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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8-3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1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婦幼字第104488267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1點;並自105年1月1日起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一百零四年度補助幼托機構及民間團體辦理育兒友善園實施計畫;新名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補助民間團體辦理育兒友善園作業須知)
  • 一、為豐富社區親子活動資源及提升服務的可近性,補助民間團體辦理服務據點,開放場地 空間及辦理親子活動,家長及其他照顧者共享社區資源,提升兒童照顧品質,特訂定本 須知。
  • 二、本須知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
  • 三、補助對象與要件: (一)補助對象: 1.章程或業務項目與兒童福利或社會福利相關之非屬營利事業法人或團體。 2.設有與兒童福利或社會福利相關科、系、所之學校。 3.依臺北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自治條例營運之單位團體。 (二)補助須符合下列要件: 1.開放場地須於三樓以下,不得使用地下室,或經本局評估合適之場地。 2.親子活動面積至少十五坪以上之專用空間(不含行政設施空間),同時段不可 與其他服務混用。 3.開放期間每週至少五日以上,其中一日應為假日,每日至少八小時(含消毒時 間)固定開放專供六歲以下兒童及其照顧者使用;特殊假日休館得比照本市親 子館休館日辦理。 4.完成最近一年度建築物公共及消防安全申報。 5.環境規劃須符合六歲以下兒童需求,並提供適合該年齡層之教玩具及相關設施 設備。 6.活動及課程須公開報名,以開放社區六歲以下兒童及其照顧者參加。
  • 四、補助內容: (一)補助內容: 1.社區親子活動:於開放空間辦理玩具圖書館、親職講座、親子共讀、GREEN HO USE 、親子 DIY活動、親子廚房、感覺統合等相關活動。 2.社區外展活動:結合在地社區資源辦理社區兒童發展篩檢、園遊會、宣導活動 、運動會、認識自然生態及環境教育等。 (二)不予補助項目: 1.獎金、獎品、服裝、紀念品。 2.旅遊、導覽、劇團演出及聚餐性質之費用。 3.純為聯歡育樂活動、香功、宗教宣導、讀經會聯誼活動、政黨活動、模範表揚 等活動。 4.器材及硬體設備購置費用。 5.布條製作費。 (三)受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四)申請之補助計畫經費項目如已申請其他政府機關(含中央單位或本府其他局處) 或民間資源補助,基於補助資源不重複之原則下,以其他單位補助優先。 (五)本補助項目及標準由本局每年公告之。
  • 五、申請應備文件: (一)公文、申請表。 (二)申請計畫書。 (三)房屋所有權狀或建築平面圖(必須標示並計算申請辦理場地的使用面積,使用面 積應以五日以上開放之場地計算)及最近一年度之建築物公共及消防安全申報表 件。
  • 六、審查作業: (一)本補助審查方式依「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辦理。 (二)若申請單位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時,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 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 七、補助款之執行 (一)本局於核定補助時,得依實際需要指定項目、金額、最低之參加人數,受補助單 位請依核定內容執行。 (二)接受補助單位辦理相關活動或開放場地供社區民眾使用,應以親子為主要對象, 兒童應由家長或其照顧者陪同參與。 (三)接受補助單位應確保館內環境安全,每月確實辦理環境安全檢查,並留存紀錄供 本局查核。 (四)接受補助單位辦理相關活動及開放場地不得收取報名費及清潔費等費用,不得無 故取消社區民眾報名資格或任意變更材料項目內容。 (五)接受補助單位需於辦理育兒友善園課程及活動前一個月,至臺北市親子館及育兒 友善園網站登錄相關活動訊息,俾利民眾上網查詢相關資訊,如有變更或改期亦 同。 (六)接受補助單位若有特殊情形需變更原訂計畫項目者,應於辦理十日前先陳報本局 核准後方可辦理;惟不可抗拒事由及課程講師於課程當日臨時無法出席時,得以 同等專業人士取代,並應於事後十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報備本局。 (七)接受補助單位需按月提供本局每月服務受益人次。
  • 八、核銷作業 (一)接受補助單位之核銷作業,應參照本局會計相關規定辦理,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 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若申請單位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時 ,應列明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明列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若有隱匿不 實或造假情事,將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二)於本局規定期限內分上下半年度核銷,上半年請於七月三十一日前,下半年請於 十二月十日前,檢附下列資料送本局辦理,逾時未辦理者,該補助款不予核撥, 並列為未來審查參考。 1.公文、領據、切結書、經費支出分攤表、經費支出明細表、粘貼憑證。 2.活動評估報告。 3.成果照片(請加註照片內容說明)。 4.參與人員簽到冊或名冊。 5.活動現場佈置及書面資料呈現「補助單位: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三)原始憑證日期須為本局核定補助日後之單據方可核銷,並請依下列規定辦理: 1.請領臨時酬勞費、志工餐點及交通補助,須檢附請領清冊,請註明姓名、身分 證字號、住址、日期、時數,並由請領人員簽名。 2.涉及個人所得部分,請依法扣繳所得稅,核銷時須檢附扣繳憑單影本,如無法 檢附則應附於年度結束時一併開立所得之切結書,以茲證明。 3.核銷憑證須載明品名、單價及數量,並由承辦人押章證明,申請支付款項時, 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 關責任。
  • 九、督導及考核: (一)本局對於補助案件,得於執行期間隨時以實地或電話訪查方式了解辦理情形,接 受補助單位應接受本局輔導服務及教育訓練,稽核及輔導結果將作為本局未來補 助參考。 (二)依活動大小、場地規模、與計畫目的相關性及預期效益、參與人數等指標核定, 未達服務效益者,於每半年核銷時檢討一次,本局得扣除最高百分之三十之補助 款: 1.場地十五至二十坪者平均每月開放社區參與人次八百人次以上。 2.場地二十一至三十坪者平均每月開放社區參與人次一千人次以上。 3.場地三十一坪以上者平均每月開放社區參與人次一千二百人次以上。 (三)接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本局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經改善 仍不符本局之標準者,本局得扣除最高百分之五十之補助款: 1.服務內容與工作計畫書不符合、擅自取消或更改原計畫活動未核備本局或不辦 理契約約定之服務項目。 2.擅自將受委託之業務全部或部分轉移,或以其他名義交第三人辦理。 3.規避、妨礙、拖延或拒絕本局之查核,或對業務、財務為不實申報。 4.向專業聘用人員巧立名目收取捐贈或回饋費用者。 5.違反社會工作專業倫理守則者或相關法令規定者。 (四)接受補助單位核銷及執行情形將作為本局未來補助參考,若有使用不當情事提供 不實資料或未依規定辦理核銷,除停止補助三年外並依相關規定處理。 (五)接受補助單位於辦理活動期間,如經查獲重大教保服務、衛生保健、消防安全及 公共安全違規事件者,本局得逕予撤銷本補助。
  • 十、本須知所需經費由臺北市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支應,如年度經費額度如用罄,本局得 停止受理申請並於網站公告週知。
  • 十一、本須知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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