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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11-3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12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臺北市政府(104)府產業工字第104336140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點;並自104年12月18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2017臺北世界大學運動會(以下簡稱2017臺北世大 運)知曉度,並有效管理非營利使用2017臺北世大運標誌及吉祥物圖檔(以下簡稱世大 運專用圖檔)之授權事宜,特訂定本規範。
  • 二、本規範主管機關為本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產業局)。
  • 三、依法設立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以下簡稱申請單位),為非營利使用世大運 專用圖檔製作物品,應申請核准授權,始得使用。 政府機關及2017臺北世大運執行委員會使用世大運專用圖檔之方式,由產業局另定之。 第一項所稱世大運專用圖檔不限文字或圖形,其以記號、聲音、顏色、影像、立體形狀 或其聯合式所組成,及其他足以使民眾認知為2017臺北世大運之名稱與標誌者亦屬之。
  • 四、申請單位申請非營利使用世大運專用圖檔,應於公開使用前一個月檢具下列資料,以電 子郵件方式提供彩色掃描檔、親送或郵遞方式向產業局提出申請,產業局將就資格進行 審查,並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單位。 (一)2017臺北世界大學運動會標誌及吉祥物圖檔授權非營利使用申請表(資格審查) ,如附件 1。 (二)主管機關核准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 1份。 (三)其他。
  • 五、使用世大運專用圖檔須確實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得販售或作為營利事業之贈品。 (二)不得用於違反公序良俗或有安全疑慮之製作物。 (三)製作物品應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商品標示法及商品檢驗法之相關規定。 (四)設計完稿之圖檔須符合2017臺北世界大學運動會標誌及吉祥物圖檔使用規定,另 吉祥物圖檔應搭配標誌圖檔使用。
  • 六、申請單位應於完成樣品後,檢具下列資料,由產業局組成之審查小組進行審查,經審查 通過後始得製作;審查未通過者,申請單位應修正後再申請。 (一)2017臺北世界大學運動會標誌及吉祥物圖檔非營利授權使用申請表(設計審查) ,如附件 2。 (二)製作物品之設計稿及使用示意圖。 (三)規格、材質、成分、檢驗報告及製造產地等相關說明。 (四)其他有利審查之製作物品資料。 經核准授權非營利使用之申請單位,不得轉讓,如需修改審核通過之原申請書內 容、設計圖樣、材質及成分等,或有相關行銷文宣品,應再經申請並審查通過後 始可製作。
  • 七、申請單位製作完成之製作物品,公開使用前一星期須提供一組成品樣本供產業局備查。 產業局為稽查授權製作物品使用情形,申請單位應提供稽核所需相關資料及憑證,且不 得藉故拒絕。
  • 八、申請單位經授權設計之世大運專用著作,由產業局核發核准函,申請單位應同意本府為 該著作之共同著作人,並得逕予使用。
  • 九、申請單位如有違反本規範,產業局得逕行終止授權使用,申請單位應賠償損害,並支付 「單一物品成本×製作數量」之 100倍懲罰性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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