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目的 健康老化為本市老人福利重要政策目標,食物為維持長者健康的重要因素,口腔則是進 食的第一道關卡,為維持本市老人口腔功能,減輕老人裝置假牙經濟負擔,特辦理本計 畫,以補助經濟弱勢長者裝置假牙,維護其口腔功能及健康。
- 二、依據 (一)老人福利法第18條。 (二)衛生福利部 101年12月12日台內社字第1010386935號函會議紀錄及衛生福利部「 中低收入老人補助裝置假牙實施計畫」辦理。
- 三、辦理機關 (一)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 (二)協辦單位: 1.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各院區(以下簡稱市立聯合醫院)及其他本局公告之配合醫 院。 2.臺北市牙醫師公會(以下簡稱公會)所屬牙醫診所。
- 四、實施期間 自中華民國 104年 1月 1日起至 104年12月31日止,若本計畫經費用罄,本局得即公告 停止補助。
- 五、補助對象及資格條件 (一)凡設籍本市,經本市市立聯合醫院各院區、其他本局公告之配合醫院以及臺北市 牙醫師公會所屬牙醫診所之牙醫師評估缺牙需裝置假牙或活動假牙有維修必要, 並符合下列 5項身分條件之一者: 1.年滿60歲以上列冊本市之低收入戶者。 2.年滿65歲以上領有本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或列冊本市中低收入戶者。 3.年滿65歲以上領有本市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者。 4.年滿65歲以上經本市補助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達百分之五十 以上者。 5.年滿60歲以上經本市公費收容安置全額補助者。 (二)補助對象之活動假牙同一顎已取得相同補助項目者,使用年限 5年。但使用 3年 以上且經醫師評估無法維修者,始得重新申請,假牙維修不在此限;固定假牙每 人每年申請上限 6顆,同一齒使用年限至少 5年。 (三)補助金額每人每年最高上限10萬元整。
- 六、補助內容 (一)假牙製作及裝置補助樣態及基準:(二)活動假牙維修補助樣態及基準:
補 助 優 先 順 序 補助態樣 裝置假 牙類別 60歲以上低收入 戶者 (本市最高補助 金額) 65歲以上 1.中低收入者 2.領有本市身心障礙 者生活補助費者 3.經本市補助身心障 礙者托育費或養護 費達百分之五十以 上者 (本市最高補助金額 ) 1 上下顎全口 活動假牙 上、下顎全 口活動假牙 5萬5,000元 4萬5,000元 2 上顎全口活 動假牙 單上顎全口 假牙 2萬5,000元 2萬2,500元 3 下顎全口活 動假牙 單下顎全口 假牙 2萬5,000元 2萬2,500元 4 上顎全口活 動假牙併下 顎部分活動 假牙 單上顎假牙 併下顎活動 假牙 5萬元 4萬2,500元 5 下顎全口活 動假牙併上 顎部分活動 假牙 單下顎假牙 併上顎活動 假牙 5萬元 4萬2,500元 6 上、下顎部 分活動假牙 上、下顎部 分活動假牙 5萬元 4萬元 7 上顎部分活 動假牙 上顎部分活 動假牙 2萬5,000元 2萬元 8 下顎部分活 動假牙 下顎部分活 動假牙 2萬5,000元 2萬元 ※ 固定假牙 牙位 5-5開 放施作瓷牙 ,其餘牙位 仍維持補助 金屬冠。 *上限6顆 金屬冠 5,500元/ 單顆 瓷牙 7,500元/ 單顆 釘柱: 2,000元/ 單顆 金屬冠 5,000元/ 單顆 瓷牙 7,000元/ 單顆 釘柱: 1,800元/ 單顆 *已接受補助裝置假牙者於一年保固期內不得申請維修費用。補助項目 補助態樣 補助金額 每年最高補助金額 1 假牙破裂維修費/單顎 2,000元 6,000元 2 假牙添加費/單顆 2,000元 3 假牙線勾/個 2,000元 4 假牙硬式襯底/座 4,000元 - 七、申請人就診時應備證明文件 (一)年滿60歲以上低收入戶長者:請持身分證及 104年度低收入戶卡。 (二)年滿65歲以上領有本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或年滿65歲以上中低收入戶長者 :請持身分證及各區公所 103年度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總清查通知(或戶籍所 在地區公所開立之 104年度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證明)或 104年度中低收入戶 卡。 (三)年滿65歲以上領有本市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者:請持身分證及 103年度身心障 礙者生活補助費總清查通知(或戶籍所在地區公所開立之 104年度身心障礙者生 活補助費證明)。 (四)年滿65歲以上經本市補助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達百分之五十以 上者:請持身分證及本市補助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之有效核准公 文(或本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開立之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 公文影本),有效日期以本局核定日期為準。 (五)年滿60歲以上經本市公費收容安置全額補助者:請持身分證及本市公費收容安置 機構開立之入住證明。
- 八、申請活動假牙、固定假牙製作及裝置費用補助程序(見附表 1、附表 2) (一)符合補助身分者持證明文件向本市立聯合醫院各院區、其他本局公告之配合醫院 及臺北市牙醫師公會所屬牙醫診所進行口腔篩檢。 (二)辦理假牙製作及裝置受理之醫療院所核對身分後進行口腔篩檢,並擬具診治計畫 ,檢具下列資料由醫療院所向本局提出製作及裝置假牙申請。 1.市立聯合醫院及其他配合醫院 (1)申請人之身分證影本。 (2)申請人之福利身份證明文件影本。 (3)醫院診斷證明書(需註明假牙裝置項目、固定假牙需註明部位【以健保申報 牙位為準】及所需費用)。 (4)申請人同意補助款撥付醫療院所切結書(附件 4)。 (5)個人資料蒐集 /處理 /利用同意書(附件 6)。 2.公會所屬牙醫診所(先將全案資料送公會審核,經公會初審認可後函轉本局審 核) (1)申請人之身分證影本。 (2)申請人之福利身份證明文件影本。 (3)診治計畫書(需註明假牙裝置項目、固定假牙需註明部位【以健保申報牙位 為準】及所需費用)及公會審核所需文件。 (4)申請人同意補助款撥付醫療院所切結書(附件 4)。 (5)個人資料蒐集 /處理 /利用同意書(附件 6)。 (三)當醫療院所無法確認申請人之福利身份時,請以傳真向本局遞交福利身份查詢申 請單(附件 7)藉此查詢確認長者福利身份,本局於一個工作天內回覆。 (四)經本局通知核定結果後,始可開始製作假牙。 (五)假牙製作及裝置完成後,醫療院所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辦理請款事宜: 1.本局核准函影本 2份。 2.已完成公會術後審核之診治計畫書正本 1份、影本 1份(市立聯合醫院及其他 配合醫院免附)。 3.就診製作假牙費用清單正本 1份、影本 1份。 4.撥款申請書(市立聯合醫院及其他配合醫院免附)正本 1份、影本 1份。 5.請款收據(牙醫診所須按金額千分之四,於收據正本貼印花稅票,市立聯合醫 院、其他配合醫院免貼印花稅票)正本 1份、影本 1份。 6.醫院或牙醫診所指定匯款金融單位存摺封面影本(市立聯合醫院免附) 2份。 7.滿意度問卷調查表(附件 8)。
- 九、符合補助身分而未依第 8點申請程序申請補助,俟假牙製作及裝置完成後,始提出假牙 補助申請者,依第 6點第 1項之補助內容,補助最高補助金額額度之 80%。
- 十、申請維修活動假牙補助費用程序(附表 3) (一)符合補助資格者持證明文件向本市立聯合醫院各院區、其他本局公告之配合醫院 及臺北市牙醫師公會所屬牙醫診所進行活動假牙維修。 (二)受理假牙維修之醫療院所於活動假牙維修後,協助申請人填寫申請表並開立醫療 費用收據。 (三)補助對象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辦理請款事宜: 1.活動假牙維修費申請表(需註明活動假牙維修項目及所需費用)(附表 5)。 2.補助對象之身分證及福利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3.醫療費用收據。 4.補助對象指定匯款金融單位存摺封面影本。 5.個人資料蒐集 /處理 /利用同意書(附件 6)。
- 十一、醫療院所或維修申請人請款,請於裝妥、診治完成後依第 8點、第 9點、第10點之規 定儘速提出申請,並於完成之次月15日前寄達本市社會局辦理請款事宜(以本局收文 戳為憑),逾期者將再順延至下月撥款。
- 十二、遲滯個案處理機制 (一)遲滯個案意指申請人於收到補助核定公文後遭遇傷病、死亡、轉換診治醫院等 個人因素以致假牙製作及裝置久未完成者。各醫療院所需於每年10月時進行清 查,若查有遲滯個案時,應聯絡申請人盡快前往製作,同時亦通知本局以利進 行後續處理事宜。 (二)申請人於假牙製作及裝置期間因上開因素而無法繼續完成時,本局按假牙製作 階段支付服務提供醫療院所相當比率補助經費,補助標準如下: 1.活動假牙 (1)牙齒骨架印模:最高補助35%。 (2)完成排牙:最高補助70%。 (3)活動假牙已製作完成:最高補助80%。 2.固定假牙 (1)牙齒取模:最高補助35%。 (2)假牙已製作完成:最高補助80%。 (三)各醫療院所依前項情形來與本局請款時應檢附之文件,詳第八點第五項。
- 十三、調處機制 (一)本市聯合醫院及其他本局公告之配合醫院部分:辦理假牙製作及裝置、維修或 醫療等爭議事件,由該醫院各院區與申請人協調處理,必要時會同本局及衛生 局共同處理或循由醫事審議委員會進行醫療爭議調處。 (二)本市各牙醫診所部分:辦理假牙製作及裝置、維修或醫療等爭議事件,由本局 轉臺北市牙醫師公會協調處理,必要時會同本局及衛生局共同處理或循由醫事 審議委員會進行醫療爭議調處。
- 十四、迴避原則 本市辦理審核篩檢服務相關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 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 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 十五、其他注意事項 (一)申請人與假牙製作及裝置醫療院所或診所,有義務提供本項補助審核所需相關 資料,以供正確審核。 (二)製作及裝置假牙醫療院所之變更 1.經本局核定補助假牙製作及裝置後,假牙尚未施作,申請人欲更換診治之醫 療院所,本局得廢止原核定函文,重新予以核定。但假牙施作中,申請人欲 更換診治之醫療院所,本局得廢止原核定函文,重新予以核定,每人並以 1 次為限。 2.申請人有前述但書之情形,原診治之醫療院所得按第12點第 2項之規定請領 相當比例之補助經費。 (三)申請人於假牙製作及裝置完成後,應填寫滿意度問卷調查表(附件 8)。 (四)製作及裝置假牙各醫療院所提供服務應包含:假牙製作、裝戴調整及裝戴後 1 年調整服務。 (五)製作及裝置假牙各醫療院所須配合宣導老人口腔保健政策,並適時辦理老人口 腔衛生教育宣導。 (六)申請人或醫療院所提(填)報相關資料時,如有不實或隱匿事實致溢領補助或 違反相關法令情事者,其所領取之補助,由本局以書面命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 於30日內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 辦理。
- 十六、本計畫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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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6-301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6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4)北市社老字第104386688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6點;並溯自104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