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目的 透過補助民間單位,共同建構多元老人社區照顧資源及網絡,並減輕家庭照顧負擔,使 社區中的獨居、失能(失智)長者能就近獲得所需服務,落實「在地老化」政策。
- 貳、依據 一、老人福利法第18條。 二、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
- 參、服務對象之認定標準 一、獨居長者:須符合本局獨居長者定義。 二、失能長者:須符合本市長期照顧服務對象條件。 三、失智長者:年滿65歲以上且居住本市,並經專科醫師診斷確有失智症或因失智症領 有身心障礙證明之長者。
- 肆、補助對象:申請者應備下列資格 一、依法登記或許可設立之法人、團體及大專院校。 二、以上申請單位應為行政組織及財務健全、申請補助項目與該機構或團體設立宗旨相 符,辦理社會福利成效良好者。
- 伍、補助項目: 本計畫共包含下列五大主題之方案,其中主題一 ~四為政策性補助,申請者無需自籌配 合款;主題五 ~六為一般性補助,申請者需自籌配合款至少佔總支出經費 20%。茲將各 主題之內容及補助額度說明如下: 一、獨居暨失能長者關懷服務: (一)內容:辦理社區獨居暨失能長者個案服務、整合服務網絡及加強鄰里關懷通 報系統。 (二)申請本方案限結合委託契約於 102年以前之本市公辦民營及委託辦理老人服 務中心辦理。 (三)補助項目:專業服務費。 (四)補助額度:每案補助上限55萬元(含薪資、加班費、交通費、公假、特別休 假之薪資、年終獎金、各類保險、提撥退休金6%)。 (五)執行原則: 1.社工人員資格依老人福利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相關規定,補助金額依 本局各老人服務中心契約專業服務費標準核給,社工員需專責專用於本項 服務;社工員視個案需要陪同低(中低)收入獨居長者就醫等事項。 2.個案服務對象、內容及頻率依本局公辦民營及委託辦理老服中心契約書及 相關規定辦理、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受照顧者及照顧者評估(含初 評及複評,相關評估事項依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審核辦法規定辦理 ),並於本局社會福利管理系統個案記錄建檔、中心年度個案服務量需達 240 點(中心個案需全數於本局社會福利管理系統個案建檔並依記錄建檔 為依據),未達者依比例補助。 註:核銷時請檢附中心服務案量名冊供本局稽核。 3.服務網絡建構包含志工招募及訓練、結合關懷據點及銀髮友善好站、開發 獨居認養單位、拜訪鄰里長及里幹事及社區大樓管理委員會、獨居長者就 醫陪伴、獨居長者相關資源連結等相關獨居暨失能資源建構,以提供列冊 獨居暨失能長者相關服務並加強鄰里關懷通報系統。 二、獨居長者陪伴方案: (一)內容:招募及訓練志工陪伴社區獨居老人就醫、或必要之社會參與或參加各 類老人活動;陪伴區域限臺北市區內。 (二)服務對象:年滿65歲以上,獨居本市有陪伴外出需求之長者。 (三)補助項目: 1.低(中低)收入或經老人服務中心社工員評估為生活陷困之近貧等獨居長 者交通費:每次往返合計最高補助新臺幣 300元。 2.志工誤餐交通費及保險費:每次最高補助新臺幣 110元。 3.志工保險費:保險費以每人每年 496元為上限。 4.業務費:全案最高補助 1萬元,補助內容包含電話費、文具、文宣印刷費 、影印耗材、郵寄費用等。 (四)補助額度:每案補助上限 9萬元。 (五)執行原則: 1.交通費若搭乘大眾交通工具需檢附購票證明(悠遊卡加值需檢附使用明細 ),若搭乘計程車需檢附乘車證明(含司機姓名及車號)並註明金額及往 返地點;辦理核銷時請將就醫相關證明單據影本及乘車證明(或購票證明 )正本黏貼於就醫陪伴補助申請單,並需長者簽名(蓋章、蓋指印或其他 符號代替簽名均可,但蓋指印或其他符號代替簽名者須有 2人以上在指印 旁簽名,始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2.機構內部人員不得請領志工誤餐交通費。 3.志工保險費保險契約內容至少為意外死亡殘廢保險金額10萬元,附加意外 傷害醫療最高限額 2萬元。 4.上述項目如已申請本局其他方案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 三、社區失能老人外展服務: (一)內容:於社區公園或其他失能老人聚集處,提供由外籍家庭看護工照顧之失 能老人健康諮詢、文康活動及該照顧者照顧服務能力促進等服務,至少擇定 2 處辦理,每月至少合計服務 4個時段(每時段得以 2或 3小時計之)。 (二)服務對象:本市失能及失智老人。 (三)補助項目:團體帶領費、業務費等。 (四)補助額度:每案補助上限30萬元。 四、預防走失手鍊及辨識與友善失智老人教育宣導服務: (一)內容: 1.提供一條記載個案編號及24小時服務專線之防銹金屬材質手鍊,並做檔案 管理,以協助走失老人協尋事宜。 2.每季規劃辦理失智教育宣導及訓練課程。 (二)服務對象: 1.年滿65歲以上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之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領有中 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且領有本市核(換)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證明, 其障礙類別為第一類且 ICD診斷欄位註記【 6】【10】【11】【12】【13 】等任一項者,或領有身心障礙手冊(須為智能障礙、精神障礙、自閉症 、失智症障別)或醫師診斷證明書(診斷內容:智能障礙、精神障礙、自 閉症、失智症)或曾失蹤有查尋人口登記聯單者。 2.年滿65歲以上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有走失之虞且其配偶或一親等之直系 血親參與失智症訓練課程滿90分鐘取得證明者。 3.未滿65歲設籍並實際居住於本市之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領有身心 障礙者生活補助者,有走失之虞且領有本市核(換)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 證明,其障礙類別為第一類且 ICD診斷欄位註記【 6】【10】【11】【12 】【13】等任一項者,或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須為智能障礙、精神 障礙、自閉症、失智症障別)。 4.符合前項(服務對象: 3)但屬非本市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領有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者而其配偶或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參與失智症訓練課程 滿90分鐘並取得證明者。 (三)補助項目:手鍊工本費、檔案管理費。上述服務對象 2限申請檔案管理費。 (四)補助額度: 1.手鍊工本費每一服務對象至多 1條 200元,手鍊式樣需事先經本局備查。 2.檔案管理費每一服務對象 1年至多 500元,未滿半年以 250元計之。 3.教育宣導活動或課程,視規模每案補助上限20萬元。 (五)執行原則 : 1.單位應於接獲本局通知後 7個工作天內完成手鍊製作並以掛號郵寄手鍊申 請人。 2.手鍊申請日為 7月 1日前者,檔案管理費補助新臺幣 500元;手鍊申請日 為 7月 1日後者, 檔案管理費補助新臺幣 250元,每半年核銷 1次。 3.教育宣導推廣包含辦理失智症預防、訓練及宣傳,其中失智症課程每季至 少須辦理 1場次,每次以 2小時為原則,每場參與人數須達20人以上。 五、失能(失智)老人權益及敬老宣導 : (一)內容: 1.辦理課程或開發課程教材,如老人財產信託、不動產逆向房貸、失能失智 預防及辨識課程等。 2.辦理活動,如重陽敬老(辦理時間限9-11月)、節慶活動(不含每月慶生 活動)、體適能休閒運動等。 3.宣導品製作:包括影音、海報、手冊、宣傳單張等各類宣導品。 (二)服務對象:本市老人。 (三)補助額度: 1.「辦理課程」每案補助上限15萬、「開發課程教材」每案補助上限30萬。 2.「活動」視規模,全市型補助上限50萬元、區域型補助上限20萬元。 3.「宣導品製作」每案補助上限20萬元。 六、志工及家庭照顧者教育訓練: (一)內容:辦理獨居、失能及失智長者照顧服務志工人員、家庭照顧者職前、在 職訓練(不含辦理志願服務法規定之志工基礎及特殊教育訓練)及支持性團 體,各訓練及團體參與人數需達15人以上,惟家庭照顧者支持性團體人數得 不受此限。 (二)服務對象:本市獨居、失能及失智老人與家庭照顧者。 (三)補助額度:每案至多補助15萬元。
- 陸、計畫申請方式: 一、申請期間自公告日起至 104年 1月28日止,申請時請依各方案別,提出補助,以利 審核;執行結束時間以不超過 104年11月30日為原則。申請期間截止,本局得視申 請情形再次公告開放申請。 二、申請之單位應備妥相關資料,於 104年 1月28日截止日期前,以公文送(寄)達本 局,地址: 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 1號北區 2樓老人福利科(請於信件主旨中 註明【申請獨居與失能長者服務計畫補助案】),逾期恕難受理。 三、期間如預算額度用罄,本局得停止受理申請並於本局網站(http://www.dosw.tcg. gov.tw/ )公告週知。 四、申請10萬元以上補助者,擬具申請補助計畫書及應備文件 1式 3份,申請10萬元以 下補助者,擬具申請補助計畫書及應備文件 1式 2份,俾利審查【請以雙面影印、 無需裝訂為原則。 五、申請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格式如附表 1)。 (二)方案計畫書(格式如附表 2)。 (三)經費概算表(格式如附表 3)。 (四)法人登記證書或團體立案證書影本。 (五)團體或單位章程影本。
- 柒、審查作業: 一、初審: (一)由本局針對申請補助者之資格是否符合規定、申請文件是否完備進行審查, 倘申請者未依規定送齊相關資料,經通知限期補件屆期未補者,不予納入審 查。 (二)申請資格通過者,由本局召開初審會議,就各計畫內容進行審查,決議補助 金額於10萬元以下者,得不經複審。 二、複審:依本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規定組成審查小組進行複審,就各計畫內 容、綜合評估,決定補助與否及補助金額。 三、審核重點: (一)申請團體或單位所附資料符合資格。 (二)無同一計畫重複申請補助之情事。 (三)申請補助計畫符合補助範圍及項目規定。 (四)依本局政策需求,審核計畫之適切性。 (五)計畫執行後可達成目的之實效性。 (六)過去申請本補助計畫之執行成效及核銷情形。 四、經審核合於規定者,於簽報核定後,通知申請之團體或單位;凡不符規定者,亦敘 明具體事由,通知申請之團體或單位。
- 捌、計畫之執行暨核銷、撥款: 一、申請單位獲補助後,應依計畫確實執行,並專款專用,如有特殊情形需變更計畫者 (補助人員、辦理時間、活動地點、帶領者或方案執行方式、內容變更者),應先 函報本局變更,未事先報准變更者,即失補助效力,不予核銷,不得以補件方式辦 理,惟有遭遇意外或不可抗力因素經本局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督導考核與核銷原則:詳見附件。 三、經費核銷: (一)採事後撥款原則,受補助單位應於方案執行完成後 1個月內,檢具相關文件 送本局辦理核銷、撥款事宜;倘逾 1個月仍未辦理者,本局得不予補助。 (二)如未於上述時間辦理者,最遲應於 104年12月 3日前免備文送局辦理,逾期 者,得視同放棄補助。 四、核銷時應備文件: (一)領據(附表 4)及辦理單位存摺封面影本。 (二)人事費扣繳憑單或切結證明書(附表 5)。 (三)執行概況表(附表 6)。 (四)支出明細表(附表 7)。 (五)黏貼憑證(附表 8)。 (六)支出憑證:補助款需為原始憑證正本,自籌款可為原始憑證影本。 (七)學員或長者簽到表(附表 9,單位可自行設計簽到表,但須註明長者身份別 )。 (八)志工誤餐交通費請領清冊:服務時間達 3小時以上方可申請核銷(附表10) 。 (九)就醫陪伴申請單(附表11)。 (十)成果報告書(含活動效益表,附表12)。 (十一)油資或悠遊卡加值使用明細表(附表13)。 (十二)每場活動成果照片 5張以上(應包括日期、活動紅布條、活動海報等可證 明辦理本活動之影像者及加註內容說明)。 (十三)學員簽到表、學員名冊、宣傳單、DM、報名表等證明辦理本活動者。 (十四)原核定函、表。 五、其他應注意事項 (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辦理) (一)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 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 補(捐)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二)對補(捐)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用途支用、 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捐)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 對該補(捐)助案件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五年。 (三)受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四)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 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 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五)受補(捐)助之民間團體及個人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 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 玖、實施區域:臺北市。
- 拾、預期效益: 一、建構更完整的獨居、失能及失智長者服務網絡。 二、透過活動辦理,使獨居、失能及失智長者能在社區中增進人際互動及自我價值感, 提升其社區支持強度。 三、由學有專精的專業講師以講座方式與長輩們及其家屬互動與分享,期以提升長輩及 其家屬的自我照顧能力與知識,藉以達到健康促進與活躍成功老化之目標。
- 拾壹、經費來源: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市 104年度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補助老人社區照顧 服務方案(獨居與失能長者方案)項下支應。
- 拾貳、本計畫未盡事宜,依「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 拾參、本計畫所需書表格式及計畫內容,請各單位逕至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網站查詢及下載相 關表格。(網址:http://www.dosw.tcg.gov.tw臺北市政府社會局/銀髮族服務/方案 補助/獨居與失能長者服務方案)
- 拾肆、本計畫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6-3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6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4)北市社老字第104386680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4點;並自104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