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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4-301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臺北市政府(103)府財產字第103316822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7點
  • 一、私有土地含建築基地及加油站用地、農業區、保護區等非建築基地,僅臨接道路兩側或 單側之都市計畫帶狀公園、綠地、人行步道、道路護坡用地、交通用地等帶狀公共設施 用地,無其他出入通路,需使用該等市有公共設施用地作出入通道;或雖已臨接計畫道 路,惟非因土地所有權人之申請,係經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要 求,以相鄰之市有公共設施用地作出入通道者,不計收償金。
  • 二、私有土地已臨接或已有通路可連接計畫道路,倘有使用相鄰市有帶狀公園、綠地、人行 步道、道路護坡用地、交通用地等帶狀公共設施用地作出入通道,並符合袋地通行權規 定且經該公共設施主管機關同意者,應依民法袋地通行權規定計收償金。其計收標準按 同意通行土地當期申報地價年息5%計算,一次計收55年,期限屆滿後不再收取。該私有 土地地上建物日後拆除重建,倘仍有使用相鄰市有公共設施用地供出入通路使用者,應 重新申請。
  • 三、管理機關依本案處理原則提供經管市有公共設施用地供出入通道使用之範圍,應依使用 用途、申請時建管法令規定等,選擇對市有土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如屬免計 收償金者,其通行寬度以不高於 5.5公尺為原則(現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規 定,單車道寬度為 3.5公尺,雙車道寬度為 5.5公尺,從寬以雙車道寬度為基準)。私 有土地有違反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之情事,而市有土地基於民法相鄰關係,仍有提供 通行義務者,僅得以 3.5公尺為免計收償金範圍。另如個案非因基地所有權人之申請, 係經本府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決議者,依該審議決議辦理。
  • 四、穿越市有帶狀公園、綠地、人行步道、道路護坡用地、交通用地等帶狀公共設施用地以 連接計畫道路案件,不論是否收取償金,申請人均應與管理機關簽訂一次55年之維護管 理行政契約(範本如附件),並繳納新臺幣50萬元之履約保證金。私有土地倘其本身之 開發利用有特許期限(如停車場),其計收償金及維護管理行政契約年限,得配合按特 許期限辦理。
  • 五、使用市有土地作出入通道,已與管理機關簽訂使用行政契約繳納使用費案件,不論是否 符合本案處理原則免收償金要件,管理機關得自 103年 6月19日終止原契約,依本處理 原則規定重新與申請人簽訂維護管理行政契約並收取履約保證金及償金。其於 103年 6 月19日原契約終止前依期間比例計算已繳納之使用費不予退還,至原契約終止後溢收之 使用費,管理機關於徵得當事人同意後,可採返還使用費、轉為履約保證金或償金方式 辦理。
  • 六、私有土地為興建住宅等建物,申請於市有帶狀公園、綠地、人行步道、道路護坡用地、 交通用地等帶狀公共設施用地設置出入通道案件,請本市建築管理處於核發使用執照時 ,註記該建築物出入通道之相關權利義務,應告知承買戶及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 七、管理機關就所管土地是否屬私有土地僅臨接計畫道路兩側或單側劃設之帶狀公園、綠地 、人行步道、道路護坡用地、交通用地,且無其他出入通道,需使用該公共設施作出入 通道有疑義時,由都市發展局本權責協助審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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