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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6-301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6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4)北市社老字第104386700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0點;並溯自104年1月1日生效
  • 壹、依據: 一、老人福利法第18條 二、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服務補助辦法 三、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
  • 貳、目的: 一、失能者透過輔具的適當運用減少身體狀況的退化,維持使用者日常活動,增加社會 互動。強化使用者的獨立、自主及自尊。 二、為滿足失能者在輔助器具上的需求,以協助其克服生理機能障礙,促進生活自理能 力及便於照顧者的照顧提供。 三、透過居家無障礙環境改造及輔具運用,使失能者在宅的居家環境更為安全及適宜居 住。
  • 參、補助對象: 一、設籍且實際居住本市,有接受長期照顧服務必要且經本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評估之 失能者,包含下列二類─ (一)65歲以上ADLs一項以上失能或僅 IADLs失能且獨居之老人。 (二)50歲以上ADLs一項以上失能之身心障礙者。 二、申請補助項目未獲政府其他醫療補助、社會保險給付或其他相同性質(輔助器具) 補助者。申請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者不得重覆申請「臺北巿協助中低收入老人修繕 住屋補助辦法」補助。 三、曾申請輔具補助者,須已超過輔助器具之補助年限。 四、其他:詳見「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104年度失能者接受長期照顧服務輔具購買及居家 無障礙環境改善補助項目表」有關規定。
  • 肆、實施期間:自 104年 1月 1日起至 104年12月31日止。
  • 伍、補助標準: 輔具購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之補助基準如下:
    補助標準 1.本市列冊低收入戶 2.本市列冊中低收入戶 3.領取本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4.非列冊低收入戶領有身心障礙者生 活補助之老人最高補助金額(元) 一般戶 說明 1.每人自核定補助起10 年內以新臺幣10萬元 為限。 2.就補助項目、補助最 高額度、最低使用年 限及補助對象核實補 助。
    補助比例 100% 70%
    自行負擔 比例 0% 30%
  • 陸、申請方式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方式 申請人逕向本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各區服務站提出失能評估申請,由照顧管理專員 到宅評估且符合資格後,於評估後 7個工作天內將失能評估核定函送交申請人。若 申請項目需開立評估建議書者,可透過醫院、輔具中心、居家復健及社會局到宅評 估協助開立評估建議書(詳如陸、三),並檢附申請應備文件送社會局申請補助。 經社會局審查後於收件後 7個工作天回覆。申請人於取得社會局核發核定函前已事 先購買輔具或進行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者,本局不予補助。 ※若申請人為近貧一般戶且未完成失能評估者(即最近 1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 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含)百分之 5以下者,轉介由財團法人伊甸社會福 利基金會協助失能評估申請及後續核銷事宜。(詳如:「臺北扶老‧軟硬兼施補 助居家安全簡易修繕費用」實施計畫) 二、申請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正本。 (二)衛生局失能評估核定函影本。 (三)評估建議書影本。(不須評估建議書者:轉位板、移位轉盤、翻身帶、放大 鏡、馬桶增高器 /便盆椅、沐浴椅、飲食輔具、衣著輔具、居家輔具共 9項 ) (四)住宅證明(申請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者) 1.自宅 :房屋所有權狀影本或房屋稅影本。 2.租屋 :屋主同意書改善證明書 1份、契約或借住期滿日距申請補助日滿 1 年 6個月以上之相關契約書影本或證明。 3.公有房舍 :主管機關同意書。 4.申請修繕之住屋為未保存登記者,以民國83年12月31日前已存在者為限: 可證明住屋83年12月31日以前存在之文件:如房屋所有稅捐證明、繳納水 電費證明或航空正片等。) 三、評估建議書取得管道 (一)醫院復健科:民眾自行前往地區型以上醫院復健科由職能治療師或物理治療 師開立評估建議書(僅限個人衛星定位器可用診斷證明書)。 (二)輔具中心: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自行前往輔具中心開立評估建議書。 (三)居家復健單位:由衛生局委託居家復健單位到宅進行復健指導及開立評估建 議書。並於評估後 5個工作天內將評估建議書送交申請人。 (四)到宅評估(限近貧一般戶):由社會局委託財團法人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到 宅進行評估並開立建議書。(詳如:「臺北扶老‧軟硬兼施補助居家安全簡 易修繕費用」服務作業流程圖)
  • 柒、核銷方式、核銷應備文件及撥款作業: 一、核銷方式:於社會局核定補助後 3個月內,檢具應備文件親送或郵寄至社會局(地 址: 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 1號 2樓北區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老人福利科)辦理 後續核銷事宜。 二、應備文件: (一)社會局核定函影本。 (二)發票或收據正本 1.購買日期:須為社會局核定補助函發文日期後之日期(若於發文日前已購 買者本局不予補助) 2.載明內容:註明申請人姓名、品名(與公文核定項目名稱相同)、價格、 蓋立免用統一發票章 /統一發票專用章及負責人章。 3.若為臺、澎、金、馬以外地區開立,並應符合以下規定: (1)擇要譯註本國文。 (2)支出憑證列有其他貨幣數額者,應註明折合率及檢附兌換水單或其他匯 率證明。 (3)依社會局要求提出相關憑證。 (三)領據正本、領據切結書(若撥款帳戶非申請人帳戶者始須填寫)。 (四)申請人之郵局或台北富邦銀行帳戶存摺影本。 (五)施工後相片(申請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者始須檢附)。 三、撥款作業:由本局審核合格後進行撥款作業。 (自文件備齊日起至補助款撥入帳戶,所需作業時間為 1個月)
  • 捌、注意事項: 一、本補助內容含輔助器具(23項)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16項)共39項,並就補助 項目、補助最高額度、最低使用年限及補助對象核實補助。詳細內容請參閱本局10 4 年失能者接受長期照顧服務輔具購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補助項目表。 二、輔具項目按標準表之規定,若需檢附評估建議書,請先經治療師評估建議後,依其 建議事項購買,若已先購買輔具再開立評估建議書者,不予補助。 三、同時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得依身心障礙者申請補助。但輔具未達最低使用年限之相 同項目不得重複申請。 四、每人自核定補助日起10年內以新臺幣10萬元為上限。 五、未達補助項目表規定之最低使用年限需再申請者或有特殊情形需申請補助者,得檢 具相關證明文件經本局核准後專案辦理。
  • 玖、經費來源: 104年度本局公務預算經費項下支應。
  • 壹拾、本計畫經奉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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