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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5-3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6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4)北市社障字第104394637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點;並溯自104年1月1日起生效
  • 一、依據:身心障礙者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或承租停車位補助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
  • 二、補貼對象之資格及條件: 設籍並實際居住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並領有本市核(換)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手 冊或證明,且符合下列規定者 (以下簡稱申請人): (一)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者。 (二)為車輛所有人且領有同種車類之有效駕駛執照。 (三)未接受政府同性質補助。 (四)已承租停車位且租賃契約所定承租期間逾三個月。 (五)不得同時接受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及承租停車位租金補助。 (六)承租停車位位址必須位於本市轄區內。 (七)未領有本市身心障礙津貼給付金額。
  • 三、申請方式: 申請人填具申請表,檢附下列文件向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提出申請: (一)本市核(換)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正、反面影本。 (二)低收入戶卡、中低收入戶卡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核准公文等證明文件影本。 (三)載明身心障礙者為車輛所有人之車輛行車執照及同種車輛之有效駕駛執照影本。 (四)承租停車位租賃契約影本。 (五)身心障礙者之臺北富邦銀行或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六)最近 1期租金繳納證明。
  • 四、審查程序: (一)本局受理申請人之申請後,應於文件備齊後 1個月內完成調查、審查及核定等程 序,並將核定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二)補助期間依租賃契約所載期間核定之,最長以 1年為限;期滿如欲繼續接受補助 ,應於期滿前 1個月內,向本局重新提出申請。 (三)補助期間內,租賃租金或位址有變更時,申請人應於變更後 1個月內,檢附新租 賃契約向本局辦理,否則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 (四)申請補助經審核通過者,溯及自文件備齊之當月發給,於每月10日之前匯入申請 人帳戶。但檢附資料不全且未於通知期限內補齊者,自資料補齊當月起發給。補 助款項由本局按月撥入申請人之台北富邦銀行或郵局帳戶內。(須有戶名及帳號 )
  • 五、停止補助及追繳: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事實發生日起15日內通知主管機關,且於事實發生日起停 止補助,並追繳溢領補助金額: (一)障礙事實消失或死亡。 (二)入住二十四小時住宿式機構期間。 (三)戶籍遷出本市。 (四)承租停車位非供停車使用。 (五)承租停車位轉租、或轉借第三人。 (六)租賃契約終止。 (七)申請資料或租賃有虛偽不實情事。 (八)接受補助後,喪失補助資格及條件者。 (九)租賃契約之承租人與出租人或所租賃停車位所有權人具有直系親屬關係。
  • 六、補助基準: (一)補助期間依租賃契約所載期間核定之,最長以 1年為限;期滿如欲繼續接受補助 ,應於期滿前 1個月內,向本局重新提出申請。 (二)低收入戶補助以實際每月租金百分之50為限,中低收入戶補助以實際每月租金每 月百分之40為限,領有生活補助費者以實際每月租金百分之25為限。 (三)前項補助每月補助金額不得逾新臺幣 1,000元。 (四)承租停車位保證金、公共管理費等相關費用不予補助。 (五)享有本市停車管理工程處路外停車場身心障礙者或里民月票優惠當月補助款逕以 月票優惠沖抵,不另撥補補助款。
  • 七、其他相關事項 (一)申請人依本辦法第七條申請租金補助以一處為限。 (二)申請人死亡,其承租停車位租金補助未及匯入申請人帳戶時,得由其法定繼承人 檢附申請人死亡相關證明文件及法定繼承人證明文件請領。法定繼承人有兩人以 上時,得檢附共同委任書及切結書,由其中一人具領。 (三)申請人依本計畫所領取之補助及依其他法令所領取政府核發之救助金額,每人每 月合計不得超過當年度政府公告之基本工資 ( 104年度最低基本工資19,273元 )。 (四)本局得隨時派員訪視並稽查與本補助相關資料,其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領取 本補助或為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者,並得停發或追繳。涉及刑責者,移送司 法機關辦理。 (五)本項補助申請資料將送國稅局做各項稅務稽徵依據。
  • 八、本計畫 104年度所需經費擬由社會局公務預算 /經濟安全 /獎補助及損失 /辦理身心障 礙者購買停車位、房屋貸款利息補貼及承租停車位租金補助項下支應。
  • 九、本計畫奉核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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