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補助項目:廚衛設備、辦公設備、電腦設備、通訊設備、視聽設備、監視設備、教學訓 練設備、醫療復健設備及其他院民生活起居必要之設備及修繕費。
- 貳、提出申請計畫時,應確實了解申請項目之規格、尺寸及功能等是否符合實際需求,於本 局核定後,除有不可抗因素外,因需求不符而需變更之項目,本局將不予補助。
- 參、申請需備文件: 一、應備文件:於本局所訂期間備齊以下文件提出申請,但經本局專案核准者,得不受 申請期間之限制。 (一)申請表(格式如附件),內容以 1頁為限,並請加蓋機構圖記及負責人章。 (二)申請補助計畫書(格式如附件),至少應包含目的、需求評估、計畫實施進 度、預期效益、經費概算等。計畫書內容請以14號字繕打,邊界請至少留 2 公分。 1.需求評估: (1)汰舊換新項目,應詳述該項目使用現況,並加註原購置經費來源(例如 :社會局補助、中心自購等等)。 (2)新添購項目,應詳述需增設的原因及功能。 (3)依人數購置者,例如電腦設備,需將主任、組長、社工員、教保員、生 活服務員、護理人員、行政人員及治療師等分別計算使用比例。其他設 備,例如辦公設備,需說明人員配置比例。 2.預期效益:應詳述預計可達成的效果。 3.經費概算:至少應包含項目、單位、數量、單價、預算金額、規格、優先 順序、備註等項,經費概算項目順序應與參、一、〈二〉 1、需求評估所 列項目之排列順序一致。 (1)規格:至少包含尺寸大小、材質、功能或型號。(可參看臺灣銀行共同 供應契約之填寫方式填列)(http://www.bot.com.tw/Procurement/Pr ocure_supply/Supply_index/Pages/default.aspx)。 (2)優先順序:依申請項目之重要性及急迫性編寫。 (3)備註:如該設備為汰舊換新,請註明原購買日期及耐用年限,並應依規 定辦理報廢。另需依壹、補助項目標示所屬項目。 二、其他視個案需要之文件: (一)申請補助修繕建物者,應檢附修繕工程書圖及工程概算。 (二)裝設緊急鈴、廣播系統或冷氣等項目,為暸解裝設位置及施工方式是否影響 建物結構,故請檢附施工前後簡圖。 (三)電腦作業程式Office和防毒軟體由本局提供,故估價時請廠商扣除軟體費用 。 (四)個人電腦(含顯示器)、筆記型電腦、印表機、數位相機、數位攝影機、單 槍投影機等項目請依「 103年度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補助公設民營機構購置電 腦及周邊設備基準表」所訂規格購置。 (五)特殊之設施設備應另檢附詳細功能介紹之相關資料。如需由國外購置者,請 註明原因。 (六)申請時,單項金額逾新臺幣 1萬元者,請檢附至少 1家廠商估價單影本,正 本於核銷時檢附。單項金額逾新臺幣10萬元者,核銷時請檢附至少 2家不同 廠商估價單正本。估價單排放順序應與參、一、〈二〉 1、需求評估所列項 目之排列順序一致。 (七)提出文件為影本時,應於影本文件內加註「與正本相符」並蓋負責人章切結 。 三、為達節能減碳之效,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指定採購項目,設備購置請以具有環 保標章產品為優先,節能標章產品次之(項目請參考機關綠色採購第一二三類環境 保護產品清單),如確無符合需求之規格而需購置無環保節標章產品,請於計畫書 詳述理由。相關網址如下: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綠色生活資訊網:http://greenliving.epa.gov.tw/Gree nLife/products/productsQuery.aspx (二)節能標章全球資訊網:http://www.energylabel.org.tw/purchasing/produ ct/list.asp (三)節約用水資訊網 http://www.wcis.itri.org.tw/life/smartsaver-2.asp
- 肆、補助原則: 一、以汰舊換新項目為優先。因提供服務需新添購之設施設備,於審核後視實際需要及 預算額度予以補助;教材教具等項目,不予補助。 二、單項設備以全額補助為原則,核銷時不需自籌款。
- 伍、設施設備應登載財產目錄,並於適當位置標示「臺北市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補助之 字樣,於核銷時一併報局核備。
- 陸、督導及考核: 一、受補助機構之採購及會計作業,由本局督導其參照政府採購法及政府會計有關規定 辦理。 二、對於受補助機構,本局得派員或委託會計師查核補助經費收支帳目等相關資料。 三、接受補助所支付之經費,如有不合規定之支出,或所購財物不符原核定之目的及用 途,經本局審核結果予以剔除時,接受補助之機構得於公文所列期限前提出具體理 由申覆,未依限申覆或申覆未獲同意者,該項經費不予補助,已撥付補助款項者, 應立即將該項經費繳回本局。 四、各機構接受補助之實際執行情形,列入本局年度評鑑考核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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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5-301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6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4)北市社障字第1043975390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點;並溯自104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