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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6-302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6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4)北市社老字第104398946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3點
  • 一、目的:為因應高齡化社會老人長期照顧之需求,落實社區照顧功能及在地老化政策,並 減緩照顧者照顧壓力,減輕家庭照顧經濟負擔,特訂定本計畫。
  • 二、依據: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服務補助辦法。
  • 三、實施期間: 104年 1月 1日至12月31日。
  • 四、補助對象: 設籍本市,未領有本局臨時看護費用補助、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機構收容安置 補助費用,且未接受機構式照顧、聘僱看護(幫傭)或其他相關照顧服務,並符合下列 條件之一: (一)年滿65歲以上,依巴氏量表評估為失能者,或經工具評估僅 IADLs失能( 5項評 估標準中須具 3項失能)且獨居之老人。但重度失能者將視機構是否具備收託能 力而定。 (二)年滿50歲以上,領有本市核(換)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證明,其障礙類別為第一 類且 ICD診斷欄位註記【10】者,或領有失智症身心障礙手冊或經衛生署評鑑合 格之區域級以上醫院、精神專科醫院診斷為失智症,並載明 CDR評估為 1至 2分 者。但經工具評估日常生活活動功能( ADL)尚屬良好者,則不得同時使用其他 長照十年計畫補助項目。 前項補助對象得收託於本局委託辦理之老人日間照顧服務中心、本市市立醫院日間照顧 機構及私立老人安養護機構經本局核准辦理日間照顧服務(自 104年 5月19日起補助對 象得收托於新北市政府委託辦理之老人日間照顧服務中心、本市市立醫院日間照顧機構 及私立老人安養護機構經本局核准辦理日間照顧服務)。
  • 五、補助類別及額度: (請參閱附件)
  • 六、申請及審核程序: (一)年滿65歲以上:申請人向本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各區服務站申請失能評估,並檢 附戶口名簿影本、低收入或中低收入身分證明(無則免附),經照顧管理專員評 估符合資格後,本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將核定函送本局備查;另已核准個案由長 期照顧管理中心每半年複評一次。 (二)年滿50歲以上,領有本市核(換)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證明,其障礙類別為第一 類且 ICD診斷欄位註記【10】者,或領有失智症身心障礙手冊或經衛生署評鑑合 格之區域級以上醫院、精神專科醫院診斷為失智症,並載明 CDR評估為 1至 2分 者:申請人直接洽詢本市日間照顧中心,並檢附戶口名簿影本、低或中低收入身 分證明(無則免附)、本市核(換)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證明,其障礙類別為第 一類且 ICD診斷欄位註記【10】者或失智症身心障礙手冊或經衛生署評鑑合格之 區域級以上醫院、精神專科醫院開立之診斷證明(載明 CDR評估為 1至 2分), 由日間照顧中心專業人員評估後,備齊相關文件於 2週內送本局專案審查,本局 於 7日內函知費用補助審核結果。
  • 七、核定原則: (一)申請案經審查通過,自備齊文件向本局申請之當月生效(以掛號交郵當日之郵戳 或平信郵寄本局收訖日為準)。 (二)申請臨託補助者,使用未達 1日不予補助。 (三)純日照收託個案當月份使用服務天數未達15日者,依臨託補助核計補助額度(10 4 年 2月份配合年假調整為:當月份使用服務天數未達11日者,依臨託補助合計 補助額度,且無交通費補助)。
  • 八、停撥原則: 經核定補助後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受補助者及家屬或收託單位應自事實發生起 2週內主 動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函報本局,本局將自事實發生日起撤銷、廢止及變更停止補助: (一)死亡。 (二)未符合本計畫第四點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失能(失智)程度。 (三)戶籍遷出本市。 (四)聘僱本國籍或外籍看護工(幫傭)。 (五)領取本計畫第四點規定不得重複補助之項目。 (六)福利或補助身分變更。 (七)暫停使用服務(含請假):原則上以 2個月為限,如超過 2個月,得由收託單位 辦理結案;如後續仍需日照服務,需重新提出申請。 (八)詐欺、偽造文書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領取本補助,本局將撤銷原補助資格,涉及刑 責者,得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 九、請款及撥款程序: (一)由收託單位檢附個案出勤紀錄表、收費證明影本、補助個案清冊及收據按月向本 局請款(請於次月15日前送達本局;12月份請款資料請於 105年 1月 5日前送達 )。 (二)收託單位應依前款辦理請款事宜,補助款應於當年會計年度結束前完成核銷及撥 款,如逾會計年度,致款項無法撥付者,服務單位應自行負擔,不得轉向受補助 者收取費用。 (三)收託單位已請款後,若有第 8點各款情事致溢領本補助者,收託單位應依通知將 溢領金額悉數繳回本局;若可歸責於受補助者或其家屬者(如詐欺、偽造文書等 ),受補助者或其法定繼承人應自行悉數繳回溢領金額;屆期未繳回者,由本局 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 十、日間照顧服務提供單位配合事項: (一)已核准個案查核:由收託單位每月 5日前陳報效益統計表及個案名冊予本局備查 (含補助及非補助個案),並完成登打衛生福利部照顧管理資訊系統。 (二)已核准個案結案:需檢附結案報告或個案異動表,於事實發生日 7日內送本局備 查。
  • 十一、本市開辦夜間照顧服務之補助,準用本計畫規定。
  • 十二、經費來源: (一)本局 104年預算。 (二) 104年衛生福利部「臺北市長期照顧整合第二期計畫」經費。
  • 十三、本計畫奉核後實施,修正後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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