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目的: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執行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 用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特訂定本計畫。
- 二、補助對象之資格及條件: (一)除符合本辦法第 2條規定資格外,申請本補助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於各級政 府主管機關最近 1年評鑑(考核)合格之機構(以下簡稱機構)接受服務。各級 政府主管機關評鑑(考核)合格之機構如下: 1.與本局簽訂契約並經各級主管機關依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評鑑結 果為甲等以上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結果為乙等以上並經本局訪視審查合格 者。 2.經中央主管機關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依護理人員法評鑑(考核 )合格之護理之家。 3.經中央主管機關及本市主管機關依精神復健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評鑑(考核) 合格之精神復健機構。 4.經中央主管機關依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評鑑,評鑑成績符合臺北市政 府社會局辦理老人收容安置補助實施計畫規定之老人長期照顧機構。 (二)50歲以上未滿65歲於老人長期照顧機構之養護型接受服務者,準用臺北市政府社 會局辦理老人收容安置補助實施計畫。
- 三、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人應為本人,本人無法申請時,得由其代理人(機構相關人員不得擔任代理 人)於本人入住機構或服務單位後,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1.申請表。 2.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3.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另須檢附身心障礙需求評估結果相關證明文件。 4.機構入住合約書或服務契約書。 5.於幼兒園接受服務者須檢附繳費收據。 6.於護理之家(含屬老人長期照顧機構之長期照護型)接受服務者,須檢附醫師 診斷證明書,註明有插管(含氣切管、鼻胃管、導尿管)情形之一。 7.於臺北市精神復健機構接受服務者須檢附醫師轉介單。 8.於外縣市機構接受服務者,除新成立未滿一年者外,應檢附經該縣(市)主管 機關最近 1年評鑑(考核)合格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前項資料未備齊,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逾15日未補正者,不予受理申請。
- 四、補助計算及撥付方式: (一)本補助以申請人檢附完整資料之日為受理申請日;經審核通過後追溯自受理申請 日發給,實際接受服務日如晚於受理申請日者,以實際接受服務日發給。 (二)以日為單位,依受補助人當月實際接受服務之日數,乘以每月應領補助除以30日 計算。 (三)受補助人因住院離開提供服務之機構,自離開機構之日起,保留床位30日,費用 仍予補助;超過30日者,其補助費折半計算;超過90日者,自超出之日起停發補 助費。 (四)受補助人因請假離開提供服務之機構,自離開機構之日起,保留床位14日,費用 仍予補助;超過14日者,自超出之日起停發補助費。 (五)提供服務之機構依受補助人實際接受服務之日數請領補助,於次月 5日前檢具請 領公文、名冊及收據(應由受補助人或其代理人簽名或蓋章)各一份,配合按月 掣據向本局請款。 (六)申請人於精神復健機構接受服務時,申請補助之月份如同時領取衛生福利部中央 健康保險署之健保復健治療費用與本補助,本補助以核發原補助百分之八十之額 度計之。
- 五、停發補助原則: (一)受補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事實發生之次日起停發補助,已撥付之當月補助 ,以當月日數扣除受補助人當月接受服務之日數,乘以每月應領補助除以30日之 金額追繳之: 1.未符合本計畫第 2點所訂之資格。 2.戶籍遷出臺北市或未實際入住機構。 3.死亡。 4.經查核認定未經請假離開提供服務之機構。 5.於護理之家接受服務者,經醫師診斷已無須插管。
- 六、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異動處理原則: (一)受補助人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有以下異動情形時,應向社會局陳報,如異動情 形致補助資格不符或應補助金額變更者,由本局依本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1.結婚、離婚或子女監護權重新約定等親屬關係變動。 2.生育、收出養或認領子女。 3.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 6個月以上。 4.就學(含在學領有公費)或學業終(中)止。 5.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6.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7.住居所變更或戶籍遷移。 8.身心障礙類別或等級變更。 9.就業情況或收入變更。
- 七、有第 5點及第 6點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受補助人、家屬、法定繼承人及提供服務之機 構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主動通知本局依本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 八、經費來源: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
- 九、本計畫所定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 十、本計畫奉核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並於臺北市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 用補助須知公告施行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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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5-3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6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4)北市社障字第104392242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0點;並溯自104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