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目的:為協助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低收入戶戶內就讀國中以上之輔導人口減輕就學 交通費負擔,爰訂定本計畫。
- 二、依據: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
- 三、實施對象: 本市列冊之低收入戶戶內輔導人口就讀國中以上、大專以下,且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未滿二十五歲。 (二)就讀高中(職)以上者,須為就讀臺灣地區經教育部承認之高中(職)、二專、 五專、二技、四技或大學之法定修業年限以內之學生(含夜間部)。但延長修業 年限、就讀大學院校碩、博士班、空中大學、空中專校、進修補習學校、在職進 修班、學分班及遠距教學之學生,不予補助。 (三)基於福利不得重複請領原則,已接受其他政府單位同性質補助,或接受政府全額 收容安置者,不得再申辦本補助。
- 四、應備文件: 由本人或法定代理人填具申請表,檢附已蓋註冊章戳之學生證正反面影本一份或學校開 立之在學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申請。
- 五、補助金額及標準: (一)就讀國中者,每人每學期補助五百元。 (二)就讀本市高中、職以上者,每人每學期補助一千元。 (三)就讀外縣市高中、職以上者,每人每學期補助一千五百元。 (四)本補助之核發以修業年限之內為準,如因轉學、轉系之故重複就讀同一年級者, 仍得提出申請,其重複就讀之年限不列入延長修業年限計算。
- 六、每學期受理申請期限: (一)一百零三學年度第二學期應於一百零四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申請。 (二)一百零四學年度第一學期應於一百零四年十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申請。 (三)新核列之低收入戶應於核列低收入戶資格處分送達之次日起一個月內提出申請。 本補助應每學期提出申請,受理申請日期以郵戳為憑。如經書面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 補正者,不予補助。
- 七、經費來源:本計畫所需經費,由社會局編列一百零四年公務預算支應。
- 八、本計畫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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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4-301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6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4)北市社助字第104396701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8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