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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6-302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6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4)北市社老字第104386723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1點;並自104年1月1日起生效
  • 一、目的:為因應本市老人長期照顧服務需求,減輕家庭照顧者之負擔,特訂定本計畫。
  • 二、補助對象: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 1年,年滿65歲之市民,並安置或入住於本市經評鑑(督考)為 乙等以上(低收入戶者為甲等以上),或為基隆市、新北市及宜蘭縣經評鑑(督考)為 甲等以上之老人長期照顧機構或護理之家(倘未先完成失能評估即入住新北市、基隆市 及宜蘭縣安置機構者需達半年以上),且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本市列冊低收入戶且具中、重度失能者。 (二)符合本市中低收入戶、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且具中、重度失能者。 (三)一般戶且具重度失能者,一般戶資格認定如下: 1.一般戶 -1:係指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 ,每人每月低於29,588元 ,且全 家人口之存款(含股票投資)合計不超過單一人口家庭為新臺幣 250萬元(每 增加一口得增加新臺幣25萬元)。 2.一般戶 -2:係指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 ,每人每月高於 29,589/低於44 ,382元 ,且全家人口之存款(含股票投資)合計不超過單一人口家庭為新臺幣 250 萬元(每增加一口得增加新臺幣25萬元)。 已領取本補助者,因原安置機構辦理歇業且無法轉介入住前項所定之安 置機構,而轉 介桃園縣經評鑑(督考)為甲等以上並符合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之老人長期照顧機構 或護理之家。
  • 三、補助標準: (一)收容安置補助費:(內容請參閱附件) (二)特別處遇費: 領取本補助且無社會救助法第 5條列計人口之低收入戶 0-2類重 度失能長者及保護安置個案 ,經社工或護理人員評估需施以特別處遇並留有評估 紀錄者 ,得核予特別處遇費,私立小型機構每月 2,500元,財團法人機構每月2, 000 元整,供長者所需之耗材及就醫車資等使用。
  • 四、申請程序: (一)申請人需先向本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各區服務站申請失能評估,或由本局收到申 請書後發文轉介至本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各區服務站或相關評估單位進行失能評 估。經評估為中度以上失能(一般戶須達重度以上)且需進住機構照護者,由申 請人自行擇定本市經評鑑(督考)為乙等以上【低收入戶自行擇定甲等以上】或 新北市、基隆市及宜蘭縣經評鑑(督考)為甲等以上之老人長期照顧機構或護理 之家等安置機構,倘未先完成失能評估即入住新北市、基隆市及宜蘭縣安置機構 者,未達 6個月以上不予受理。 (二)原申領本局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並安置或入住老人長期照 顧機構或護理之家,欲轉領老人收容安置補助者,得於原機構養護,惟視同新申 請案,且需於年滿65歲後備齊申請表件向本局提出申請,由本局安排進行失能評 估事宜,並依評估結果核定補助。 (三)原安置於非老人長期照顧機構(如身心障礙機構、精神復健機構等),欲轉住老 人長期照顧機構者,亦視同新申請案,原安置機構應檢送申請表及其附件,並檢 附個案摘要,經本局初審資格通過,並派員進行失能評估確認等級符合後,始得 辦理轉住。
  • 五、申請應備文件: (一)列冊低收入戶者: 1.申請表正本。 2.機構入住合約書影本。 安置本市列冊低收入戶 0-2類領有本補助且無家屬之重度失能長者之機構,需 與本局簽訂「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104年度低收入老人入住機構合作契約書」, 以保障安置長者之權益。 3. 6個月內有效之失能評估表正本(由相關評估單位評估後提供,申請人毋須檢 附)。 4.入住機構滿 6個月之繳款證明影本(入住本市安置機構者,免附)。 5.臺北市老人收容安置特別處遇評估及計畫書(請領特別處遇費之無家屬低收入 戶 0-2類長者適用)。 (二)符合本市中低收入戶、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 1.申請表正本。 2.機構入住合約書之影本。 3. 6個月內有效之失能評估表正本(由相關評估單位評估後提供,申請人毋須檢 附)。 4.入住機構滿 6個月之繳款證明影本(入住本市安置機構者,免附)。 (三)為一般戶身分者: 1.申請表正本。 2.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新全戶各類所得清單暨全國財產歸戶清單正本各 1份 ,領有優惠存款者請提供優惠存款相關證明。 * 全家人口之範圍如下: (1)申請人及配偶。 (2)負有扶養義務之兒子及其配偶、未婚及離婚之女兒、喪偶且同戶籍之媳婦及 女兒 (已婚之女兒及其配偶不予列入) 。 (3)認列綜所稅扶養親屬免稅額納稅義務人, 若上述義務人為已婚之女兒或其 配偶、孫子女或其配偶等,為夫妻合併申報綜所稅者,該義務人及其配偶財 稅資料一併列入計算。 (4)負有扶養義務之親屬及認列綜所稅扶養親屬免稅額納稅義務人等所扶養之無 工作能力之子女(16歲以上未滿25歲日間部在學者應檢附學生證正、反面影 本)。 3.機構入住合約書影本。 4. 6個月內有效之失能評估表正本(由相關評估單位評估後提供,申請人毋須檢 附)。 5.入住機構滿 6個月之繳款證明影本(入住本市機構者,免附)。
  • 六、核定原則: (一)申請案經審核通過後,溯自備齊文件之當日生效(備齊文件之當日係指:送件時 親自送件之當日、郵寄郵戳之次日,補件時親自及郵寄郵戳之當日;另委由本局 代為查調財稅資料或尚未進行失能評估者再加14日)。 (二)入住滿 1個月,以 1個月計費;未滿 1個月,以實際進住日,按日計費,每月皆 以30日計算。 範例說明:以一般戶之核定為例,申請文件寄送至本局收訖日期為 9月25日,本 局代為查調財稅加14日,即核定日為10月 9日,核定補助金額公式如下 :10,000 元(一般戶-1補助額度) /30日(每月皆以30日計算)* 30-9+1日(30日 -核定 日+1)=10,000/30*22=7333元(核定金額經四捨五入計算)。 (三)基於相同性質福利不得重複請領原則,已獲准本補助者,不得再重複領取任何補 助或津貼。原領取之補助或津貼優於本補助標準者,擇優領取。 (四)領有院外就養金之榮民長者,其老人收容安置補助費用須扣除該長者依戶內依賴 人口比例分配之就養金後再行核定補助差額;惟同時領有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 戶)相關補助者,其補助費用均以低收入戶最高補助額度依比例扣除就養金(以 該就養金除以該戶依賴人口平均數並扣除該長者之金額後再行補助差額)。
  • 七、停撥及復撥原則: 核定補助後有下列情形,領有本補助者及家屬或安置機構應自事實發生起 2週內主動檢 具相關證明文件函報本局,本局將自事實發生次日起撤銷、廢止及變更本補助: (一)詐欺、偽造文書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領取本補助,本局將撤銷原補助資格, 涉及刑責者,得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二)福利或補助身分變更。 (三)轉所: 1.原安置機構之離所證明書,新入住安置機構之定型化契約書影本。 2.住院轉所需檢附診斷證明及新入住安置機構合約書影本。 (四)死亡:死亡診斷證明書。 (五)住院逾 1個月:補助對象因病住院逾 1個月,應向本局申報住院始日及入住醫院 ,且本補助自住院日起最長保留 1個月,如逾 1個月將暫停撥付,若同日出入院 者,除非有特殊事由,否則以連續住院計。另倘出院返回安置機構欲恢復補助者 ,需檢附住院期間之診斷證明書。 (六)遷離:以事實發生日起,如返家、出國等,需檢附離所證明書(需有長者本人、 親屬、監護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簽章);倘日後重新入住機構欲接受本補助,則 需重新提出申請。 (七)戶籍遷出本市。
  • 八、請款及撥款程序: (一)本補助撥付方式;受補助者於次月 5日前(12月補助款於該月15日至31日申請) 核蓋請領清冊私章,並由安置機構併同檢附請領收據送本局申請撥付前一個月之 補助款,補助款逕撥付至安置機構。安置機構不可擅自扣留須核退受補助者之補 助款。 (二)受補助者或安置機構應依前款辦理請款事宜,若逾 2個月經本局稽催後仍未請款 者,視為放棄補助,本局得不予撥付。另補助款應於當年會計年度結束前完成核 銷及撥款,如逾會計年度,致款項無法撥付者,安置機構應自行負擔,不得轉向 受補助者收取費用。 已請款後,若有第 7點第 1款至第 7款情事致溢領本補助者,安置機構應依通知將溢領 金額悉數繳回本局;若可歸責於受補助者或其家屬者(如詐欺、偽造文書等),受補助 者或其法定繼承人應自行悉數繳回溢領金額。
  • 九、注意事項: (一)申請人(受補助者): 1.選擇安置機構時應注意安置機構有無經本局限期令其改善且不得收容新 案之 處分,或有未繳清罰鍰且移送強制執行(可上社會局網站查詢或詢問安置機構 )。 2.本局每年定期辦理受補助資格總清查,所需財稅資料由本局逕行向相關 機關 查調,據以核定當年度補助。 3.溢領本補助者,經本局書面催繳仍未返還,本局得自本補助中扣抵至溢領全額 繳清為止。 (二)安置機構: 1.安置機構本市列冊低收入戶 0-2類領有本補助且無家屬之重度失能長者應檢附 設立許可證書影本及評鑑(督考)成績核定函影本,送本局簽訂「臺北市政府 社會局 104年度低收入老人入住機構合作契約書」。 2.安置機構應妥善保存接受安置補助長者之個案資料,以供查核。 3.補助對象住院期間,安置機構應給予住院關懷服務並協助處理入出院等相關事 宜;另保護個案機構未提供相關服務或其家屬出面負擔實際照顧責任,即自事 實發生之次日起,停止撥付住院期間安置費用,並由原轉介單位之社工員與家 屬協調後續長者照顧事宜。 4.本局補助安置無家屬之低收入戶長者及保護安置個案,非經本局同意,不得隨 意轉所或辦理退住手續,倘若違反即不予撥付補助費,如長者轉住其他機構接 受照護,應於辦理退住手續、契約期滿、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日起15日內,將個 案資料交予轉住機構。 5.凡經本局核定受補助者,將不定期派員進行訪視,若經查核未將長者安置於原 核准之機構或床位,本局自次日起不予撥付本補助費,且安置機構不得向受補 助者收取費用。
  • 十、經費來源: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
  • 十一、本計畫自公告日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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