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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4-301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6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4)北市社助字第104381423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0點;並溯自中華民國104年1月1日生效
  • 一、目的:為照顧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孕婦生產造成體力大量流 失之營養補給,特辦理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生育補助(以下簡稱本補助)。
  • 二、依據:依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六款辦理。
  • 三、辦理單位: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
  • 四、補助對象:產婦為本市列冊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得申請本補 助: (一)一般生產者,且新生兒業經完成出生登記。 (二)懷孕三個月以上自然流產或死產者。 (三)未接受其他政府單位同性質補助(包括民政局「助妳好孕」專案之生育獎勵)。
  • 五、補助標準:生產者每胎補助新臺幣ㄧ萬六千五百元整(雙胞胎補助三萬三千元,以此類 推),流產或死產每次補助新臺幣ㄧ萬六千五百元整。
  • 六、申辦方式:申請人應備齊以下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符合本計畫第四點第一款者(生產者),應備以下文件: 1.申請表一份。 2.出生證明正本一份。 3.具領人之郵局或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影本一份(需清楚列明該存摺局號 及帳號)。 4.領據一份。 (二)符合本計畫第四點第二款者(流產或死產者),應備以下文件: 1.申請表一份。 2.醫師診斷證明書正本一份(需明列懷孕週數及流產原因)。 3.具領人之郵局或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影本一份(需清楚列明該存摺局號 及帳號)。 4.領據一份。
  • 七、申請人應自生產、流產或死產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向本局提出申請,逾期不受理(受理日 期以郵戳為憑)。
  • 八、申請人有義務提供本項補助審核所需相關資料,以供本局正確審核。若申請人有詐欺、 虛偽之證明或報告及其他不正當行為之情事,經查獲後應無條件繳回補助款項,涉及刑 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 九、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 十、本計畫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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