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依據: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96年11月 2日北市社工字第0964142200號函辦理。
- 貳、目的: 為輔導經濟型街友重返就業市場,協助解決求職面試就業初期交通、膳食及租屋等需求 ,補助相關費用以穩定其就業和生活之適應。
- 參、補助對象: 有就業能力及就業意願之街友: 一、由本府社會局各社會福利服務中心、街友收容中心、中途之家–平安居或新北市志 願服務協會、各非營利組織如基督教恩友中心、基督教救世軍街友關懷中心、基督 教活水泉、人安基金會等單位轉介(需附如附件 1:臺北市街友就業服務轉介表) 有就業意願及就業能力之街友個案(於系統資料登入時載明,俾利個案來源統計或 跨單位個案資料比對)。 二、本工作站同仁或巡訪員至各街頭巡訪時發現之個案,經簡易諮詢後認定露宿公共場 所且失業達 3個月者(於系統資料登入時載明,俾利個案來源統計或跨單位個案資 料比對)。 三、主動前來本處求助之個案,經簡易諮詢後認定露宿公共場所且失業達 3個月者(於 系統資料登入時載明,俾利個案來源統計或跨單位個案資料比對)。 四、以上二、三所述之失業 3個月,可由勞保投保資料中查詢得知,若資料明列被保險 人投保職業工會中,此段投保期間則屬失業勞工。
- 肆、補助內容: 一、求職交通及膳食補助金: 凡首次就業之求職申請者需填寫「求職交通、膳食補助金申請書」(如附件 2)。 (一)申領資格:至本中心辦理求職之街友需填寫求職登記表(如附件 3),經就 業輔導員晤談後填寫街友簡易諮詢表(如附件 3-1),如為自行前來或同仁 巡訪發現者需由勞工保險局投保資料表中查詢確認已失業達 3個月,資料建 檔開立介紹卡(如附件 4-1)前往面試前可申請本項補助。 (二)補助金額及次數:每次 200元。就業輔導員開立介紹卡並檢附相關資料後即 可申請本項補助以協助街友參加面試,並於隔日起算 3日內由雇主處追蹤紀 錄是否前往面試。本項補助每年每人最多可核發10次。 (三)檢附資料:如由相關單位轉介者需檢附「臺北市街友就業服務轉介表」(如 附件 1),自行前來或巡訪帶回者需檢附勞工保險局投保資料表(以確認失 業達 3個月)、求職登記表(如附件 3)、「求職交通、膳食補助金申請書 (如附件 2)、簡易諮詢表(如附件 3-1)、 2家雇主之介紹卡(如附件4- 1 )、身分證影印本、領據(如附件 5) 、申領第 2次起需檢附服務紀錄 表(附件 6) (四)拒絕申請: 1.如開立 2家介紹卡前往其中 1家面試即被錄用時,可不需參加第 2家之面 試,但經追蹤受補助者雖已被錄用卻未報到或報到而未實際上工達 1小時 以上之情形時,其未面試之 1家則加計 1次未前往求職面試之紀錄。如已 領取求職交通、膳食補助金,經追蹤累計 3次未前往求職面試之情形者。 2.當日前來求職開立 2張介紹卡後,經個管員由雇主處追蹤皆未前往面試時 ,則本處暫停本年度之求職交通膳食補助。 3.本年度已請領滿10次者。 二、就業初期交通及膳食補助金: 凡該次就業第一次申請者需填寫「就業交通、膳食補助申請書」(如附件 2) (一)申領資格:由本中心推介就業且經就業輔導員由雇主處追蹤,確認已被錄用 開始上班者始能申請本項補助。 (二)補助金額及方式: 1.經由雇主處追蹤個案已就業時,得分 4期申請補助,補助期程及金額如下 : (1)第 1期:於就業首日可申請就業第 1日至第 5日補助金 1,000元。 (2)第 2期:於就業第 6日可當日申請就業第 6日至第10日補助金 1,000元 。 (3)第 3期:於就業第11日可當日申請就業第11日至第20日補助金 2,000元 。 (4)第 4期:於就業第21日可當日申請就業第21日至第30日補助金 2,000元 。 2.第 1期及第 2期之發放方式:由個管員親自將補助金送至申請人工作地點 ,申請人於領據上簽名按指紋。 3.第 3期之發放方式:經由勞保投保資料中查詢,如申請人已投保勞保時可 親自到臺申領,於領據上簽名按指紋外,個管員需檢附申請人之勞保投保 資料表,如無法檢附勞保投保資料表時,則由個管員親自將補助金送至申 請人工作地點,申請人於領據上簽名按指紋外,另需請用人單位於領據中 簽名或核章。 4.第 4期之發放方式:由個管員親自將補助金送至申請人工作地點,申請人 需於領據上簽名按指紋,另由個管員檢附申請人之勞保投保資料表,如無 法檢附申請人之勞保投保資料表時,本次之申領需請用人單位於領據中簽 名或核章。 5.領取其中任何 1次補助金之後未完成補助之日數即離職者,則先暫停本年 度之就業補助。如檢還未就業之補助金額(每日計 200元)者,本年度可 繼續申請就業補助,但之前已補助之金額應予加計。 6.本項補助每年每人總計不得超過 6,000元整。 (三)檢附資料:「就業交通、膳食補助金申請書」(如附件 2)、簡易諮詢表、 回覆卡(如附件 4-2)、服務紀錄表(如附件 6)、身分證影印本、領據( 如附件 5)、勞保投保資料表(自行前來領取者)。 三、房屋租賃補助金: (一)申領資格:經本中心輔導並於同一雇主處就業且加入勞工保險滿 6週(含) 以上,由雇主處追蹤仍就業中而且有租屋補助之需求者,經本中心就業輔導 員評估其就業之穩定性並由勞保投保資料中查詢該員仍於就業中,填寫「房 屋租賃補助金申請書」, 3日內由街友工作站輔導員親自至租屋處訪視、填 寫租屋訪視表(如附件 7)以確認有租屋之事實,再檢附與房東雙方簽訂核 章之租賃契約書、填妥領據按指紋後方能申請本項補助。補助金額依每月實 際租賃金額申請。 (二)補助金額:依租賃契約書記載之月租金給予 1個月之房租租金補助,其金額 不得超過 5,000元整。每人每年限定 1次(每次申請需間隔 1年)。 (三)檢附資料:「房屋租賃補助金申請書」(如附件 2)、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 、與房東雙方簽訂核章之租賃契約書、身份證影印本、租屋訪視表(附件 7 )、領據(如附件 5)。辦理經費核銷時就業輔導員須檢附申請者之服務紀 錄表,並註記該員當時仍就業中。
- 伍、作業流程 一、「經濟型街友求職就業交通、膳食及租屋費用」補助款將規劃專人管理。(98年度 補助款為新台幣 100萬元整,每週發放金額平均為 2萬 5,000元,連續辦理 2次( 週)每次(週) 2萬 5,000元共計 5萬元之預借)99年度補助款為新台幣 110萬元 整,擬預借 2次(週)之週轉金計 5萬 5,000元:第 1次預借第 1週所需之 2萬5, 000 元,第 2次再預借第 2週所需之 3萬元,俾利本項補助作業之發放,之後再視 實施狀況予以調整。 二、如為求職交通、膳食補助金 200元,經評估後有請領之必要,備妥所需文件後隨時 可向專責窗口辦理請款,專責窗口須再次確認本年度請領次數及未面試次數。如為 就業交通、膳食補助金或房屋租賃補助金,則由街友就業輔導員按日依據需要發放 補助金額向專責窗口辦理請款,經街友就業輔導員(或巡訪員)發放款項後將領據 繳回專責窗口。本週發放補助金個案之領據檢附相關表單(如求職登記表、簡易諮 詢表、介紹卡、回覆卡、各項補助金申請書、領據、身分證影本、租賃契約書、租 屋訪視表、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服務紀錄表等)個別彙整後交由請款窗口,業完 成補助核發程序,作業流程如圖 1。 三、請款窗口視情況每週 1次檢送前一週發放之憑證文件向本處辦理經費核銷,核銷後 之金額撥入專責人員帳戶內詳見作業流程如圖 2。 四、業務單位主管每週派員(非萬華就業服務臺人員)抽查上週就業交通、膳食補助金 1 至 2案,進入系統查詢是否確實進行介紹卡回覆以及是否前往面試、每週實地前 往僱用地訪查一案就業交通、膳食補助金,俾利有效落實查核機制。每次訪查須填 寫查核表(附件 8),抽檢完畢後繳回請款窗口,並於請領清冊進行註記及系統登 打服務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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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9-05-302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0 年 03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臺北市政府勞工局首長核定修正第4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