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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6-3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9 年 01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9)北市社老字第1093012949號令修正發布全文8點;並自109年2月1日生效
  • 壹、依據: 一、老人福利法第 5條第 7款、第37條第 2項。 二、臺北市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以下簡稱評鑑及獎勵辦法)。 三、臺北市政府社會局違反老人福利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 貳、目的: 一、為提昇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老人安養暨長期照顧機構照護品質,加強機構環境設施 設備之管理、個案專業照顧及組織行政運作等各層面完整之建制,輔導充分發展照護業 務,激勵及協助機構提昇服務品質,以提供老人安全舒適之就養環境。 二、透過書面考評及實地業務訪視,瞭解本市老人安養暨長期照顧機構實際營運狀況,並將 評鑑結果提供民眾選擇就養機構、主管機關業務規劃之參據,以及作為機構改進管理與 服務之參考。
  • 參、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 二、委辦單位: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法令辦理。
  • 肆、實施期程:自 109年 2月 1日至12月31日。
  • 伍、評鑑對象: 一、法定評鑑: 105年受評鑑之私立小型長期照顧機構及安養機構(以下稱機構)。 二、提前評鑑: 106年至 108年度曾接受評鑑,且評鑑成績列為乙等之機構,得於 109年 2 月28日前申請提前評鑑。
  • 陸、評鑑資料檢視範圍: 105年 7月起至 109年 6月止,但 106年 6月 3日前設立或變更負 責人者,檢視範圍自社會局核准設立日或變更日起至 109年 6月止。
  • 柒、辦理單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評鑑工作: 一、辦理評鑑說明會。 二、進行書面審查及實地訪查,並作成評鑑紀錄。 三、召開初評會議,議決評鑑初步結果後,通知受評鑑機構。 四、受評鑑機構對評鑑初步結果不服者,應自收受前款通知之次日起14日內,向社會局提出 申復,逾期不予受理;申復相同事由以 1次為限(申復表如附件)。申復有理由時,社 會局應修正評鑑初步結果;申復無理由時,維持評鑑初步結果。 五、召開評定會議,議決評鑑結果,並經核定後,通知受評機構30日後由社會局公告,若有 評鑑等第變更之情形,將再另行公告。
  • 捌、經費來源:本計畫所需經費,由社會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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