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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9-05-302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3 年 06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首長核定修正第1、3、4點條文
  • 壹、依據: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96年11月 2日北市社工字第0964142200號函及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103 年度補助辦理「遊民工作暨生活重建方案」。
  • 貳、目的: 為輔導經濟型遊民重返就業市場,協助解決求職面試就業初期交通、膳食及租屋等需求 ,補助相關費用以穩定其就業和生活之適應。
  • 參、補助對象: 一、有就業能力及就業意願之遊民: (一)由本府社會局各社會福利服務中心、遊民收容中心、中途之家–平安居或新 北市志願服務協會、各非營利組織如基督教恩友中心、基督教救世軍街友關 懷中心、基督教活水泉、人安基金會等單位轉介(需附如附件 1:臺北市遊 民就業服務轉介表)有就業意願及就業能力之遊民個案。 (二)本處同仁至各街頭巡訪時發現之個案,經簡易諮詢後認定露宿公共場所且失 業達 3個月者。 (三)主動前來本處求助之個案,經簡易諮詢後認定露宿公共場所且失業達 3個月 者。 前三項所稱之個案,均需於系統資料登錄時載明,俾利統計個案來源或跨單位個案 資料比對。 二、前項(二)(三)遊民個案,若因參加本市就業服務處當年度辦理之「年節臨時工 作專案」,致其距前次退保期間尚未達 3個月者,可憑本處萬華就業服務臺檢附之 勞保投保資料,即可辦理求職登記及給予求職交通及膳食補助,無需另附轉介表。 本項所稱失業達 3個月者,以勞保投保資料所列認定之。
  • 肆、補助內容: 一、求職交通及膳食補助金: (一)申領資格:符合本項補助作業叁補助對象之首次求職者,資料建檔完成開立 介紹卡(如附件 4-1)前往面試前,即可申請本項補助。 (二)申領方式:至本處辦理求職之遊民應填寫求職登記表(如附件 2),經就業 輔導員晤談後填寫遊民簡易諮詢表(如附件 2-1),首次申請者需填寫「求 職交通、膳食補助金申請書」(如附件 3),第 2次起及之後每次之申請者 ,則填寫「再次請領求職或就業交通、膳食補助金申請書」(如附件11)。 (三)補助方式:本項補助金每次補助新台幣 200元整,並於領取補助次日起算 3 日內由就業輔導員向雇主處追蹤紀錄領取者是否前往面試。本項補助每年每 人最多可核發10次。 (四)檢附表件: 1.臺北市遊民就業服務轉介表(相關單位轉介者需檢附,如附件 1) 2.勞工保險局投保資料表(自行前來或巡訪帶回者需檢附,用以確認求職者 確實失業達 3個月) 3.求職登記表(如附件 2) 4.簡易諮詢表(如附件 2~1) 5.求職交通、膳食補助金申請書(如附件 3) 6.兩家以上之雇主介紹卡(如附件 4-1) 7.身分證影印本 8.領據(如附件 5) 9.再次請領求職或就業交通、膳食補助金申請書(第 2次起之申請需檢附, 如附件11) 10.服務紀錄表(第 2次起之申請需檢附,如附件 6)。 (五)申領限制: 1.如開立 2家介紹卡前往其中 1家面試即被錄用時,可不需參加第 2家之面 試,但經追蹤受補助者雖已被錄用卻未報到或報到而未實際上工達 1小時 以上之情形時,其未面試之 1家則加計 1次未前往求職面試之紀錄。如已 領取求職交通、膳食補助金,經追蹤累計 3次未前往求職面試之情形者, 暫停本年度之求職交通膳食補助。 2.當日前來求職開立 2張介紹卡後,經個管員由雇主處追蹤皆未前往面試時 ,則本處暫停本年度之求職交通膳食補助。 3.本年度已請領滿10次者 二、就業初期交通及膳食補助金: (一)申領資格:由本處推介就業且經就業輔導員由雇主處追蹤,確認已被錄用開 始上班者。 (二)申領方式:凡該次就業屬第一次申請者需填寫「就業交通、膳食補助金申請 書(如附件 3),第 2次起及之後每次之申請者,則填寫「再次請領求職或 就業交通、膳食補助金申請書」(如附件11)。 (三)補助方式: 1.經由雇主處追蹤個案已就業時,得分 4期申請補助,補助期程及金額如下 : (1)第 1期:於就業首日可申請就業第 1日至第 5日補助金 1,000元。 (2)第 2期:於就業第 6日可當日申請就業第 6日至第10日補助金 1,000元 。 (3)第 3期:於就業第11日可當日申請就業第11日至20日補助金 2,000元。 (4)第 4期:於就業第21日可當日申請就業第21日至30日補助金 2,000元。 2.第 1期及第 2期之發放方式:由個管員親自將補助金送至申請人工作地點 ,申請人於領據上簽名按指紋。 3.第 3期之發放方式:經由勞保投保資料中查詢,如申請人已投保勞保時可 親自到臺申領,於領據上簽名按指紋外,個管員需檢附申請人之勞保投保 資料表,如無法檢附勞保投保資料表時,則由個管員親自將補助金送至申 請人工作地點,申請人於領據上簽名按指紋外,另需請用人單位於領據中 簽名或核章。 4.第 4期之發放方式:由個管員親自將補助金送至申請人工作地點,申請人 需於領據上簽名按指紋,另由個管員檢附申請人之勞保投保資料表,如無 法檢附申請人之勞保投保資料表時,本次之申領需請用人單位於領據中簽 名或核章。 (四)檢附表件: 1.就業交通、膳食補助金申請書(如附件 2) 2.簡易諮詢表(如附件 2~1) 3.回覆卡(如附件 4-2) 4.領據(如附件 5) 5.服務紀錄表(如附件 6) 6.身分證影印本 7.勞保投保資料表(自行前來領取者檢附) 8.再次請領求職或就業交通、膳食補助金申請書」暨「補助個案查核表」( 如附件11,第 2次起之補助,無論是由個管員親送補助金至申請人工作地 點發放,或是由申領人自行到臺請領,均需檢附,以便追蹤關懷個案之就 業情況) (五)申領限制: 1.領取其中任何 1次補助金之後未完成補助之日數即離職者,則先暫停本年 度之就業補助。如檢還未就業之補助金額(每日計 200元)者,本年度可 繼續申請就業補助,但之前已補助之金額應予加計。 2.本項補助每年每人總計不得超過 6,000元整。 (六)投保單位不同之例外:若申請人所檢附勞保投保資料中之投保單位,與所開 立介紹卡雇主全銜名稱不同時,由推介就業之輔導員,經與雇主聯繫,確認 投保單位與原雇主為關係企業,由投保單位於回覆卡中註明(xx公司與xx公 司係為有控利與從屬關係之關係企業)並核蓋發票章後,可繼續給予該申請 人之就業交通膳食及之後之租屋補助。 (七)針對領取本項補助之遊民,本處將建立追蹤關懷機制,以協助渠等穩定就業 。 三、房屋租賃補助金: (一)申領資格:經本處輔導就業且加入勞工保險滿 6週以上,由雇主處追蹤仍就 業中且有租屋補助之需求者,經本處就業輔導員評估其就業之穩定性並由勞 保投保資料中查詢該員仍於就業中。 (二)申領方式:填具「房屋租賃補助金申請書」, 3日內由遊民就業輔導員親自 至租屋處訪視、填寫租屋訪視表(如附件 7)以確認有租屋之事實,再檢附 與房東雙方簽訂核章之租賃契約書、填妥領據按指紋後方能申請本項補助。 補助金額依每月實際租賃金額申請。 (三)補助方式:依租賃契約書記載之月租金給予 1個月之房租租金補助,其金額 不得超過 5,000元整。第 2個月及連續至第 6個月之補助,經就業輔導員評 估(檢附再次請領房屋租賃補助金評估表如附件 9)有其需求時,需每月檢 附相關表件,查核無誤後即可發放當月之房屋租賃補助金。 (四)檢附表件: 1.房屋租賃補助金申請書(如附件 2) 2.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 3.租賃契約書 4.身份證影印本 5.租屋訪視表(附件 7) 6.領據(如附件 5)。 7.服務紀錄表(辦理經費核銷時就業輔導員需檢附,並註記該員當時仍就業 中) (五)申領限制:每人每年限定 1次(每次申請需間隔 1年;即與上次、最後 1次 補助期滿日間隔 1年)。 四、「年節臨時工作專案」交通費用補助金: (一)申領資格:以遊民身分報名就服處「年節臨時工作專案」,且經派至用人單 位從事臨時性工作者。 (二)申領方式:依「年節臨時工作專案」進用之遊民於領取派工單當日,得向就 服處申請「年節臨時工作專案」交通費用補助金。 (三)補助方式: 1.補助金發放方式以提供悠遊卡為限。 2.前項悠遊卡除新台幣(以下同) 100元整押金外,另儲值金 400元整,計 500 元整。當年度每人限領取 1次,一經領取不予收回。 (四)檢附表件: 1.國民身分證影本(正本驗畢返還) 2.就服處派工單 3.「年節臨時工作專案」交通費用補助金領據(如附件 6-1)。 (五)申領限制:領取前項補助未確實前往用人單位報到或無故曠職,將列入該年 度請領其他就業交通、膳食、租屋補助及次年參與本臨工專案資格之考量依 據。
  • 伍、作業流程 一、「經濟型遊民求職就業交通、膳食及租屋費用」補助款將規劃專人管理。於本府社 會局移撥經費至本處時,由本案之專責人員依程序一次預借周轉金 7萬 5,000元整 ,俾利本項補助作業之發放,之後再視實施狀況予以調整。 二、如為求職交通、膳食補助金 200元,經評估後有請領之必要,備妥所需文件後隨時 可向專責窗口辦理請款,專責窗口須再次確認本年度請領次數及未面試次數。如為 就業交通、膳食補助金或房屋租賃補助金,則由遊民就業輔導員按日依據需要發放 補助金額向專責窗口辦理請款,經遊民就業輔導員發放款項後將領據繳回專責窗口 。本週發放補助金個案之領據檢附相關表單(如求職登記表、簡易諮詢表、介紹卡 、回覆卡、各項補助金申請書、領據、身分證影本、租賃契約書、租屋訪視表、勞 工保險投保資料表、服務紀錄表等)個別彙整後交由請款窗口,業完成補助核發程 序,作業流程如圖 1。 三、請款窗口視情況每週 1次檢送前一週發放之憑證文件向本處辦理經費核銷,核銷後 之金額撥入專責人員帳戶內詳見作業流程如圖 2。 四、業務單位主管每週派員(非萬華就業服務臺人員)抽查上週就業交通、膳食補助金 1 至 2案,進入系統查詢是否確實進行介紹卡回覆以及是否前往面試、每週實地前 往僱用地訪查一案就業交通、膳食補助金,俾利有效落實查核機制。每次訪查須填 寫查核表(附件 8),抽檢完畢後繳回請款窗口,並於請領清冊進行註記及系統登 打服務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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