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目的:為豐富社區親子活動資源及提升服務的可近性,補助幼托機構及民間團體辦理服 務據點,開放場地空間及辦理親子活動,落實本市「助妳好孕」政策,家長及其他照顧 者可共享社區資源,提升兒童照顧品質。
- 貳、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 參、實施期間: 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至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肆、申請期間: 配合辦理期限,第一次收件日為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至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五日止,採集 件申請;爾後採隨到隨審,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停止受理申請。 備註:各階段之預估經費額度如用罄,本局得停止受理申請並於網站公告週知。
- 伍、補助對象與要件: 一、補助對象: (一)章程或業務項目與兒童福利或社會福利相關之非屬營利事業法人或團體。 (二)設有與兒童福利或社會福利相關科、系、所之學校。 (三)承辦本市公辦民營業務之單位團體。 (四)幼托機構於一百零三年度評鑑列為丙、丁等,不得申請。 二、補助要件: (一)開放場地須於三樓以下(一樓尤佳、不含地下室)或經本局評估合適之場地 、親子活動面積至少十五坪以上之專用空間(不含行政設施空間),同時段 不可與托育及其他服務混用。 (二)開放期間至少三個月,每週至少五日以上(其中一日應為假日)、每日至少 八小時(含消毒時間)固定開放專供六歲以下兒童及其照顧者使用,特殊假 日休館得比照本市親子館休館日辦理。 (三)完成最近一次建築物公共及消防安全申報。 (四)環境規劃須符合六歲以下兒童需求,並提供適合該年齡層之教玩具及相關設 施設備。 (五)活動及課程須公開報名,以開放社區六歲以下兒童及其照顧者優先參加,不 得以機構內親子為限。
- 陸、補助內容、項目及標準: 補助金額經本局視方案參與人數、計畫之完整性、項目之合理性、服務效益、方案創意 及執行績效等計畫內容召開複審會議後核定。 一、補助內容: (一)場地空間開放:長期性固定開放時段供非機構內收托兒童及其照顧者使用場 地與設施,如:圖書室、遊戲器材等。 (二)社區親子活動:於開放空間辦理玩具圖書館、親職講座、親子共讀、GREEN HOUSE 、親子 DIY活動、親子廚房、感覺統合等相關活動。 (三)社區外展活動:結合在地社區資源辦理社區兒童發展篩檢、園遊會、宣導活 動、運動會、認識自然生態及環境教育等。 二、補助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人事費(含薪資、加班費、交通費、公假、特別休假之薪資、年終獎金、各 類保險、提撥退休金百分之六,人員資格詳註解):依使用面積及辦理頻率 核定,最高補助行政人員一名,薪資以新臺幣三萬六千元計,每年十二個月 。未足月薪資計算為當月薪資除以三十天,並乘以實際上班天數,依其比例 計算。 ※註: 1、行政人員須符合國內大專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以 上畢業者。 (二)行政管理費:依使用面積核定,場地十五至二十坪者每月最高補助一萬五千 元;場地二十一至三十坪者每月最高補助二萬元;場地三十一坪以上者每月 最高補助二萬五千元,每年十二個月。支用項目包括電費、電話費、水費、 清潔消毒費、電腦及影印機耗材、事務機器租金、通訊費、網路費、運費、 郵資、辦公室用品(文具)等,視活動需要核實編列及支付,申請須詳列各 支用項目預算明細,依所提計畫個別審核,均需檢據核銷,核實支付。 (三)場地使用補貼費:依使用面積核定,場地十五至二十坪者每月最高補助二萬 元;場地二十一至三十坪者每月最高補助三萬元;場地三十一坪以上者每月 最高補助四萬元,每年十二個月,核實支付。補助項目含房租(申請需檢附 相關租賃契約與場地照片)、投保公共意外險及大樓管理費。辦理場地若為 申請單位自有,或附屬於本市立案幼托機構、托嬰中心、兒童課後照顧服務 中心、學校、運動中心等場地,則不予補助。 (四)方案服務費:依使用面積核定及辦理頻率核定,每年每坪最高補助一萬元, 未全年度辦理者依辦理月份比例核定,支用項目包括社區宣導、宣導品、講 師鐘點費、郵資、電話費、通訊費、印刷費、紙張、材料費、志工餐點及交 通補助、雜支等,視活動需要核實編列及支付,申請須詳列各支用項目預算 明細,依所提計畫個別審核,均需檢據核銷,核實支付。(其中支付講師鐘 點費時,涉及二代健保補充費等計收項目,應於撥付時,按補充保險費率扣 取補充保險費,彙繳健保署)。 1.社團班隊講師鐘點費:係指以 GREEN HOUSE、說故事、美術、 DIY等為主 題,上課與社團型態以教學、諮詢為主,外聘講師七百元 /小時、內聘講 師三百五十元 /小時,計畫申請時請併附講師名單與學經歷資料;內聘講 師請附名單並須非上班時間擔任方可領取講師鐘點費。 2.講座講師鐘點費:係指受邀擔任專題演講主講人,課程型態非為諮詢、座 談、團體互動,外聘講師一千六百元 /小時、內聘講師八百元 /小時,每 次最高三小時,計畫申請時請併附講師名單與學經歷資料。 3.材料費:含活動教材費、 DIY、美術材料等,需為與活動相關之消耗性材 料物品,每人最高補助一百元,如為贈送學員之繪本、書籍等,須檢附簽 收清冊。 4.雜支:含文具、茶水點心、衛生用品、沖洗相片等項目,茶水點心費用不 得高於雜支費用之百分之五十。 5.志工餐點及交通補助:以每人每班次連續服務三小時以上補助一百一十元 。核銷需檢附志工人員清冊並註明服務日期及時間。 (五)臨時酬勞及鐘點費:依使用面積及辦理頻率核定,場地十五至二十坪者,每 年至多核定一千兩百小時;場地二十一坪以上者,每年至多核定二千四百小 時;每小時以新臺幣一百六十九元計,視活動需要核實編列及支付,申請時 須詳列明細,依所提計畫個別審核,機構內工作人員不得支領。 三、申請之補助計畫經費項目如已申請其他政府機關(含中央單位或本府其他局處)或 民間資源補助,基於補助資源不重複之原則下,以其他單位補助優先。 四、受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五、不予補助項目: 1.獎金、獎品、服裝、紀念品。 2.旅遊、導覽、劇團演出及聚餐性質之費用。 3.純為聯歡育樂活動、香功、宗教宣導、讀經會聯誼活動、政黨活動、模範表揚等 活動。 4.器材及硬體設備購置費用。 5.布條製作費。 六、受補助單位於申請本計畫經費辦理活動期間,如經查獲重大教保服務、衛生保健、 消防安全及公共安全違規事件者,本局得逕予撤銷本補助。
- 柒、申請必備文件: 請備妥下列資料,於規定申請期間內送達本局提出申請以利作業(以郵戳為憑),本局 將視送件順序及資料完整性優先審核,逾期或送件、補正文件時已逾本局預算額度,即 不受理。 一、公文、申請表(如申請文件一、二)。 二、申請計畫書(如申請文件三) 三、檢附房屋所有權狀或建築平面圖(必須標示並計算申請辦理場地的使用面積,使用 面積應以五日以上開放之場地計算)及最近一次完成之建築物公共及消防安全申報 表件。 ※註一:建築平面圖可自行至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資訊室申請。
- 捌、審查作業: 一、審查方式:本局得視申請補助案件組成審查(評選)小組進行審查(評選)。十萬 元以上案件由承辦單位負責初審,加註意見後統一提審查評選小組進行複審,必要 時並得邀申請單位列席說明,以決定受補助之團體及補助項目、額度。 二、審查重點: (一)申請單位所附文件符合資格。 (二)無同一計畫重複申請補助情事。 (三)無前年度尚未核銷案件。 (四)申請補助計畫符合補助範圍及項目規定。 (五)申請補助計畫之目的適切性及重要性。 (六)申請補助計畫可達成預期效益。 三、若申請單位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時,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 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憑證 處理要點規定,並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明列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若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將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 玖、補助款之執行: 一、本局於核定補助時,得依實際需要指定項目、金額、最低之參加人數,受補助單位 請依核定內容執行。 二、依活動大小、場地規模、與計畫目的相關性及預期效益、參與人數等指標核定,未 達服務效益者,於每半年核銷時檢討一次,本局得扣除百分之三十之補助款: (一)場地十五至二十坪者平均每月開放社區參與人次八百人次以上。 (二)場地二十一至三十坪者平均每月開放社區參與人次一千人次以上。 (三)場地三十一坪以上者平均每月開放社區參與人次一千二百人次以上。 三、接受補助單位若有特殊情形需變更原訂計畫項目者,應於辦理十日前先陳報本局核 准後方可辦理;若未事先核報,本局得扣除百分之三十之補助款。 惟不可抗拒事由及課程講師於課程當日臨時無法出席時,得以同等專業人士取代 ,並應於事後十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報備本局(本局保留審核人員資格之權利) ,經查訪發現擅自取消或更改活動未依規定核報者,本局將視實際情況扣除補助經 費(最高扣除原核定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五十),若違規情節重大者,本局得撤銷補 助經費。 四、接受補助單位需於每月一日前彙整前一月份「一百零四年臺北市幼托機構及民間團 體辦理育兒友善園月報表」,按月提供本局服務受益人次。
- 拾、核銷作業: 一、接受補助單位之核銷作業,應參照本局會計相關規定辦理。 (一)於本局規定期限內分上下半年度核銷,上半年度請於七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 日前,下半年請於十二月十日前,檢附相關資料送本局辦理核銷,逾時未辦 理核銷者,該方案補助款項不予核撥,並列為未來審查參考,應附資料如下 : 1.公文、領據、切結書、經費支出分攤表、經費支出明細表、粘貼憑證(如 核銷文件一、二、三、四) 2.活動評估報告。 3.成果照片(請加註照片內容說明)。 4.參與人員簽到冊或名冊。 5.活動現場佈置及書面資料呈現「補助單位: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二)原始憑證日期須為本局核定補助日後之單據方可核銷,並請依下列規定辦理 : 1.請領臨時酬勞費、志工餐點及交通補助,須檢附請領清冊,請註明姓名、 身分證字號、住址、日期、時數,並由請領人員簽名。 2.涉及個人所得部分,請依法扣繳所得稅,核銷時須檢附扣繳憑單影本,如 無法檢附則應附於年度結束時一併開立所得之切結書,以 ?證明。 3.核銷憑證須載明品名、單價及數量,並由承辦人押章證明,申請支付款項 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 ,應負相關責任。
- 拾壹、注意事項: 一、本局對於申請補助案件,得於執行期間隨時以實地或電話訪查方式了解辦理情形, 並於必要時提供機構輔導服務,且受補助單位應於核銷作業前接受本局辦理核銷作 業之教育訓練,受補助單位不得拒絕,稽核及輔導結果將作為本局未來補助參考。 二、申請補助單位辦理相關活動或開放場地供社區民眾使用,應以親子為主要對象,兒 童應由家長陪同參與。 三、受補助單位應確保館內環境安全,每週確實辦理環境安全檢查,並留存紀錄供本局 查核。 四、申請補助單位辦理相關活動或開放場地不得收取報名費及清潔費等費用,得酌收部 分材料費,每人每次最高一百元,不得無故取消社區民眾報名資格或任意變更材料 項目內容。 五、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本局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經改善仍不 符本局之標準者,本局將視實際情況扣除補助經費(最高扣除原核定補助金額之百 分之五十): (一)服務內容與工作計畫書不符合,或不辦理契約約定之服務項目。 (二)擅自將受委託之業務全部或部分轉移,或以其他名義交第三人辦理。 (三)規避、妨礙、拖延或拒絕本局之查核,或對業務、財務為不實申報。 (四)向專業聘用人員巧立名目收取捐贈或回饋費用者。 (五)違反社會工作專業倫理守則者或相關法令規定者。 六、核銷及執行情形將作為本局未來補助參考,若有使用不當情事提供不實資料或未依 規定辦理核銷,除停止補助三年外並依有關規定處理。 七、如不申請任何補助金額,僅核備計畫成為育兒友善園服務據點之幼托機構及社福團 體,仍需長期平日或假日固定開放場地或辦理活動,並依核銷期間之規定陳報本局 核備辦理成果。 八、請於辦理育兒友善園課程及活動前一個月,至本局指定網站(https://taipei.par ent-child.org.tw) /刊登活動,登錄相關活動訊息,俾利民眾上網查詢相關資訊 ,如有變更或改期亦同,登打狀況將作為本局未來補助參考。
- 拾貳、本計畫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8-3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6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4)北市社婦幼字第104389118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2點;並自104年1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