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為協助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聽覺障礙者與外界溝通,促進社會參與,減輕助聽器驗 配之經濟負擔,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特訂定本計畫。
- 二、補助對象係指經本市區公所審定符合助聽器 C款(數位式)補助且已於時效內購置並完 成驗證合格報告(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號二十五)者。
- 三、補助金額及原則: (一)補助金額:依身心障礙鑑定醫院助聽器 C款(數位式)驗配檢測之收費單據金額 核實補助,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千元。 (二)補助原則:助聽器 C款(數位式)輔具最低使用年限內不得重複申請本補助,且 本項檢測費用不計入輔具補助每人每二年補助四項之項次計算。
- 四、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程序:申請人向本市戶籍所在地區公所辦理助聽器 C款(數位式)輔具費用 補助之核銷請款時,一併檢附下列應備文件提出申請。區公所審定合格後核撥款 項,且應併同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按月向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 )辦理核銷。 (二)應備文件: 1.助聽器 C款(數位式)驗配檢測之醫院收費單據正本一份(須註明醫院名稱、 地址及費用項目)。 2.由身心障礙鑑定醫院聽力師開立助聽器 C款(數位式)購置後三個月內驗證合 格報告。
- 五、注意事項: (一)本局得隨時抽查補助對象接受助聽器驗配之情形,或向相關單位抽調紀錄。申請 人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以詐欺或其他不正 當方法領取本補助或以虛偽之證明及資料申請本補助者,區公所應不予補助或對 已撥付款項進行追繳,並得對申請人停止補助一至三年;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 機關辦理。 (二)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 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 付款項。
- 六、經費來源: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
- 七、本計畫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 八、本計畫未盡事宜,依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及中央主管機關頒訂身心障礙者輔具 費用補助基準表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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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5-3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障字第104489455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8點;並自105年1月1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4年度助聽器C款(數位式)輔具檢測費用補助實施計畫;新名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助聽器C款(數位式)輔具檢測費用補助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