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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3-302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臺北市政府(104)府產業商字第104378000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點;並自104年12月1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稱本府)為配合行政院衛生福利部研議納管營利性室內兒童遊戲場並 修正「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規範」期間,維護臺北市(以下稱本市)相關 兒童遊戲場營業場所消費安全及消費權益,訂定本暫行作業程序。
  • 二、營利性室內兒童遊戲場,指有提供十二歲以下兒童使用服務之無動力、非機械式設施之 室內收費遊戲場所。
  • 三、其他各行業附設之兒童遊樂設施及含有兒童遊戲設施複合式營業者,依本府93年 3月24 日府社六字第 09306061100號函送之「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規範」各局處 執行業務聯繫會議決議重點辦理。
  • 四、本市處理營利性室內兒童遊戲場作業程序如下(如附表): (一)依本府社會局或相關單位通報或受理檢舉案件。 (二)本市商業處派員查察營業屬性及行業別: 1.屬營利性室內兒童遊戲場者,由本市商業處提供稽查資料予本府社會局,同時 通知都市發展局、消防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及建築管理工程處等單位,確 認其是否符合各管法令規定;如不符合相關法令規定者,由權管機關依規定限 期業者改善。 2.非屬營利性室內兒童遊戲場者,由本市商業處將相關稽查資料通報相關單位依 權責處理。 (三)營利性室內兒童遊戲場符合各權管規定者,由本市商業處輔導業者自主管理,同 時函請業者檢具所設置兒童遊戲設施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12642、 12643之 「保證書」、「安全檢查表」及「公共意外責任險保險證明」等資料,向本市商 業處完成報備程序。 (四)業者依期限完成報備程序者,由本市商業處督導業者每年出具自行檢查報告;未 依期限完成報備程序者,由本市商業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36條規定限期業者改善 ,並公告相關訊息,同時副知本府消保官及相關單位。
  • 五、本暫行作業程序分工事項如下:
    權管機關 分工事項
    社會局 辦理營利性兒童遊戲場人員講習或訓練、資料彙整等相關事宜。
    消防局 主管營利性兒童遊戲場消防管理等相關事宜。
    建築管理工程處 主管營利性兒童遊戲場設施逃生通道及動線等公共安全等相關事 宜。
    環境保護局 主管營利性兒童遊戲場週邊環境衛生等相關事宜。
    衛生局 主管營利性兒童遊戲場室內環境衛生等相關事宜。
    都市發展局 主管營利性兒童遊戲場之土地使用分區是否符合規定等相關事宜 。
    商業處 主管百貨公司、賣場等營利性兒童遊戲場及其他專營營利性質兒 童遊戲場之稽查、通報及輔導業者自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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