捌、評鑑作業期程: 一、舉辦評鑑指標教育訓練、評鑑程序說明會及評鑑委員共識營。 二、進行實地考評,期程如下: (一)公立、公設民營暨財團法人機構:預計於 105年 4月辦理。 (二)私立小型機構:預計於 105年 7至 8月辦理。 三、召開評鑑委員聯合評鑑審查會,確定評鑑結果及提供相關建議。 四、受理申復及提供評鑑結果成績複查。 五、召開申復事項審查會議。 六、公告評鑑結果,並辦理獎勵及確認需再予考評之機構。 七、召開評鑑後說明會。
  • 玖、評鑑方式: 一、成立評鑑小組。 二、考評程序: (一)書面考評:受評機構依評鑑指標填報實際情形、自行評定分數及檢具相關附 件送社會局。 (二)實地考評:評鑑小組前往受評機構訪視查閱相關資料、訪談相關人員,據以 進行評鑑指標之評分。 三、評鑑成績核算及評等原則: (一)依受評鑑機構考評分數,分優等、甲等、乙等、丙等及丁等,各等級得分範 圍如下: 1.優等:評鑑總分為90分以上。 2.甲等:評鑑總分為80分以上未達90分。 3.乙等:評鑑總分為70分以上未達80分。 4.丙等:評鑑總分為60分以上未達70分。 5.丁等:評鑑總分未達60分者。 (二)機構如有發生社會局所訂違規事項情形,將依評等原則予以降等。
  • 拾、申復機制: 一、申復期程及方式:受評機構如對評鑑過程及評鑑結果有疑義之情事,應於社會局通 知評鑑結果後14日內填具申復表及檢具相關資料送至社會局,逾期不予受理;申復 相同事由以一次為限。(申復表如附件 1)。 二、辦理申復會議:社會局統一召開申復事項審查會議,同一指標項目至少需 3位評鑑 小組委員共同評定申復結果。
  • 拾壹、獎勵及輔導: 一、獎勵:依評鑑及獎勵辦法第 9條規定辦理予以獎勵,如於評鑑結果公告後至下次 評鑑前,有評鑑及獎勵辦法第10條之情形,社會局得撤銷本次評鑑結果,機構應 繳回所領取之獎勵,且應於次年重新接受評鑑。 二、輔導:依評鑑及獎勵辦法第11條,評鑑結果為丙等以下者,應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 (一)裁罰:依老人福利法第48條第 3款規定,處新臺幣 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 罰鍰。 (二)接受實地輔導,受輔導機構不得拒絕之。 (三)限期改善及接受再予考評,結果為乙等以上者始為改善完畢。另依老人福 利法第49條規定,前項改善期間不得增加收容老人,違者另處新臺幣 6萬 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再予考評結果丙等以下者, 得令其停辦 1個月以上 1年以下,並公告其名稱,停辦期限屆滿仍未改善 或令其停辦而拒不遵守者,廢止其設立許可,其屬法人者,得予解散。 (四)停止受理老人收容安置補助申請及接受獎勵委辦業務:自評鑑結果處分確 定日起暫停受理申請及停止接受政府任何獎勵、補助及委辦業務。
  • 拾貳、評鑑結果將俟評鑑申復結果通知受評機構30日後由社會局公告,若有評鑑等第變更之 情形,將再另行公告。
  • 拾參、經費來源:本計畫所需經費,由社會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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