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為豐富社區親子活動資源及提升服務的可近性,補助民間團體辦理服 務據點,開放場地空間及辦理親子活動,家長及其他照顧者共享社區 資源,提升兒童照顧品質,特訂定本須知。
- 二、本須知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
- 三、補助對象與要件: (一)補助對象: 1.章程或業務項目與兒童福利或社會福利相關之非屬營利事業 法人或團體。 2.設有與兒童福利或社會福利相關科、系、所之學校。 3.依臺北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自治條例營運之單位團體。 (二)補助須符合下列要件: 1.開放場地須於三樓以下,不得使用地下室,或經本局評估合 適之場地。 2.親子活動面積至少二十坪以上之專用空間(不含行政設施空 間),應裝設監視錄影設備,並參照「托嬰中心監視錄影設 備設置及資訊管理利用辦法」第三條至第八條規定辦理,且 同時段不可與其他服務混用。 3.開放期間每週至少五日以上,其中一日應為假日,每日至少 八小時(含消毒時間)固定開放專供六歲以下兒童及其照顧 者使用;特殊假日休館得比照本市親子館休館日辦理。 4.完成最近一年度建築物公共及消防安全申報。 5.環境規劃須符合六歲以下兒童需求,並提供適合該年齡層之 教玩具及相關設施設備。 6.活動及課程須公開報名,以開放社區六歲以下兒童及其照顧 者參加。 7.提供定點臨時托育服務。
- 四、補助內容: (一)補助內容: 1.社區親子活動:於開放空間辦理玩具圖書館、親職講座、親 子共讀、GREENHOUSE、親子 DIY活動、親子廚房、感覺統合 等相關活動。 2.社區外展活動:結合在地社區資源辦理社區兒童發展篩檢、 園遊會、宣導活動、運動會、認識自然生態及環境教育等。 3.設施設備之充實、更新及修繕。 4.定點臨時托育服務。 (二)不予補助項目: 1.獎金、獎品、服裝、紀念品。 2.旅遊、導覽、劇團演出及聚餐性質之費用。 3.純為聯歡育樂活動、香功、宗教宣導、讀經會聯誼活動、政 黨活動、模範表揚等活動。 4.布條製作費。 (三)受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 規定辦理。 (四)申請之補助計畫經費項目如已申請其他政府機關(含中央單位 或本府其他局處)或民間資源補助,基於補助資源不重複之原 則下,以其他單位補助優先。 (五)本補助項目、標準及其申請、核銷應備文件由本局每年公告之 。
- 五、審查作業: (一)本補助審查方式依「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辦理 。 (二)若申請單位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時,應列明 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三)經審查所附文件不全,得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 完整,駁回其申請。
- 六、補助款之執行: (一)本局於核定補助時,得依實際需要指定項目、金額、最低之參 加人數,受補助單位請依核定內容執行。 (二)接受補助單位辦理相關活動或開放場地供社區民眾使用,應以 親子為主要對象,兒童應由家長或其照顧者陪同參與。 (三)接受補助單位應確保館內環境安全,每月確實辦理環境安全檢 查,並留存紀錄供本局查核。 (四)接受補助單位辦理相關活動及開放場地不得收取報名費及清潔 費等費用,不得無故取消社區民眾報名資格或任意變更材料項 目內容。 (五)接受補助單位需於辦理育兒友善園課程及活動前一個月,至臺 北育兒網登錄相關活動訊息,俾利民眾上網查詢相關資訊,如 有變更或改期亦同。 (六)接受補助單位若有特殊情形需變更原訂計畫項目者,應於辦理 十日前先陳報本局核准後方可辦理;惟不可抗拒事由及課程講 師於課程當日臨時無法出席時,得以同等專業人士取代,並應 於事後十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報備本局。 (七)接受補助單位需按月提供本局每月服受益人次。 (八)設施設備應依本局核定之項目及數量採購;如有特殊情形需變 更者,應先陳報本局核定,始得予以補助。
- 七、請款核銷作業 (一)接受補助單位之核銷作業,應參照本局會計相關規定辦理,所 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若申請單位 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時,應列明支出用途及 全部實支經費總額,明列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若有隱匿不實 或造假情事,將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二)於本局規定期限內分上下半年度請款核銷,上半年請於七月三 十一日前,下半年請於十二月十日前,逾時未辦理者,該補助 款不予核撥,並列為未來審查參考。
- 八、督導及考核: (一)本局對於補助案件,得於執行期間隨時以實地或電話訪查方式 了解辦理情形,接受補助單位應接受本局輔導服務及教育訓練 ,稽核及輔導結果將作為本局未來補助參考。 (二)依活動大小、場地規模、與計畫目的相關性及預期效益、參與 人數等指標核定,未達服務效益者,於每半年核銷時檢討一次 (定點臨時托育服務於下半年核銷時檢討一次),本局得扣除 最高百分之三十之補助款: 1.場地二十坪以上未滿三十一坪者平均每月開放社區參與人次 九百人次以上。 2.場地三十一坪以上者平均每月開放社區參與人次一千零八十 人次以上。 3.每年至少提供定點臨時托育服務二百四十人次。 (三)接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本局通知限期改善,逾期 不改善,或經改善仍不符本局之標準者,本局得扣除最高百分 之五十之補助款: 1.服務內容與工作計畫書不符合、擅自取消或更改原計畫活動 未核備本局。 2.擅自將受委託之業務全部或部分轉移,或以其他名義交第三 人辦理。 3.規避、妨礙、拖延或拒絕本局之查核,或對業務、財務為不 實申報。 4.向專業聘用人員巧立名目收取捐贈或回饋費用者。 5.違反社會工作專業倫理守則者或相關法令規定者。 6.監視錄影設備之裝設或管理有缺失者。 (四)接受補助單位核銷及執行情形將作為本局未來補助參考,若有 使用不當情事提供不實資料或未依規定辦理核銷,除停止補助 三年外並依相關規定處理。 (五)接受補助單位於辦理活動期間,如經查獲重大教保服務、衛生 保健、消防安全及公共安全違規事件者,本局得逕予撤銷本補 助。 (六)本補助所購置之設施設備應於本局核定之服務據點內使用、妥 善保管,不得移至其他地點使用。另接受補助單位應製作財產 目錄(含項目名稱、單價、數量、規格型號、使用年限等), 供日後查核。 (七)本局得派員查核補助設施設備使用情形,補助單位應配合訪查 。倘有送修等情形,應於攜出據點前取得完整之送修憑據以供 查核。 (八)補助之設施設備如有損壞,報廢前請拍照存證並發函陳報本局 備查。 (九)如補助物品遺失或損壞經本局查獲並未陳報者,應照價補足該 品項;若將補助之設施設備移至本局核定之服務據點以外之處 所使用,或以浮報金額、虛報規格、偽造憑證、未實際購買等 虛偽欺騙之手段領取本補助款者,除應繳回全額補助款外,三 年內不得再申請本補助。另其行為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 機關辦理。 (十)補助購置之財物應依行政院財物標準分類規定列冊管理,並善 盡保管之責,於使用年限內,未經本局核准,不得私自轉借( 讓)或贈與。 (十一)補助計畫執行完成後,其財物仍在使用年限內,且無繼續使 用之必要時,應報經本局核准後,辦理移轉或轉讓其他提供 嬰幼兒服務之非營利機關(構)使用。
- 九、本須知所需經費由本局公務預算及臺北市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編列 預算支應,如年度經費額度如用罄,本局得停止受理申請並於網站公 告週知。
- 十、本須知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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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8-3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婦幼字第1123197679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0點;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