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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6-3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6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4)北市社老字第104386698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5點;並溯自104年1月1日生效
  • 壹、依據: 一、老人福利法第37條。 二、臺北市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
  • 貳、目的: 一、提升老人福利機構照顧服務員留任意願,激勵士氣肯定其工作價值,以穩定機構服 務人力。 二、改善機構外籍看護工生活環境,以提升機構整體照顧品質與服務績效。 三、為留住居家服務單位優秀人才,提升居家服務單位人員留任意願,以穩定居家服務 單位服務人力,提供本市市民優質之長期照顧服務品質。
  • 參、獎勵對象: 一、本市核准立案、運作健全之私立老人安養暨長期照顧機構(不含財團法人及老人長 期照顧機構),最近 1次經衛生福利部或本局評鑑列為甲等以上, 103年度未有違 規事項經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稱本局)處以罰鍰者。 二、 104年期間為本局委託之居家服務單位。
  • 肆、實施期程:本計畫自 104年 1月 1日至 104年12月31日止。
  • 伍、獎勵項目: 一、老人福利機構優質人力留任獎勵 (一)本國籍照顧服務員留任獎勵 1.內容:獎勵留任私立老人安養暨長期照顧機構之本國籍照顧服務員。 2.申請標準:需聘任已實際服務滿 1年以上(至少需於 102年12月以前到職 者)本國籍照顧服務員之機構。 3.申請單位需研提獎勵金使用計畫,內容含如何提升本籍照顧服務員留任率 、提升照顧服務品質、改善勞動條件及完善職工福利制度等獎勵金具體使 用說明。 4.獎勵金額: (1)機構年資 1年以上未滿 3年照顧服務員,依人數計算,每人每月獎勵機 構 700元。 (2)機構年資 3年以上照顧服務員,依人數計算,每人每月獎勵機構 1,200 元。 (3)機構之照顧服務員符合以上年資資格且擁有丙級技術士證照,依有證照 人數再額外每人每月獎勵機構 1,000元。 (4)本局得參酌各單位前一年本國籍照顧服務員留任率核予獎勵金額。 (二)改善外籍看護工生活環境獎勵 1.內容:獎勵私立老人安養暨長期照顧機構照顧並改善外籍看護工生活環境 。 2.申請標準:合法雇用外籍看護工且最近一年無外籍看護工行蹤不明或違規 雇用紀錄之機構。 3.需研提計畫,內容包含如何改善外籍看護工生活環境,獎助金具體使用內 容(有關個人衛生耗品如:沐浴乳、衛生紙等,不予獎勵)。 4.獎勵金額: 雇用 4人以下外籍看護工之機構每年至多獎勵 2萬元, 5人以上者每年至 多獎勵 4萬元。 二、居家服務單位照顧服務員提升勞動條件與優質人力留任獎勵:服務員在單位服務滿 1 年(含)以上(至少需於 103年 3月31日以前到職者);另依本局實際委託期間 申請獎勵費用。 (一)留任獎勵 1.年資 1年以上未滿 3年者,每年獎勵 1,000元。 2.年資 3年以上未滿 5年者,每年獎勵 1,500元。 3.年資 5年以上未滿10年者,每年獎勵 2,000元。 4.年資10年以上,每年獎勵 2,500元。 5.年資20年以上,每年獎勵 3,000元。 (二)丙級證照及健康檢查獎勵 1.居服單位之照顧服務員擁有丙級技術士證照,每人每月獎勵 1,000元。 2.居家服務單位之照顧服務員健康檢查,每人每年獎勵 1,000元。 (三)績效考核獎勵 1.居服單位之照顧服務員每月服務時數達 170小時以上者,每人每月獎勵1, 000 元。 2.居服單位每年需辦理照顧服務員服務績效考核,並給予考核獎勵,每人每 年考核獎勵最高不得超過 5,000元,並應按考核成績之高低,訂有不同等 級之獎勵額度,另每月服務時數需達80小時;獎勵人數不得超過單位照顧 服務員總人數百分之七十。
  • 陸、申請期限: 一、老人福利機構優質人力留任獎勵: 104年 3月31日止 二、居家服務單位照顧服務員提升勞動條件與優質人力留任獎勵: 自 104年 4月 1日至 104年 4月15日止。
  • 柒、申請文件(請依「 104年度老人福利機構及居家服務單位優質人力獎勵計畫」申請及核 銷說明辦理)
    項目名稱 應備文件
    (一)老人福利機構優質人 力留任獎勵 1.本國籍照顧服務員留任獎 勵 (1)申請表(附件 1-1):應加蓋機構、團體 圖記 及負責人章。 (2)照顧服務員留任計畫 1份(附件 1-2) (3)本國籍照顧服務員名冊(請註明年資)(附件1- 3 ) (4)本國籍照顧服務員投保薪資及勞健保明細。 (5)丙級技術士證照影本(如有申請需檢附)
    2.改善外籍看護工生活環境 獎勵 (1)申請表(附件 1-1):應加蓋機構、團體圖記及 負責人章。 (2)外籍看護工生活環境改善計畫書 1份(附件 1-2 ) (3)外籍看護工名冊(註明護照號碼、到職日期)( 附件 1-4) (4)外籍看護工之勞委會聘用許可函暨名冊及居留證 影本。
    (二)居家服務單位照顧服 務員提升勞動條件與 優質人力留任獎勵 1.申請表(附件 1-1):應加蓋機構、團體圖記及負 責人章。 2.計畫書(附件 1-2)。 3.經費概算書。 4.照顧服務員人員名冊及證明文件(請註明年資)( 附件 1-5)。 5.丙級技術士證照影本(如有申請需檢附) 6.照顧服務員人員投保薪資及勞健保明細。
  • 捌、申請注意事項 申請案件本局得依申請前後順序、預算情形、計畫內容等,於最高額度內核定金額。惟 經費用罄或申請文件經通知逾期未補正完成者,不予核定。
  • 玖、查核與督導: 一、本局得視需要不定期派員前往查核,確認申請之資料是否確實,並將相關紀錄將列 為隔年申請參考依據。如查有不實,將不予以獎勵。 二、如經查申請單位之照顧服務員無實際於該機構服務,將廢止全部或一部之核定。 三、受獎勵之機構照顧服務員如有異動,申請單位應於異動當月函報本局變更,自函報 申請異動起月份,始開始核計費用;原報受獎勵者於其離職當月即停止核計。 四、申請單位之會計作業應參照政府會計有關規定負責辦理;另本局得派員或委託會計 師查核獎勵經費收支帳目等相關資料。
  • 拾、核銷期限: 本計畫之核銷採半年辦理,於 104年 7月31日(上半年)及 104年11月30日(下半年) 前需將半年執行狀況及相關核銷資料辦理核銷。
  • 拾壹、核銷文件(請依「 104年度老人福利機構及居家服務單位優質人力獎勵計畫」申請及 核銷說明辦理)
    計畫名稱 應備文件
    (一)老人福利機構優質人 力留任獎勵 1.本國籍照顧服務員留任獎 勵 (1)領據及專戶之存摺封面影本(附件 2-1) (2)原始支出憑證(收據、印領清冊等),分類黏貼 於「黏貼憑證用紙」(附件 2-2)。 (3)獎勵金額清冊(附件 2-3)。 (4)成果報告(相關計畫成果、紀錄及辦理照片)( 附件 2-4)。 (5)照顧服務員名冊(如有離職須註明日期)。 (6)獎勵經費核定函及核定表影本。
    2.改善外籍看護工生活環境 獎勵 (1)領據及專戶之存摺封面影本(附件 2-1) (2)原始支出憑證(收據、印領清冊等),分類黏貼 於「黏貼憑證用紙」(附件 2-2)。 (3)成果報告(相關計畫成果、紀錄及辦理照片)( 附件 2-4) 。 (4)外籍看護工名冊(註明護照編號、到職日期) (5)獎勵經費核定函及核定表影本。
    (二)居家服務單位照顧服 務員提升勞動條件與 優質人力留任獎勵 1.領據及專戶之存摺封面影本(附件 2-1) 2.原始支出憑證(收據、印領清冊等),分類黏貼於 「黏貼憑證用紙」(附件 2-2)。 3.計畫成果報告(含成效評估、相關計畫活動紀錄及 辦理照片)(附件 2-4)。 4.獎勵金額清冊(如有離職須註明月份)(附件 2-5 )。 5.健康檢查收據影本(如有申請需檢附)。 6.考核結果總表(如有申請需檢附)。 7.服務員服務時數證明文件(如有申請需檢附) 8.獎勵經費核定函及核定表影本。
  • 拾貳、注意事項 (一)申請單位,應依本局會計作業程序辦理請款核銷,如因單位延遲或缺件,致無 法完成相關手續者,不予核銷請款;受獎助單位經核定而無法執行或放棄核銷 ,須先行函報本局並敘明理由。 (二)核定項目之金額不得互相勻支,以本局核定之金額為限,如需變更,應事先報 本局同意變更,始得為之。 (三)經核定獎勵之計畫於執行期間,機構如有違規經本局限期改善情事,限改期間 不予獎勵。 (四)經核定獎勵之計畫執行期間,老人福利機構如因評鑑結果變更為乙等以以下( 包含乙等),則自評鑑結果確定當月即廢止全部或一部之核定。
  • 拾參、經費來源: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局 104年度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項下支應如預算用 罄得公告停止受理申請。
  • 拾肆、本計畫所需表格及計畫內容,得至本局網站查詢及下載。
  • 拾伍、本計畫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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